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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注册商标标准和申请注册程序,共同体注册商标程序和补救措施(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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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注册商标标准和申请注册程序

1.申请的提交共同体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应向“协调局或成员国中央工业产权局或者比荷卢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其中成员国中央工业产权局或者比荷卢商标局在其收到申请的两周之内应采取步骤将申请书送交协调局”,如“在提交后1个多月才送达协调局的,视为撤回”。申请日期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日开始计算。协调局收到申请后先进行内部审查,审查内容:申请日期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类别费是否按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人是否符合共同体商标要求的申请资格。假如审查结果认为不合格,协调局将会发出通知要求补救,申请人假如不办理补救手续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救手续的,协调局将该申请注册申请驳回。协调局也受理申请人的老牌和优先权的申请,但对于未能办理申请或者手续不完备的老牌或优先权的申请人,即导致了这种权利的丧失。2.查询公告查询,是对该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的进1步审查,首先由协调局制作一份共同体商标查询报告”,明确该项申请是否已经符合了各种形式的要求,以及协调局先期审查结果,引证可能“提出反对的那些在先申请注册的共同体商标或已经发现的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第2步是把该申请的复印件送交“各成员国中央工业产权局”,由各国主管机关,审查该项申请在该国是否有同样或者类似的在先申请注册和在先申请。按照规定各国主管机关,应在3个月内报告协调局审查结果,假如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应举例说明,假如没有,也必须在报告中予以澄清。协调局在综合报告后,3个月内将“提交的国家查询报告送交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人”。第三,自查询报告送交之后1个月内,协调局将申请书的简单描绘组成商标的文字与图案、申请申请注册的商品与服务清单等细节在专门公报中予以公布,并通知在查询中发现的在先注册商标人与在先商标注册申请人,协调局认为,面对每一年几百万件的申请协调局不可能每件都检查得很清楚,应该发挥公告的作用。在此阶段内,冲突方的在先申请注册或在先申请者在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提出异议。除此以外,假如认为该申请不符合共同体注册商标标准不应该给予申请注册代表制造商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贸易商或消费者团体与组织的任何人或团体都能“向协调局提出意见”,但他们不得作为当事人出席协调局的审查程序。协调局收集到的反对意见应送交申请人,并容许申请人进行辩驳,最后由协调局进行评审,裁决批准或驳回异议,假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最后决定驳回,商标应予核准申请注册为共同体商标”。3.放弃宣告无效与撤销放弃。放弃就是代表着共同体商标专用权丧失,就其放弃范围而言,按照商标条例第129条的规定,能够是“注册商标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放弃”。放弃申请注册权益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经申请注册簿中登记的权利所有人的同意才能予以登记”,发生放弃申请注册权等情况往往是由于商标所有人改变了经营项目,也有些是尽管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某些申请注册商品和服务项目又长期无需或者说受到了第三者提出的异议,商标所有人觉得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协调局将根据商标所有人的书面说明在申请注册簿中划去,假如该商标在放弃以前有使用许可,则该放弃也将同时通知被许可人。宣告无效和撤销。宣告共同体商标无效或撤销,是在第方向协调局提出撤销申请、或商标所有人提出侵权诉讼中遭到反诉时发生,但该申请或反诉的理由,必须在注册商标时就存在。第一,该商标在申请注册申请时就违反了商标条例第5条“谁能成为共同体商标所有人”和第7条“驳回申请注册的绝对理由”条款;第二,商标所有人在提交申请时有欺骗行为,该欺骗行为现已被发现;第,该共同体商标侵犯了某一版权或与另一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引起了混淆;第四,注册商标后连续5年无需,但又提不出正当的理由;第五,此商标的名字已经成了申请注册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普通名称,已无任何显著性可言。已宣布无效或撒销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再具有商标条例“所规定的效力”,被视作为没有申请注册过的商标。共同体协调局或各有关成员国法院受理共同体商标的撤销诉讼,诉讼申请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申述理由,缴纳费用。对于同一当事人和相同理由的2项诉讼案例,后一申请不再受理。

共同体注册商标程序和补救措施

共同体申请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共同体商标不取代国家商标,国家商标与国际商标一样继续存在。这一原则我们能够通过以下的例子来理解:假如1个申请人向共同体申请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申请人能够在3个月内将共同体商标转换为在1个或几个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在共同体内部公告期间,共同体国家的在先权利人能够提出异议,假如国家在先的权利人在知道的情况下容忍在后的共同体商标连续使用5年,则就丧失了提出无效或反对使用的权利,两个商标共存,在同一地域内将会有两个不同的商标权人。

共同体注册商标的程序:

1、任何希望在共同体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均能够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注册商标,然而,非欧洲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国家的代理人提交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

2、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申请后,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3、受理后,该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4、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这些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5、假如申请被初步接受申请注册,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申请注册。

补救措施:

假如商标注册申请被内部市场协调局裁定驳回(包含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能够向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能够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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