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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资料保藏办法,国知局:注册商标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申请所需资料(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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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资料保藏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九号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资料保藏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申长雨

2015年1月16日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资料保藏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资料的保藏和提供样品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资料保藏单位负责保藏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资料以及向有权获得样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所保藏的生物资料样品。

第三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办理相关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章 保藏生物资料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提交生物资料保藏时,应当向保藏单位提交该生物资料,并附具保藏请求书写明下列事项:

(一) 请求保藏的生物资料是用于专利程序的目的,并保证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藏期间内不撤回该保藏;

(二) 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三) 详细叙述该生物资料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两种以上生物资料的混合培养物时,应当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

(四) 专利申请人给予该生物资料的识别符号,以及对该生物资料的分类命名或者科学描述;

(五) 写明生物资料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特性,或者写明专利申请人不清楚该生物资料具有此种特性。

第五条保藏单位对请求保藏的生物资料的生物特性不承担复核的义务。专利申请人要求对该生物资料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的,应当在提交保藏生物资料时与保藏单位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条保藏单位收到生物资料和保藏请求书后,应当向专利申请人出具经保藏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保藏证明。保藏证明应当包含下列各项:

(一) 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 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三) 收到生物资料的日期;

(四) 专利申请人给予该生物资料的识别符号,以及对该生物资料的分类命名或者科学描述;

(五) 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编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藏单位对生物资料不予保藏,并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

(一)该生物资料不属于保藏单位接受保藏的生物资料种类;

(二)该生物资料的性质特殊,保藏单位的技术条件无法进行保藏;

(三)保藏单位在收到保藏请求时,有其他理由无法接受该生物资料。

第八条保藏单位收到生物资料以及保藏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存活性检验,并向专利申请人出具经保藏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存活证明。存活证明应当记载该生物资料是否存活,并应当包含下列各项:

(一)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三)收到生物资料的日期;

(四)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编号;

(五)存活性检验的日期。

在保藏期间内,应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随时提出的请求,保藏单位应当对该生物资料进行存活性检验并向其出具经保藏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存活证明。

第九条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资料的保藏期限至少30年,自保藏单位收到生物资料之日起计算。保藏单位在保藏期限届满前收到提供生物资料样品请求的,自请求日起至少应当再保藏5年。在保藏期间内,保藏单位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持其保藏的生物资料存活和不受污染。

第十条涉及保藏的生物资料的专利申请公布前,保藏单位对其保藏的生物资料以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该生物资料的样品和信息。

第十一条生物资料在保藏期间内发生死亡或者污染等情况的,保藏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重新提交与原保藏的生物资料相同的生物资料的,保藏单位予以继续保藏。

第三章 提供生物资料样品

第十二条在保藏期间内,应保藏生物资料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或者经其容许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保藏单位应当向其提供该生物资料的样品。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发生转让的,请求提供生物资料样品的权利以及容许别人获得生物资料样品的权利一并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藏单位该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情况。

第十三条《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缔约方专利局正在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涉及保藏单位所保藏的生物资料,该专利局为其专利程序的目的要求保藏单位提供该生物资料样品的,保藏单位应当向其提供。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提出的请求后,应当核实下列事项:

(一)涉及该保藏生物资料的专利申请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并且该申请的主题包含该生物资料或者其利用;

(二)所述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授权;

(三)请求人已经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该请求和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就是否同意向请求人提供样品提出意见。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同意向请求人提供样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必要的证据;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向请求人提供样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综合考虑核实的情况以及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出的意见,明确是否向请求人出具其有权获得生物资料样品的证明。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请求提供生物资料样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保藏单位提交提供样品请求书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出具的证明的,保藏单位应当向其提供生物资料样品。

第十六条保藏单位依据本办法提供生物资料样品,获得生物资料样品的人使用生物资料样品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保藏单位依据本办法向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物资料样品的,应当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十八条自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藏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能够取回所保藏的生物资料或者与保藏单位协商处置该生物资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该期限内不取回也不进行处置的,保藏单位有权处置该生物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保藏单位明确的接受保藏的生物资料种类以及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布,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八号发布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注册商标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申请所需资料

注册商标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申请所需资料

注册商标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补正、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评审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以书面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写明复议申请人以及地址和联络电话、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可是申请人已经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授权代理人提交行政复议资料的,申请人能够不签名或盖章,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标明委托代理人以及地址和联络电话。

申请人为外国或者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必须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且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并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或者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并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五)申请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的或者申请人自己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一式两份。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资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向商标行政复议机构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行政复议机构实际收到日为准,可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行政复议机构实际收到日为准,可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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