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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关于商标抢注的对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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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关于商标抢注的对抗措施

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一、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现行《商标法》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的商标确权事官,具体系指《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第41条和第49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解决商标可否申请注册或可否维持申请注册的问题,而非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商标纠纷。根据行政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为之。商标评审委员会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否则即属越权。案例二:第72907号“黑天鹅及图”商标撤销转让申请注册不当申请不予受理案2002年4月,广东黑天鹅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以哈尔滨黑天鵝集团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非法受让由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申请注册的第42羹服务上的第7207¥号“黑天鹅及图”商标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转让申请注册不当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屬于其受案范围,对该评审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诉至管辖法院。该案历经司法二审,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撤销转让申请注册不当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核心并非是解决关于“黑天鹅及图”商标的申请注册性问题,而是对原申请注册人注销后对该商标予以处分的行为的法律效力之争议,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应此外寻求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二、关于提出评审申请的法律依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应当既有程序条款依据,又有实体条款依据,申请书中应当对此明确。商标评审人员在进行形式审査时,常常会发现申请人在提交“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时,往往不写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3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而只写依据《商标法》第10条等争议商标涉嫌违反的实体条款提出申请。事实上,《商标法》第41条所提的第10条等实体条款是争议商标涉嫌违反的法律规范,而不是撤销争议商标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正确地引用商标争议程序启动条款,才能切实地反映申请人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想法。因此,在“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中,申请人应当明确法律依据,提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某实体条款,依据第41条提出评审请求,申请撤销争议商标,以利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和期限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其次,申请明确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几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商标法》第41条共有4款内容其中前3款规定各自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申请提出的期限要求不尽相同。因此,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时,一定要在申请书中明确自己的想法和具体依据的法律款项,否则无论是在商标评审的形式审查阶段还是实质审理阶段都有可能影响到申请人的权益。对法律依据和权利主张不明确或者错误的表达将直接影响到评审结论和当事人评审目的的实现。

关于商标抢注的对抗措施

关于商标抢注的对抗措施

【商标的抢注】关于商标抢注的对抗措施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能够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恶意抢先申请申请注册的,假如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能够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申请注册。就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能够自该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注册商标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注册商标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必须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资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资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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