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标奖励10000元,济宁市金乡县专利商标资助与奖励办法
关于印发《金乡县专利商标资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县政府同意《金乡县专利商标资助与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金乡县人民政府
今年6月13日
金乡县专利商标资助与奖励办法
为进1步提升专利商标创造质量,提高专利商标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商标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作用,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去年度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中共金乡县委、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去年度“双招双引工作的意见》(金发〔2019〕3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对在金乡县范围内,对专利商标创造、运用高度重视且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予以资助和奖励。
一、资助内容
1.授权发明(包含专利权变更转移)专利的资助。
2.有效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
3.PCT国际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资助;中国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资助。
4.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贷款当中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的资助。
二、奖励内容
1.对发明专利授权、创造大户,专利商标维持大户(专利商标密集型企业)的奖励。www.aipunajie.com
2.对开展专利产业化项目、企业专利导航项目和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贷款的奖励。
3.荣获国家、省、市级专利商标奖项的企业奖励。
4.对通过“产学研结合引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予以奖励。
5.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商标品牌示范单位、中华品牌商标博览会金奖获奖单位的奖励。
6.年终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事业单位予以奖励。
三、资助与奖励对象
凡金乡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后(包含专利权变更转移)均可依据本通知申请专利资助;凡金乡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的PCT国际专利、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和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均可依据本通知申请专利资助。
凡金乡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承担开展专利产业化项目、企业专利导航项目,完成知识产权“贯标,争创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当年度专利商标维持(专利商标密集型企业)大户,通过“产学研结合引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荣获国家、省、市级专利商标奖项的企业,完成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贷款业务以及年终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
四、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资助标准。
1.发明专利授权后(包含专利权变更转移),每件资助2000元。
2.有效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自申请日计算第4-6年的年费,享受费减政策的单位或个人每一年资助100元/件,不享受费减政策的单位或个人每一年资助500元/件;第7-10年,享受费减政策的单位或个人每一年资助100元/件,不享受费减政策的单位或个人每一年资助800元/件;10年以上的,享受费减政策的单位或个人每一年资助200元/件,不享受费减政策的单位或个人每一年资助1500元/件。
3.PCT国际专利申请成功的资助5000元/件;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5000元,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每个国家3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中国驰名商标成功认定的资助50000元/件,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成功的资助10000元/件,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成功的资助15000元/件。
4.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贷款当中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的50%,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奖励标准。
1.发明专利授权和创造大户:当年度发明专利授权(包含专利权变更转移)3件以上的,每家奖励6000元;当年度发明专利创造5件以上的,每家奖励10000元;专利商标维持大户(专利商标密集型企业)每家奖励10000元。
2.开展专利产业化项目、企业专利导航项目,完成知识产权“贯标、认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商标品牌示范单位,每家奖励10000元。
3.荣获国家、省、市级专利商标奖项的,国家级奖励10000元、省级5000元、市级3000元。
4.通过“产学研结合引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予以奖励10000元。
5.当年度专利商标质押贷款额度较大的企业,择优给予奖励10000元。
6.年终对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予以奖励10000元。
五、资金来源
专利商标资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从年初预算安排的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资料报送
提交的资料:金乡县专利商标资助申请表、金乡县专利商标奖励申请表、发明专利授权(创造)和专利商标维持大户奖励申请表、发明专利授权(创造)和专利商标维持大户清单、金乡县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表,专利证书、商标证书、专利权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产业化项目资金奖励申请表、发明专利年费收费收据复印件,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受理通知书、专利质押融资贷款当中产生的专利评估和价值分析费发票、专利质押融资贷款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和专利权质押通知书、商标专利获奖证书、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七、申报时限
通常资助和奖励每季度办理一次,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考核先进企事业单位年底进行奖励。
八、资金资助和奖励原则
专利申请人属于单位的,单位领取的资助金原则上应用于奖励参与本项专利技术研究和实施的个人,奖励资金原则上应用于知识产权开发运用和保护。
九、本办法自今年6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2日。原《关于调整专利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办理资助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市监字〔2019〕56号)同时废止。
办理地点: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联络电话:0537-8726831
贯标奖励10万元关于印发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贵府办发〔2020〕11号
为响应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赣府厅发〔2016〕85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创造发明,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动性,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凡在贵溪市工商申请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且当年应有研发投入),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但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受到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的企业除外。
第二条奖励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知识产权包含: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且应具有较好市场应用前景。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三条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
1.当年新授权的知识产权。
2.当年申请发明专利五件以上(含五件)的企业。
3.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属于国家及省、市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4.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属于其它技术领域和行业,但技术含量较高。
5.以5年以上独占许可形式向贵溪市已申请注册企业授权的知识产权。
6.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7.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应是通过具有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的。
8.对企业以套取知识产权资助经费为目的,当年被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列入申报异常,未按要求填报研发投入等的,一律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
2.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3.当年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600元。
4.当年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按照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同等予以奖励。
5.当年以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形式或转让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
6.当年申请发明专利5件(含5件)以上,作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奖励15000元。
7.当年申请发明专利10件(含10件)以上,作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30000元。
8.原产地标志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10万元。
9.示范企业奖励。对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10.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11.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12.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知识产权申请奖励的企业须提供的资料:
(一)贵溪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授予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申报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每一年第四季度受理,次年第一季度兑现。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奖励资金的知识产权资料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资料报市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政府会议批准,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表彰。www.bjnajie.com
第六条受奖励的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加快知识产权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使其尽快形成成生产力。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证件,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5年内不再享受此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台帐,并要求企业建立专利奖励经费的台账,确保奖励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贵府发〔2018〕4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