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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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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

即: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以是否易于造成混淆为判断标准;在跨类使用上,以是否会暗示与驰名商标之间存在联络且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为判断标准。成员国也能够将侵权的判断标准提高到“淡化”、“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程度,也能够对驰名商标本身的驰名度作出分类,对在“全体公众”中驰名的商标给予超出一般驰名商标的保护。第五,将权利人的禁止权范围扩大到其他商业性标识上。除了涉及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注册商标或使用的行为之外,还明确了用作企业标志、域名上构成侵权的认定。《联合建议》第3条笼统规定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规定“成员国应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以防被用作发生冲突的商标、企业标志或域名,其效力至少应自该商标在该成员国中驰名之时起。”因而,除了前述对注册商标或使用上与驰名商标可能产生的冲突以及救济途径的规定外,还在第5条规定了禁止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标志的使用权利,判断标准与前述标准基本相同;以及第6条规定了驰名商标所有人提出撤销或者受让恶意申请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的权利。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企业标志和域名领域,显然进1步扩大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必须说明的是,《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的法律效力与《巴黎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所不同。《巴黎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于成员国而言是强制性的,是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条约。《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对于各成员国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一份建议性件,尽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成员国是否采纳依各成员国自行决定。它的意义在于为成员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供了指导,规定了具体的制度和措施。《联合建议》的通过,表明驰名商标的保护将更为周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将充分考虑其知名度的大小,知名度越高,对其保护程度越高。

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商标领域的更高殊荣。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也是更大的。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3、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别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能够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6、别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申请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为您提供协助。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的更高殊荣,因此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延伸阅读: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需提交的资料有什么?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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