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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丘区企业知识产权奖励扶持政策,互动影视类游戏版权怎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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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丘区企业知识产权奖励扶持政策,互动影视类游戏版权怎样保护

虎丘区企业知识产权奖励扶持政策

知识产权奖励来啦!

高新区管理会近期发布了《苏州高新区推进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鼓励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

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国内外观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600元。

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600元。

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15000元;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照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含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给予资助。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个人须确保自该发明专利获得资助之日起在苏州高新区范围内有效持有至少3年;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发明专利的,需提前报备并经审核同意。

企事业单位通过PCT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在国际阶段每件给予资助15000元,每家单位每一年获得国际阶段资助的PCT申请件数不超过12件;PCT申请进入美国、欧盟或日本国家阶段公开后,分别给予资助2万元;PCT申请获得美国、欧盟或日本授权后,再分别给予资助5万元。同一件PCT专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含国际阶段资助)。

企事业单位新申请注册国内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后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每家企事业单位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企事业单位进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每件给予资助1万元,每家企事业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企事业单位当年度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在3件或3件以上、并且延伸国总数达10个国家或地区,奖励5万元。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获得中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区内企事业单位每一年获得国内专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50万元;个人每一年获得国内专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促进高效益的知识产权运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保险、入股、交易等知识产权成果运用,在成果运用过程中通过设在区内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对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 每单资助限额2万元,每家单位每一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对企事业单位通过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区外发明专利备案收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备案的,按照实际收储金额的20%给予资助,每件不超过5000元,每家单位每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须确保所收储专利在苏州高新区范围内有效持有至少3年;企事业单位转让发明专利的,需提前报备并经审核同意。为推动区内产业转型升级,解决重点产业企业“卡脖子技术难题,鼓励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自行收储高价值发明专利,对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收储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在区内转移转化的按照实际收储金额给予每件不超过5000元资助和不超过3年年费资助,每一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企事业单位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大数据。对于企事业单位通过设在区内的信誉较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知识产权数据库,经审核每一单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每家企业每一年享受资助限额为10万元。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工作,对其所缴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单资助限额1万元,每家单位每一年资助不超过5万元。

实施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通过司法途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并且胜诉的,对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官方费用(含诉讼费、公证费、查档费)进行全额资助,律师费或代理费给予50%资助且该部分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个案件合计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通过行政途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并且获益的,对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官方费用(含无效请求费、公证费)进行全额资助,每家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

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

对区知识产权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对区知识产权创新领军人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企事业单位员工新获得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证书或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给予单位2000元/人奖励。

实施高效能的知识产权管理

鼓励企事业单位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开展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价,对新通过第三方认证的单位奖励4万元,对新通过省绩效评价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于第2年、第3年通过第三方认证公司监督审核后分别再给予1万元奖励。

对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奖或项目酌情进行奖励。

对于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联盟、实践单位、工作站、基地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每一年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不超过10家,每家先进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奖励适用对象:

本意见奖励的对象为在苏州高新区范围内申请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具有高新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主管部门:

设立高新区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落实本意见有关扶持政策。高新区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奖补办法:

对符合省、市级等上级奖励政策的项目,应积极向上级申报。对于已经依据省市及高新区管委会的其他政策措施获得过资金奖励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予以支持。对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单位,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意见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后,高新区《关于开展质量强区活动的实施意见》(苏高新质发[2013]1号)、《苏州高新区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苏虎府规字〔2017〕9号)、《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新管〔2012〕382号)和《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虎府规字〔2017〕10号)同时废止。文件施行前,已按照原政策获得部分奖励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互动影视类游戏版权怎样保护

总部位于美国的Steam平台主要供玩家购买、上传、下载、分享和评价游戏和软件,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综合性数字发行平台之一。近期,一款名为《隐形守护者》的国产游戏在Steam平台上架,不到一天就拿到热销榜第三、好评率超过92%的成绩,一度超越《绝地求生》;之后在影视爱好者聚集的豆瓣上也获得了9.3分的超高评价,赚足了口碑与热度。之因此能得到游戏迷和影迷的共同关注,是由于《隐形守护者》是一款互动影视类游戏。该游戏以抗日战争为题材,玩家可按照游戏剧情的预设,在关键节点做出选择,游戏程序会根据玩家的这些选择反馈不同的预设剧情。

与传统竞技类游戏不同,《隐形守护者》类似于按照玩家指令点播的影视作品,同时,其互动性也是传统影视作品所不具备的,因此,它面临新类型版权侵权隐患。目前,游戏直播是该类游戏所面临的主要侵权现象。在一些网络平台上,已大量存在《隐形守护者》的直播视频,以及游戏主播或玩家上传到网络上的直播视频。这种互动影视类游戏到底该怎样保护?笔者认为,对互动影视类游戏的直播及录制上传是对游戏作品的版权使用,侵犯了游戏版权人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隐藏侵权风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行为包含直播与转播,对直播信号的转播包含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而受控的直播行为只能以有线方式实施。2008年的“安乐影片公司诉时越网络公司案”中,针对被告将电影《霍元甲》进行定时在线播放的行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适用“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进行裁决,二审维持原判。

既然有线与无线实时传播能达到相同的传播效果,遵循技术中立的原则,则不应将前者区别对待,应将网络有线直播游戏作品的行为定性为广播行为。2014年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二条第六项新设了一项专门控制实时传播的“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该修改替代了原先的“广播权”,表明著作权法规制的是行为所产生的效果,即作品被实时传播,而不必考虑传播行为是以有线抑或无线的方式实施。因此,游戏的网络直播属于广播行为。与此同时,将直播的视频上传到网络存储空间,使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地点点播有关视频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由于录制的直播画面使用了游戏作品中的画面,也构成对游戏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

问题在于,上述使用游戏作品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对游戏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竞技类游戏直播问题中,有观点认为对游戏画面的直播并非单纯展现画面本身的美感和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而是展示特定用户的游戏技巧和战果,具有转换性。且游戏直播也不会替代欣赏直播的用户对运行竞技类游戏的必须,对游戏市场的影响十分有限,能够构成合理使用。上述标准适用于竞技类游戏的直播中并无问题,但在互动影视类游戏中则难以同样适用:一方面,互动影视类游戏中影视元素的欣赏性大于竞技性,玩家直播上传该画面能够令观看者获得与运行游戏相同的欣赏体验,难以构成“转换性使用”;另一方面,竞技类游戏的市场卖点在于能够给玩家以操作的快感,但剧情类、影视类游戏的操作快感往往是一次性的,许多观看者在欣赏了直播通关视频之后,已经获得了与自己操作游戏同样的游戏体验,以至于可能不会再购买游戏寻求重复性、可替代的精神消费。正如网络传播盗版电影会影响电影票房,游戏直播也会对剧情类、影视类游戏产生市场替代。由此,合理使用规则不应适用于直播互动影视类游戏行为的侵权豁免事由中。

维护合法权利

怎样规制泛滥的直播、录制直播视频行为以保护互动类影视作品呢?笔者认为,能够采用如下两条路径:其一,将该类游戏视为类电影作品。这样,游戏直播尽管名为对游戏作品的使用,但实际上是对影视作品的使用,影视作品权利人可直接主张相关行为人对影视作品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而不必陷入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上。其二,仍然以游戏作品对待《隐形守护者》类游戏,但需明确游戏玩家在直播中并未贡献独创性内容,其直播画面只是对游戏预设画面的复制。至于是否侵权,需考虑直播游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如上所述,此时应当区分竞技类游戏与互动影视类游戏的不同特征,采用拆分式保护的方式将直播画面认定为使用游戏中的电影作品元素,二者不构成由竞技性向欣赏性的功能转化,直播此类游戏是侵权行为而非合理使用。

《隐形守护者》的尝试开拓了国产游戏的多元化发展的前景,但所面临的侵权隐患同样不容忽视。在明确直播者任意广播、网络传播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基础上,利用版权间接侵权的有关规则,加强平台责任者的尊重版权意识以及发挥其合理的监督能力,才能使著作权法更好地扮演互动影视类游戏的“隐形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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