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国知局:专利权无效宣告办事指南,国知局发布注册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怎么申请商标)

  
很多企业对国知局:专利权无效宣告办事指南,国知局发布注册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怎么申请商标)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知局:专利权无效宣告办事指南,国知局发布注册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怎么申请商标),希望大家能对国知局:专利权无效宣告办事指南,国知局发布注册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怎么申请商标)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国知局:专利权无效宣告办事指南,国知局发布注册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怎么申请商标)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国知局:专利权无效宣告办事指南,国知局发布注册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怎么申请商标)

国知局:专利权无效宣告办事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33005 专利权无效宣告 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20.6 发布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权无效宣告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5 三、办理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 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 四、受理机构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五、作出决定机构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六、请求无效宣告条件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五条中所列各条情形的,能够请求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 理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七、无效宣告请求资料 3 无效宣告请求人拟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无 效宣告请求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 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请求人能够登录国家知识 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无效宣告请求书 标准表格。2.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应当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 托 书 。 请 求 人 可 以 登 录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政 府 网 站 (www.cnipa.gov.cn)下载无效宣告授权委托书标准表格。 3.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八、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方式 1.邮寄方式 请求人能够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邮 寄的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编 100088。2、面交 请求人能够到专利局受理窗口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 厅设有窗口,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复审无效业务窗口。 3、电子提交4 请求人能够申请注册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用户,登录中国专利 电子申请网下载电子申请顾客端,使用复审无效电子请求模 块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九、无效宣告手续办理流程 (一)手续办理1.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 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并在提交之日起 1 个月内足额缴纳无效 宣告请求费。 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方式: (1)邮局汇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100088) 顾客商户号:110000860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2)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银行帐号:7111 7101 8260 0166 032 专利收费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3)网上缴费 电子申请申请注册用户能够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cponline.cnipa.gov.cn)缴费。2.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5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和 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和 专利权人发出受理通知书。3.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 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必须补正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 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4.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 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未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的补正 通知书指定期限内补正; (2)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 同样缺陷;(3)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未缴 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5.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 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 与专利权人相同的除外); 6 (2)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专利尚未授权;(3)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专利被自始放弃,或处于 权利无效状态; (4)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 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 机构;(6)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 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7)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8)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请求人针对同 一专利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9)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虽提交证 据了,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 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10)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别人在申请日以前已 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 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二)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7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作出审查决定以前,请求人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 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但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 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 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2)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 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 宣告程序终止; (3)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 回请求; (4)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 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 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5)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 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3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 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三)无效宣告程序的优先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能够请求优先审查: (1)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 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 8 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2)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 益具有重大意义。 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 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 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能够对无效 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当事人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 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 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 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 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能够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 下载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 十、无效宣告请求费收费依据与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 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价格〔2017〕27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37号)。 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 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 1500 元,外观设计专利 1500 元。 无效宣告费不能够减缴。 9 十一、审查结果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1)维持专利权有效。(2)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3)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十二、结果送达 专利局通过邮寄的方式将通知和决定送达当事人,通知 和决定被退回的无法再次邮寄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通过 公告的方式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通知和决 定视为已经送达。十三、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无效宣告审查决 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有关程序性 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四、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无效业务 窗口(二)电话咨询:(010)62356655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 10 部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邮政编码:100088 十五、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62083357 (二)网上投诉: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审 查 业 务 评 议 平 台 (http://scywts.cnipa.gov.cn) (三)信函投诉: 投诉接待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中路国 家知识产权局。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 8:00 至 17:00。 (三)乘车路线: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位于北五环和北六环之间, 11 西侧紧邻京藏高速、南侧是七北路城市主干道,距离蓟门桥 约 20 公里,距离东侧的轻轨昌平线和地铁 8 号线的换乘站 (朱辛庄站)约 2.3 公里。十七、公开查询 请 求 人 可 以 登 录 中 国 及 多 国 专 利 审 查 信 息 查 询 (http://cpquery.cnipa.gov.cn)进行相关审查信息查询。

国知局发布注册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七○号

为适应注册商标便利化改革必须,提高注册商标档案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注册商标档案管理办法》,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予以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8月20日

注册商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商标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商标档案,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异议、撤销、复审、无效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督和指导注册商标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注册商标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注册商标档案的立档、归档和管理工作由商标局具体承办。

第四条 注册商标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注册商标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注册商标文件资料归档范围主要包含:

(一)注册商标申请及后续业务类;

(二)商标异议业务类;

(三)商标撤销业务类;

(四)商标复审业务类;

(五)商标无效业务类;

(六)其他类。

出具注册商标证明资料、补发注册商标证资料、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资料等可不归档。

第六条 对属于归档范围的注册商标文件资料,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在案件审结后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

注册商标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归档质量。对符合归档要求的,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退回业务经办部门重新整理。

归档的注册商标文件资料通常应当为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的,能够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可是应当标明原因。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应当保证注册商标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七条 商标电子申请注册文件归档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

商标电子申请注册文件应当采用适合长期保存的文件存储格式与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

第八条 注册商标档案的管理以卷为保管单位,根据商标业务类型以申请号或者申请注册号等分别立卷保管。

注册商标档案的建立按照分类、组卷、排列、编号、装订、编目等顺序进行,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有序、目录准确、装订整齐。

第九条 注册商标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 注册商标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商标文件资料归档范围和注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对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注册商标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商标电子申请注册档案能够采用在线或者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在线存储应当使用档案专用存储服务器,离线存储应当确保载体的耐久性。

商标电子申请注册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数据备份、异地容灾等手段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 商标局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注册商标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明确销毁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管商标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外,任何人能够依据相关规定查阅、复制注册商标档案。

第十四条 开展注册商标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服务以及保管等外包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注册商标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注册商标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商标局能够依据本办法,结合注册商标档案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规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商标文件资料归档范围和注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