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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注册商标被人投诉案,国外注册商标存在的问题(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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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注册商标被人投诉案,国外注册商标存在的问题(怎么申请商标)

国外注册商标被人投诉案

1990年2月22日,位于上海金融地段外滩的H进出口公司突然收到了来自A国律师A&E的来信,声称该律师根据S国B公司的委托,已向A国专利局提出了申请,要求立即删除H公司在A国已获得的“T”牌注册商标权。由此,引发了一场历时1年之久的申请注册商标权益保护与反保护的斗争……在国际上已经获得了申请注册权益,其次又遭到了第三国申请人的投诉,不但在H公司的历史上是首次,并且在上海整个外贸系统也属为数不多的案例。然而,来函所提的案例事件,是进行了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的,来者不善,善者不来。首先,他们不是来协商,也不是征询,而是通知。通知说,该律师行已经代表S国B公司办案,向A国专利局提出了正式申请,要求撤销“T”牌商标的申请注册权益。其语气已经显示,对方的行为无任何谈判余地;其理由也讲得很明白,即“直到本申请(撤销)案提出以前的1个月,T牌商标的连续申请注册期已超过3年。但在这期间,该注册商标人,目前毫无诚意在有关申请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接着,又继续强调:“事实上,在本(撤销)申请提出的1个月以前,申请注册人应该使用该商标于有关申请注册的商品上而没有使用。因此,他们的结论是H公司的“T”牌注册商标权必须撤销,由他们取而代之。为了支持他们的论点,原告方s国B公司又化重金聘请A国调查代理,对所谓的“T牌使用进行了市场调查,并随即向专利局提交了调查报告,报告详细披露,他们对当地的批发商、亚麻布店台布店、百货公司等单位的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调查,证明H公司的“T”牌商标确实没有使用,也没有在市场上出现过。上述资料转到A国专利局后,专利局的商标部负责人认为原告S国B公司提呈的证据,符合A国商标法“撤销”条款,因而通知:专利局决定于1990年5月31日正式刊登公告,公布原告的申请,要求撤销申请注册商标“T牌的申请注册权。一场知识产权的维护和反维护斗争,把H公司推上了“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占而无需,导致商标资源浪费”的被告席。对于H公司而言面临的问题是,如对方胜诉,不但该公司“T”牌注册商标权益立即丧失,申请注册权改由对方,今后我方原先计划的品种就无法进入A国市场,并且作为“滥用商标权”而败诉,处境自然十分尴尬。在进行了多方的争论后,H公司的结论是必须应诉,按A国的规定,应诉的条件是:“自公告刊登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提供使用证据”。但H公司的不足是,由于当初业务上的原因致使原先计划的产品还未直接进入A国市场,因此无法提供“直接使用证据”。H公司作为国内一家有着悠久对外贸易经验的专业公司,培养了一批处理对外贸易纠纷,特别是在不利因素下处理案件的优秀专业人才。知识产权协议第19条2款,尽管对《在注册商标人控制商标使用》的符合“使用要求”条款中作了说明,但对直接用于产品销售的直接使用证据外,还有其它什么样的活动也符合“使用要求”,各成员国自己也能够依据其本身的法律作出解释。由此,在中国,包含A国在内的许多西方国家都在其商标法中所谓的使用要求作出了“比较宽容”的定义,例如,仅仅在广告展览等场所使用了某个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尽管自已没有使用,但许可别人使用过某个申请注册商标等都被认为符合“使用要求”鉴于此,在H公司的档案室里,一份1988年参加A国M市展览会的清单,进馆证明,报关证书,销售单据以及展览中散发的样本、册子,便成了本案的至胜法宝,在此基础上,H公司总经理又同时签署了自己的“法律声明”书,我国贸促会上海分会的律师又同时对此声明书作出了“出证声明”。所有资料通过H公司在A国的律师,提交到A国申请注册官手中情况很快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案件发展朝着我方H公司有利方发展,A国专利局判决,H公司提供的证据有效,并责令S国B公司3个月内提供“新的进1步证据”,B公司乱了阵脚,要求延期,H公司立即声明“反对延期”,申请注册官支持H公司意见,原告S国B公司败诉。评析:1.我国的商标被别人抢注事件屡有发生,从而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了诸多损失。本案的起因是由国外公司为在第三国抢注我商标而引发的案件,从案件的全过程来分析,我方H公司由于申请注册商标未及时使用,而被对方抓住了把柄。在全案申诉与反申诉斗争中,双方公司展开了1年多的斗智斗勇较量。H公司尽管在使用证据上处于不利地位,但该公司办案人员,能全方位运用法律武器,利用出访之机多次和我方代理律师商榷案情,在商谈案件中直率地亮出自己的不利和有利因素,充分信任代理律师,在整个案件中,代理律师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建议供H公司决策,例如,S国B公司曾几次发来威胁的函电,H公司律师在转达电文的同时,提出了“不要理睬”的建议;又B公司提出要求“延期”,律师又提出了“不予接受”的建议,这些建议分别被H公司所采纳。事实证明,这些建议都非常有用。2.完整地保存在A国M市展览会的文件资料,为全案的胜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假如这些文件不全或者丢失,则整个案情就难以设想。3.办案人员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感。当初由于无法提供直接使用证据,H公司的部分人员曾建议放弃此案,但办案人员力排众议,坚持己见,认为这关系到公司对A国的市场开发和公司信誉大事,坚持办案,终于使此案获得全胜。

国外注册商标存在的问题

中国企业海外申请注册商标,通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必须注意:(一)分化严重不论是大型企业或者小微企业,只要拥有自身的商标并出口,就应当进行海外申请注册保护,以提高新技术企业业商标安全的系数。提高新技术企业业商标安全系数,应当在重点国家和容易发生抢注的区域提前进行申请注册,避免因被抢注造成丧失商标权利的情况出现。尽管国内企业商标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但目前仍然存在两极分化的状况。有大量出口型企业未在海外申请注册商标,有的甚至未在港澳台地区申请注册,企业商标的安全系数极低。而一些以出口为导向的大型企业,每一年海外注册商标量达到几百件甚至上千件,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商标保护网”,有效地避免了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及造成损失,也为企业顺当开拓海外市场铺平了道路。(二)相对集中根据世界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上半年,来自中国的申请人中排在前五位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类别分别是第25类(1823件,主要对应服装业)、第9类(1464件,主要对应电子产品、仪器以及电力设备等行业)、第7类(1092件,主要对应各种机械和动力设备等行业)、第11类(739件,主要对应照明和家用生活设备等行业)和第12类(724件,主要对应汽车以及零部件行业)。结合相关资料并分析上述数据能够发现,目前中国企业海外注册商标主要集中在以下区域:东南亚、中东、南美、非洲及欧洲部分地区。目前国内企业海外注册商标主要集中于上述几个出口优势行业,与化工、医药、食品及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业海外注册商标的热情则不高。(三)缺乏国际性国内企业在申请注册海外商标时,有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时代感,也符合全球申请注册的条件;但也有的商标“先天不足”,很难走出国门,因此也很难被海外消费者识别和接受。这些“先天不足”的商标缺乏国际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商标由整体不发音的几个简单字母组成,通常是企业英文名称的首字母缩写;采用纯中文商标,造成无法识别;与个别国家禁忌相分歧或在当地语言中有不良含义;商标使用英文词汇中被广泛使用的词汇,缺乏独创性;同国外知名品牌近似,产生权利冲突。(四)求大求全目前国内企业在办理海外注册商标时出现两种极端的偏向:一是“全球申请注册”,即只要是有人的地方就要进行注册商标;二是全类申请注册保护,即在所有的45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申请注册保护。对于“全球申请注册”,由于部分国家和地区面积狭小,或是居住人口甚少,或是商标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商标的价值不大,由于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企业而言基本没有利益空间,发生侵权或抢注行为的概率非常小。对于“全类申请注册保护”,这是目前国内盛行的一种注册商标手段,能有效地遏制恶意申请注册,但假如将这种防范生搬硬套地用在海外注册商标中,就是“紧张过度”的表现。首先是许多国外商标管理机构会认为,申请人并没有能力将该商标用在所有指定的类别上。此外,目前海外商标抢注一般集中在主要产品或相关服务上,在其他不相关类别进行抢注的情况极少发生。以上两种申请注册防范通常是缺乏考量的和盲目的,耗费了大量人力和财力,最终效果并不理想,不宜提倡。(五)频遭抢注频遭抢注。(六)管理低下许多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工作刚刚起步,负责人员对怎样管理商标缺乏必要的经验和知识储备,产生诸如商标基本信息或各种期限不明、文件丢失、商标证据保存不当等问题,导致商标重复申请注册、过期无效或遭遇法律程序时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资料,对企业商标权利造成很大损失。(七)轻视保护注册商标只是企业商标工作的一部分,即确权工作。企业拥有商标权后,便应当在有效期内使商标利益最大化,同时避免第三方侵权或搭便车。商标的真正作用是通过大量使用商标不断地形成品牌效应,使消费者接受并忠于该品牌。假如第三方对自身商标权利产生侵害或构成冲突,便应合理运用各种法律措施阻止对方侵权或注册商标。而现实中许多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便不再理会,认为万事大吉,这种态度是不可取的。中国企业应当提高海外注册商标的意识,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及时并合理、有效地在海外市场申请注册商标,维护自身的商标权利,避免因商标被抢注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企业也应当重视内部商标管理规范建设以及申请注册后的保护工作,使商标权利得到长期、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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