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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明确商标权的原则,国外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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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明确商标权的原则,国外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研究

国外明确商标权的原则

世界各国明确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大体有以下四种:一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使用权。采取这种原则的国家,商标的申请注册只起到申报的作用,不能决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商标的首先使用人能够在任何情况下对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申请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这种规定,使注册商标人的权利经常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弊病较大。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不采用这种原则。二是申请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注册,谁先获得商标专用权。如日本、法国、联邦德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原则。根据这个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对商标首先申请注册的人则享有商标专用权。三是大部分实行申请注册在先原则,但商标的首先使用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各国规定的年限不等,如西班牙是3年,美国、奥地利等是5年,英国是七年)提出指控,请求予以撤销。如法定期限已过,无人提出指控则该商标的首先申请注册人便取得无可争议的商标权。在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具有明确商标权的初步凭证的作用,过了法定期限后,才能成为取得该商标所有权的最后根据。这种做法既保护了首先申请注册人的利益,又照顾了首先使用人的利益。目前,英国、美国、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西班牙、科威特、奥地利、叙利亚、巴基斯坦、澳大利亚等国家都采用这种办法。四是在确认商标首先申请注册人取得商标所有权的同时,也容许首先使用人的权利仅限于自己使用该商标,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商标如转让,必须连同企业一同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实行这种原则的国家有:斯里兰卡、沙特阿拉伯、冰岛等。

国外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研究

早在17世纪,西方国家就开始了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随着农业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不仅大力支持农业技术创新,还不断加强本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在国际贸易和技术开发中积极推行其知识产权战略。在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影响方面,有代表性的观点包含:(1)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为持续创新提供激励机制。Arrow(1962),Caswell、Fuglie和Klotz(1994),Fuglie、Ballenger和Day等(1996),Lele、Lesser和Wesseler(1999),Nottenburg、Pardey和Wright(2001),Maskus和Smith(2001)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授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合法的垄断权,使其独占创新收益,从而最大限度调动研发者的创新主动性,为持续创新提供激励;农户由于可获得技术创新的存量增加而应向研究者提供补偿;同时,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排他性措施相比,降低了交易成本。(2)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将导致研发资源过度配置。由于“赢者通吃”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奖励最早研发成功者,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可能导致研发资源的过度配置。Scherer(1967)认为,为提前获得相同的研发结果,研发投资者会增加投入,从而导致研发成本的上升。Barzel(1968)认为研发投资者为了提前实现研发计划,在基础技术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提前利用资源,会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Tandon(1983)认为竞争会导致研发投资超出社会最优水平。(3)知识产权制度会阻碍后续创新,降低技术转化率。Scotchmer(1991)、Takalo和Kanniainen(2000)认为:一方面,现代创新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创新,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会阻碍基于现有知识产权的后续创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为权利人提供了私权保障,使其在市场不明确时不必将技术投入市场,从而降低了技术转化率。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方面,国外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索。Blankey(1998)对农业知识产权的特点和保护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深入研究。Paarlberg(2000)在其出版的《转基因作物革命的政策管理》一书中系统阐述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并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贸易政策和安全评价政策3个方面对中国、印度、巴西以及肯尼亚等发展中农业大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进行了研究。Eaton(2002)对实施TRIPs协议后,各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政策选择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剖析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国际贸易、行业垄断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影响。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国际技术转移与扩散方面,世界银行Lele、Lesser、Wessler(1999)等专家出版了《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一书,主要探讨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技术研发和农业技术转让的影响以及世界银行应起的作用。Pray(2001)以及研究团队,通过对多个国家的实证数据进行研究,认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促进技术的转移和扩散。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和国外投资的影响方面,Srinivasan(2005)、Eaton和VanTongeren(2004)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影响跨国企业国际贸易和投资水平的重要因素,跨国公司往往根据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选择适宜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方式,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的国家采取出口或者代理的形式,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则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Seyoum(2006)认为由于知识产品在全球经济贸易中的份额大幅提升和国际技术竞争日益加剧,专利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功能被放大,并且根据有关国内专利保护水平对国外投资影响的实证研究,揭示专利保护水平与外国投资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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