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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要件,关于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策略选择研究(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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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要件,关于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策略选择研究(怎么申请商标)

关于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要件

案情介绍1.2004年7月,被告人陈某成立广州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8月,被告人章某入股该公司成为股东与陈某共同经营,销售NISSAN(日产)汽车零配件。2011年3月7日,陈某和章某因涉嫌销售假冒NISSAN(日产)申请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认定已销售商品的价值是120635元,未销售商品的价值是596040元。2.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章某于2011年3月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1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1年6月13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7月28日被提起公诉,罪名是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结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包含两个要素:①该商品的商标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②该商品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针对前述的第1个要素,报案人日产公司提供了七个申请注册商标证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在第12类部分商品上的第3594033号英文文字商标;②第12类部分商品上的第G766023号“NISSAN及图”商标;③第37类部分服务上的第G766023号“NISSAN及图”商标;④第12类部分商品上的第739763号“NISSAN及图”商标;⑤第19类部分商品上的第99443号中文文字商标;⑥第7类部分商品上的第3555535号英文文字商标;⑦第7类部分商品上的第3555581号“NISSAN及图”商标。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中声明“所填内容及提交的投诉资料全面、真实”。其中:第37类服务项目上的第G766023号服务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商品商标”对象要求的规定,第99443号属于中文文字商标与本案无关,结合扣押物品的照片,本案中,扣押物品上显示的为英文文字商标,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及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认定为‘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申请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申请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三)改变申请注册商标颜色的;(四)其他与申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规定,应当排除第G766023号、第739763号、第99443号、第3555581号商品商标及第G766023号服务商标。因此,本案中仅需比对第12类商品上的第3594033号、第7类商品上的第3555535号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与被控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此外,本案中陈某、章某指认的导风罩总成21483-EW、前门玻璃升降器80720-9W20A-B115的商品或外包装上均无标记申请注册商标,根据“法发〔2011〕3号”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该部分不应计入非法经营额或未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针对前述的第2个要素,根据“法发〔2011〕3号”意见第五条“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能够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注册商标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车辆保险杆(120077)明确分类在第12类1202组,但权利人日产公司该两商标上未见申请注册;车辆灯(110027)、车灯(110027)、汽车前灯(110037)明确分类在第11类1101组,而日产公司未提供第11类商品的申请注册商标;发动机油(040104)明确分类在第4类0401组,而日产公司未提供第4类商品的申请注册商标;这三类商品应予剔除在追究本案刑事责任的假冒商标的商品之外。除此之外,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C07039)明确分类在第7类0748组,而日产公司提供的申请注册商标上未见该品名或“散热器总成”品名。因此,该商标商品应予剔除在追究本案刑事责任的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之外。

关于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策略选择研究

中国的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可是长期以来,由于其独特的存在形式,导致其处于产业链的下端,随时有被兼并和破产的危险,目前小微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2.9年。在核心技术方面几乎是空白,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大多数不敢应诉,更不能很好的准备以获取胜诉。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了解关于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策略选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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