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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什么,关于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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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什么

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什么?

关于驰名商标,相信大家会常常会在广告中听见。驰名商标其实就是在中国范围内的为公众广为人知的并且有着高声誉的商标。那么关于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什么?下面,就由 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的相关内容。一、特殊保护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能够对抗其别人的恶意抢注;3.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注册域名;4.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字申请注册;5.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6.企业能够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7.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8.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企业能够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二、跨类保护从法律规定而言,驰名商标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能够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能够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例如海尔,由于驰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门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涵盖了全类,但有些驰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例如不是很驰名的某某牌打火机,尽管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

车。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注册商标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假如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

请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申请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企业名字。但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很难享受到这样的待遇,由于由各地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并没有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备案和统一公告,商标局和各地工商局压根就不清楚他是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当然不会主动地给予保护。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别的公司侵权时,就只能自己提出异议或争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遇到外地公司把他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字时,他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总的而言,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侵权时,只能由拥有这个驰名商标的企业被动地通过打官司来维权,但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遇到侵权时,却能得到工商部门的主动保护。三、司法保护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能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申请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申请注册后发生侵犯商标权阶段的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护,就是申请注册阶段或者称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别人在中国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此种侵犯是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件的情形),能够请求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更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第十三条第一款又作了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予申请注册和禁止、停止使用,就是对权利的救济措施。综上可知,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特殊保护、跨界保护以及司法保护,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的哦、内容过后对于驰名商标也有了进1步的了解。假如您对于驰名商标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您能够在 的知识栏目进行查询。延伸阅读:侵犯商标权中的特殊侵权有什么?侵犯商标权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 商标纠纷怎样诉讼

关于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

关于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

驰名商标本身就体现着商业价值,具有超常的创汇能力。可是,驰名商标也更加容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侵害。因此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根据《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对“中国”的认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指在全中国,也就是被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的相

关公众广为知晓;另一种是指中国的某个区域,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足以认定为驰名。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根据《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对“中国”的认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指在全中国,也就是被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的相

关公众广为知晓;另一种是指中国的某个区域,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足以认定为驰名。究竟是哪种含义,法律、法规均无解释。我们认为

后一种含义更为合理,理由是它符合《巴黎公约》和 Trips协议的精神。1999年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制定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第二条二项2款:“假如一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至少为该

国1个相关领域的公众所熟知,该商标应当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3款:“假如一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至少为该国1个相关领域的公众所知晓,该商标能够

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两款规定不同点在于“熟知”应当被认定为驰名,而“知晓”是能够被认定为驰名,两款的共同点在于强调了“1个相关领域”而非

全部领域公众知悉便可认定为驰名。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理所当然应当遵守国际公约,因此将《规定》中关于“中国”的含义,理解为中国境内某一区域更

符合国际公约的精神。 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为您提供协助,欢迎大家浏览。 延伸阅读: 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是什么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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