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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怎样管理商标的使用,工商总局:地方政府不应组织评比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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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怎样管理商标的使用,工商总局:地方政府不应组织评比著名商标

工商怎样管理商标的使用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使用不仅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利益,也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商标使用的管理已成为对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所谓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和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管、检査,对侵犯商标权活动进行制止的一系列行政活动的总和。对商标使用的管理主要包含两大部分,一是对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二是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一、对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对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主要是围绕保护申请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性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来进行的。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法赋予的各种权利,同时也要旅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其商标权就可能丧失。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商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将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1)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即改变组成其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的;(2)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3)未经许可,擅自向别人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不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除此之外,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时,假如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对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进行严格管理,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商标的区别作用,防止因使用不当而造成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对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使注册商标人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负责,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二、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在中国,除姻草制品外,容许企业在商品上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可是,必须说明的是,未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法规定的专用权。在实践中,由于有些企业对注册商标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他们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都是未申请注册商标。对于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我国《商标法》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即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能够通报或者罚款:(1)用未申请注册商标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2)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标志,即使用了我国或者任何其他国家的名称、国旗、国繳、军旗、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红十字”、“红新月”、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者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记,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等;(3)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验消费者的。必须注意的是,未申请注册商标所能使用标志的范围要大于申请注册商标能够使用标志的范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未申请注册商标能够使用没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如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也能够使用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没有显著性特征的内容等。这是由于,未申请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应当给使用者一定的选择余地。

工商总局:地方政府不应组织评比著名商标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对企业发展而言,则是贸易未动,商标先行。这表明商标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然而,有些地方却出现了政府组织评比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行为。

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标明,由政府部门来评比谁是著名商标,谁是知名商标,这实际上是扭曲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存在政府不正当的干预,评出的商标误导消费者,并不是市场竞争形成的,并且会带来寻租和腐败行为。

近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通知,要求4月1日起,全省各相关市场主体停止将“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通知还要求,对“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在2018年3月3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容许使用到2018年9月30日。

评比行为容易带来寻租空间

实际上,现行商标法中,并没有“著名商标”的规定,仅有“驰名商标”的表述。但近些年,驰名商标概念被严重“异化”,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被当成一种荣誉,由地方政府评选认定。

张茅指出,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思想的影响,大部分地区都存在着由政府组织评比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有些省份地方人大立法,有些地方制定了政府规章,规定组织1个评比委员会由政府来评比谁是著名商标,谁是知名商标。

“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是扭曲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张茅说,这是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存在政府不正当的干预,评出的商标误导消费者,并不是市场竞争形成的,并且会带来寻租和腐败行为。这种评比越多,实际上是给了主管部门更大的寻租空间。

例如,2017年3月,西安地铁“问题电缆”曾引发关注,而电缆品牌却是“陕西省著名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的情况下,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

2017年4月,上海大学、北京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全国22所高校的108名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审查建议,请求对各地著名商标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此制度的进退和存废给予指导。

针对这一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进行审查研究,于2017年11月致函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废止,并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其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清理。

清理涉著名商标规范性文件

一些地方也在积极落实。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近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发布了《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发布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明各地要深刻认识废止《条例》是顺应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须,这对于进1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避免政府“越位”、防范政府为企业“背书”,建立统一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和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自2018年4月1日起,浙江全省各相关市场主体停止将“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

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通知还显示,对“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在2018年3月3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容许使用到2018年9月30日。

除此之外,今年2月28日,福建省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并切实开展清理工作,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适时废止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标明,对于问题法规及司法解释开展“回头看”也被列为2018年备案审查重点工作之一,优先对审计条例、计生条例、地方著名商标条例这三方面重点进行回头看。

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向有关省份地方人大常委会发送督办函,分别督促有关地方修改包含“超生即辞退”等内容的计生条例,并废止地方著名商标条例。

梁鹰指出,已明确要求有关地方尽快落实修改措施,并在今年3月底前复函,尚没有修改废止的,要明确工作规划和时间安排,确保真正做到“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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