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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将以非权利品种为假冒权利品种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顾客对商标的忠诚度、取决于企业是否对顾客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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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将以非权利品种为假冒权利品种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顾客对商标的忠诚度、取决于企业是否对顾客忠诚

故意将以非权利品种为假冒权利品种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8年12月,我公司与某农业研究所订立了转让合同,取得“××6号”大豆植物新品种权的合同,并将该合同向审批机关进行了登记。2009年3月,我公司该种子的销售量急剧下降,经调查发现,新发种业公司故意将他们自己的普通品种假冒假称为我公司“××6号”品种,并仿制我公司对该品种的外包装,冒用该新品种权号,以低廉的价格进行广告宣传,而使消费者误认为新发种业公司销售的产品就是我公司的产品,因而对其纷纷购买。我公司在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以新发种业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20多万元。可是,新发种业公司以我公司对“××6号”大豆植物新品种不享有法律保护为由,拒绝赔偿。我公司对此非常生气,于是准备将新发种业公司告上法庭。请问,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资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资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资料;可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9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能够依法转让。......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资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优良的植物新品种不断出现在我们生活当中,假如这种新品种大量投入市场后,被别人无偿繁育,就会使育种人的付出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我国法律授予育种人对植物新品种享有权利,即非经本人同意别人或组织不得对该品种予以使用。新发种业公司未经贵公司许可,擅自使用“××6号”大豆植物新品种的行为就对贵公司构成侵权,其不仅侵犯了贵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还对贵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新发种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贵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9条的规定可知,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能够依法转让。贵公司与某农业研究所于2008年12月签订了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合同,并将该合同依法向审批机关登记,因此贵公司自审批机关公告之日起,即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的规定,因此贵公司自审批机关公告之日起,对“××6号”大豆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该品种。可是在你咨询的这件事情中,新发种业公司却在贵公司不知道的情况下,故意将他们的普通品种上冒用“××6号”品种权号,假冒充贵公司的新品种,以低廉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可见新发种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贵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二)新发种业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新发种业公司假冒贵公司的授权品种,故意将自己的非权利品种假冒为贵公司的权利品种,并仿制贵公司品种的外包装,冒用新品种权号,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新发种业公司销售的产品就是贵公司的产品,而对其纷纷购买,致使贵公司的销售量下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新发种业公司的这种行为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贵公司对此侵权行为,能够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在该公司拒不承担的情况下,贵公司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1.贵公司在打官司前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应了解诉讼对手的相关情况,做好各种思想准备,只要贵公司对这场官司运筹帷幄,相信胜诉就在你眼前。2.假如贵公司对此官司做了精心准备,也许新发种业公司会慎重考虑与贵公司和解这个纠纷,这样就避免你们双方走上诉讼程序,从而浪费时间、精力和财力。

顾客对商标的忠诚度、取决于企业是否对顾客忠诚

提高顾客的商标忠诚度,在于提高商标知名度;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固然在于1个商标下的产品质量。可是,在同类产品日渐趋于同质化的情况下,赢得顾客对商标的情感,便显得十分重要了。审视一下我国的传统管理思想,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管理是一种“生产型管理,片面强调产值,产量,不注重市场与质量,更没有“商标观念”。尽管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已对传统的企业管理进行了必要的改造。但管理思想仍然不符合“商标竟争年代”的要求,仍未能实现向“以商标为核心,注重商标实力与商标形象”,以及“先谋势、后谋利”转化。所谓“谋勢也就是“造势”。有人认为“造势”主要是向广告投资,殊不知,钱,固然能够打出各式各样的广告,也能够搬动明星的大驾,但顾客对商标的情感是拿钱买不到的,1个接着1个的明星来为某一保健商标做广告,初始时,人们还认为明星们艰苦的演练,可能都会因流汗后赶不及擦身换衣而致风塞内侵,个个都患上风湿病。但接着人们又发现,在教练指导下的演练都是很科学的,不致于都患上“职业病”。于是人们恍然大悟,原来明星广告也是故儆表演。既是表演,哪有感情可言,既无感情,何从维系?因此,当年(批发1995-1996年)秦池以3.8亿元两次获得央视黄金时优先播放权,成为红极一时的标王,虽取得轰动一时的效应,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消费者以高价购得一瓶秦池时,在品尝它的质量后,发出了“这瓶酒里有多少广告费的疑问”原来被广告吊起来的感情,也就烟消云散了。而同是山东名牌的“双星”集团,在维系顾客感情方面,则做得比较成功。例如1987年,全国胶鞋市场积压,再加上原料又大幅度涨价,“双星”的生产受到严重影响。恰在这时收到几封顾客来信,反映他们购买的“老人健身鞋”小有毛病,问能否退换。他们写信反映情况,这说明他们还是信任“双星”的中国人有个善良的习惯买东西吃了亏往往自认倒霉,很少去投诉,可是“双星”人想到“双星”的信誉,“双星”每天生产15万双鞋,假如有万分之不合格,一天就有十几双,1年就会有4000多双。如此,便会失去4000多个用户的信赖啊!翌日晚,人们看到电视屏幕上出现了国内建国以来的第个“反广告”:“双星”向顾客深深道歉,请购买“双星”老人健身鞋的顾客立即到“双星”门市部或各代销点换鞋、修鞋。这个“反广告”,在当时引起了强烈反响。《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经济日报》等10余家报纸撰文发表消息,把这种敢于亮丑的勇气和对顾客负责到底的法,誉为远见卓识,具有“正竟争”的气度。一声道款,立即牢牢地维系住顾客的感情。认错不但不丢脸,反而能赢得人们信赖。在过去,比较明智的君主,做错了事,便颁发“罪已诏”向天下臣民认罪,据史书记载,皇帝的“罪己诏下,本来怨气冲天的臣民,却感动得泪流满面,1个个焚香下跪,庆祝皇帝的英明。可见,人们的感情是要靠真情去维护的过去,皇帝是老百姓的上帝;今日,消费者是企业家的上帝,过去的上帝还能向老百姓认罪,以维护他的统治,今日,企业家有错,难道不更应该向“上帝”认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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