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流程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是什么
海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流程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是什么?
海阳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别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海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
1、海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含: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2、海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
3、海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必须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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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贼王商标被擅用商标权利人诉游戏开发者未获支持
来源:千龙网据北京法院网消息,因认为“海贼王”图文商标被擅用在“街机海贼王”手机游戏中,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将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商标权纠纷案。据悉,该案因涉案商标与知名度较高的动漫作品《海贼王》名称相同,而受到关注。原告随手互动公司诉称,其系第6240023号、第6240022号“海贼王”图文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并将涉案商标使用在其运营的“海贼王”手机游戏中。乐汇公司运营的“街机海贼王”手机网络游戏,在讯怡公司经营的“nearme软件商店”手机APP运营平台发布,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是随手互动公司的“海贼王”游戏或是与该游戏相同系列的游戏,分流了大量随手互动公司的用户群体。乐汇公司及讯怡公司共同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被告乐汇公司辩称,随手互动公司取得涉案商标没有经过日本漫画《海贼王》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不应受到保护;“海贼王”在手机游戏领域己成为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该名称不应由随手互动公司独占使用;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且使用的平台和消费群体均不一致,不会造成混淆。被告讯怡公司辩称,其仅是发布游戏的平台方,无法审查被诉游戏是否构成侵权,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随手互动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申请注册商标权,应依法受到保护。乐汇公司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品即游戏,以及相同的服务即计算机软件安装、下载中,使用“街机海贼王”游戏名称及标识,是商标性使用行为,但该名称及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近似,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街机海贼王”游戏与随手互动公司相关,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不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随手互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乐汇公司使用“街机海贼王”游戏名称及标识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对此,法院考虑到:首先,“海贼王”文字本身有其通用含义,非臆造词,涉案商标中除“海贼王”文字外的其他因素相对简单,现有证据也未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较高知名度,故涉案商标标识本身的显著性较弱。其次,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说明《海贼王》是日本漫画《航海王》的别称,二者均指向日本漫画家尾田荣一郎创作的《ONEPIECE》漫画作品,且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第三,“街机海贼王”游戏介绍中载明“其是乐汇公司开发的以海贼王为背景的横版动漫格斗RPG手机游戏,游戏中将再现超热门经典动漫《海贼王》”,上述表述一方面能够说明乐汇公司已经明确表明了游戏提供者,不会产生攀附随手互动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业信誉的损害后果,也并无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故意;另一方面,考虑到日本《海贼王》动漫的极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街机海贼王”游戏名称以及介绍后,较大可能联想到的是日本《海贼王》/《航海王》漫画或动画,而非随手互动公司的“海贼王”游戏,即不易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随手互动公司或其游戏有任何联络。第四,乐汇公司提交的消费者调查报告也与上述结论相互印证,88.6%的受访者认为包含“海贼王”字样的手机游戏是与以日本动漫《航海王(海贼王)》为题材的手机游戏或与海盗有关的冒险类、动作类游戏相关,仅有7.4%的受访者认为“海贼王”是某唯一游戏厂商开发的一款手机游戏的名称。综上,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游戏名称及标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及知名度,合理判断是否会造成市场混淆的可能性,从而界定申请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力度。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对于商标的保护强度和分析混淆可能性均具有重要影响,本案中,涉案商标中所包含的“海贼王”文字在汉语中有其通用含义,非臆造词,商标中除汉字外的其他因素相对简单,故涉案商标本身固有的显著性较弱,且在市场中存在更具知名度的动漫作品《海贼王》的情况下,随手互动公司亦未通过后天的积极使用使涉案商标获得区别于《海贼王》动漫的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这些因素均限制了涉案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商标法所要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并非仅以申请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假如使用行为并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该种使用行为即不在商标法所禁止的范围之中。最终,法院认定,随手互动公司虽在游戏等服务项目中享有“海贼王”图文注册商标商标权,并使用在“海贼王”游戏中,但乐汇公司经营的“街机海贼王”手机游戏,并未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者认为与随手互动公司或其游戏有任何联络,故未侵害随手互动公司的申请注册商标权。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当庭标明上诉,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