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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的特点与申请注册,服务商标的原始形态(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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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的特点与申请注册,服务商标的原始形态(怎么申请商标)

服务商标的特点与申请注册

服务商标指服务的提供者使用在各种服务项目上的,用以区别同行业不同的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标志。简而言之,是区别同行业不同的服务提供者的标志。服务商标又叫服务标志,这里所说的服务主要包含教育、旅行社、饭店、交通运输、旅行等。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区别表现在:1.二者使用的方式不同。商品商标可用于广告宣传,还可直接附着在商品上,通过商品的流通使用传播商品商标的信誉,而服务是无形的,只能一次性消费,无法流转,因此服务商标只能用于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场所,服务用具上,通过服务行为来显示,通过广告宣传来扩大其知名度、美誉度。2.二者适用的领域不同,商品商标可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商品的行业:服务商标只能适用于服务行业,如饭店、旅行社、美容美发院,交通运输业、金融业、中介机构等等。3.二者标示的对象不同。商品商标使用于有形的物质商品的包装、装潢、广告宣传,区别的是有形的物质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商标多使用于服务场所、服务用具,如酒店的厅、堂、碗、碟、飞机、车、船等,以及服务人员的服装上,它所识别的是无形的服务项目。从服务商标的起源来看,服务商标是商品商标的延伸和扩展,是商品经济和第三产业勃兴的产物。商品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市场竞争主要限于有形的商品领域、同一服务行业的不同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动受其经营规模的限制主要集中在某一局部地区,为消费者所熟悉,用商号名称就足以标示不同的服务提供者,服务商标标示不同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反而表现得不明显,随着经济发展服务市场扩张,服务成为流动性的服务,突破了地区乃至国界的限制,酒店、快餐、维修、广告、金融、保险、建筑、通讯等行业实行连锁经营,加盟许可,兼并联合。同一地区同一服务行业涌现出许多不同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很难靠长时间的消费磨合来鉴别和挑选能够信赖的服务商,转而依靠服务商标来进行鉴别。因此,服务商标的广告宣传作用、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愈来愈突出。世界范围内,美国于1949年率先在其商标法《兰哈姆法》中对服务商标提供保护。该法规定,服务商标指使用在服务的推销或者广告上的标记,用以表明本人的服务并区别于别人的服务。商业用的服务标志能够按照一般注册商标的规定,与普通商标一同申请注册并具有同等效力。服务注册商标后与普通商标一样受法律保护。此后,美国的作法为各国纷纷效仿,并影响到了国际公约的缔结。1958年《巴黎公约》修订,增加了服务商标作为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的条款,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服务商标保护制度。我国服务商标保护制度建立较晚,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注册商标: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据此,我国正式确立了服务商标保护制度。据统计,1994年全年服务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1.3万件,国内申请量达1.07万件,国外申请量达2300件,申请量比往年大幅度增加。2001年商标法修订,将服务商标的保护主体扩大到所有的自然人,包含了从事农副业经营的农民和外国自然人。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别相同和类似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区别相同或类似服务的提供者,并标示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由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使用的对象不同,两者多数情况下不会发生商标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商品与服务交叉的情况经常存在,这给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带来一些特殊问题,主要表现在服务商标的申请审查中。服务注册商标申请审查要遵循一定的确权程序规则,即:第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标的申请,商标均未使用的,由申请人协商明确:在限期内协商不成的,由商标局主持申请人抽签决定。第二,两个或两上以上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有1个商标已经使用了的,核准已经使用了的商标。第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均已使用的,核准在先使用的那个商标。第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核准驰名的那个注册商标。以上服务商标审查规则强调了一些特殊因素,值得申请服务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注意:第一,强调使用。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含义广泛,包含用于广告宣传,直接使用于服务项目,服务场所,使用于合同的签订等等,而不仅局限于商业上的实际使用。两个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冲突时,已使用者获得核准。第二,强调在先使用。两个均已使用的服务商标冲突时,首先使用者获得核准。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往往重视对服务商标的广告宣传及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而忽略了使用服务商标的日期。两个均已使用的服务商标在申请申请注册中发生冲突时,几个企业均举不出证据证明哪个使用在先:或者事实上使用在后的一方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先使用”,而事实上在先使用的一方举不出证据,痛失获得注册商标的机会。根据商标法第33、34条的规定,我国商标确权采取司法终审制,有关获得、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当局的审查,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确权决定,能够向法院起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即依据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下存在的客观事实,因此,只在有证据足以证明某一方申请人最先使用了某一服务商标,不论他事实上是否最先使用了该服务商标,法律都承认他是最先使用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举证、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提出了崭新的标准。它要求申请服务注册商标的企业平时必须注意保存使用商标的证据,例如合同书,广告宣传资料等等。第三,强调对驰名服务商标的保护。两个服务注册商标申请冲突时驰名的服务商标要优先于在先使用的服务商标获得申请注册。这是为防止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防止搭便车、抢注别人未申请注册的驰名服务商标,毫无疑问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开拓市场、创立品牌所付出的努力,保护其已经取得的市场信誉。

服务商标的原始形态

1.幌子春秋战国阶段。宋国有个卖酒的商贩,仿效统兵作战时树立“帅旗”的做法,在经营的酒店前“独树一帜”,四面八方的酒客望风而至,由此招揽了不少生意。当时著名的大思想家韩非把此事记述在他的著作《韩非子.夕f、储说右上》里:“宋人有沽酒者,升概甚平、遇客甚谨,为酒甚美。悬帜甚高……”“帜”者“旗”也。后世人称:“酒市有旗,始见于此。”旗帜是战争中最常用的区分不同“阵营”的标记,当这种标记用于商业时,就成为用于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而这种商标明显的不同于上文所述的商品商标而被现代人称为“服务商标”。作为服务商标的旗帜.就是后来俗称的“幌子”。上文所说的“酒旗”,大概是最早见于史书的“幌子”。幌子.又称望子.原指布幔、帷幔,所谓“以帛明窗”。古时酒店用布旗招徕顾客。酒旗也称“幌子”。唐代陆龟蒙《和初冬偶作》有:“小垆低幌还遮掩.酒滴灰香似去年。”后来引申为商店招徕顾客门面上展示的标志。现在东北地区的饭菜馆仍普遍使用幌子,关内的秦皇岛一带也有东北之风尚,饭馆前挂有幌子。并且现在的幌子,能够从式样和数目来辨别(识别)饭馆的级别,相当于大城市内饭店(Hotel)的星级级别。如“五星”、“四星”那样(不知以前是否如此)。据称,旧时的北京城内,幌子使用很普遍,幌子还分成“文字幌”、“形象幌”和“实物幌”。有一种山西“杏花村”酒的广告宣传画上有两句唐诗:“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画面上隐约有1个卖酒的店家(酒家),并且有一面幌子,幌子上有1个“酒”字。现在“杏花村”是酒的申请注册商标(商品商标),但要是推敲起来,诗人问的“酒家”显然不是今日的酒厂,而是卖酒的酒馆。与酒家相似的是茶馆。江南的茶馆村村都有,像京剧《沙家浜》里阿庆嫂开的“春来”茶馆,在舞台布景里有“茶”或“春来茶馆”幌子。在农村豆腐作坊或豆腐店也使用幌子,称为豆腐旗,这种“旗”是白色的,在店前高悬,周围村庄都能看见,看到这种旗帜,就知道此村有豆腐作坊,并且知道店内豆腐有“现货”,即今日新制作的豆腐尚未销完。旗帜降下,就告诉四乡顾客,豆腐卖光了,您别来了。前几年笔者在江苏南通农村还见到过豆腐旗。修车行业(包含修自行车、汽车)也用幌子,往往是1个旧车箍或几只废旧轮胎。现在理发店门前的红、白、蓝三色相间的旋转筒大家很熟悉,是从欧洲传人我国的“洋幌子”,过去用蒸汽来驱动,现在用电力。2.招牌招牌的出现,是服务商标的发展。一方面随着人口增加,村镇的扩大,一家店铺不能为全村镇服务,便在同一村镇出现了两家或多家同类店铺;另一方面,随着店铺经营规模的扩大,一些较大的店铺不再满足于目前的经营范围。而扩大到其他村镇。区分不同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除了幌子外还必须用不同的名字或字号。原始的“字号”往往都是经营者姓氏。在北京这种以姓氏为特征的原始形态的服务商标仍比比皆是,如“馄饨侯”、“汤茶李”、“烤肉季”、“炒肝刘”等,后来逐渐发展为姓名,如“刘义兴”饭馆、“陶盛隆”南货号,这些都是服务商标的原始形态(关于“字号”下面还有专门探讨)。随着经济的进1步发展,幌子本身也在不断地发生着转变(例如:直接印刷于墙体、书写于牌楼),其中最重要、最有生命力的转变就是把布旗改换为匾牌(招牌)。匾牌是高文化品位的幌子。中国汉字的书写很早就形成一门艺术.叫做“书法”。用汉字书写的招牌对店家而言也是极好的装饰。尤其书法名家或达官显贵的墨迹.能够提高店家的声誉、带来经济效益,而被店家奉为“镇店之宝”。“同仁堂”金字招牌“同仁堂”的招牌原为孙岳颁于康熙己酉年(1669年)所书。目前悬挂的“同仁堂”招牌为现代著名书法家启功先生书写(见下图)。该招牌上“同仁堂”三字熠熠生辉。匾牌镌刻了名人要人的题字,并且镶金贴银,质地华贵、做工精良。金字招牌、招牌、牌子、牌号、名牌、品牌等现代名词均由此而生。《清明上河图》为中国宋代张择端(约公元1111~1125年)所绘。在《清明上河图》上我们能够清晰看到中国宋朝时的幌子,除景物的遮挡部分外,在长534.6cm、宽25.8cm的画卷上有旗帜10面,招牌23处,如:在127em处有一小酒馆,酒馆的凉棚前斜插一根竹竿,上悬彩旗两串,棚柱上挂酒幌一只;在472cm处,画面显示城内有一条横贯东西的大街,街中脚店悬五条幅旗,旗帜上书“孙羊店”三字;在514~520cm处有“解家招牌”,这种文字招牌一直沿用至今,在今日的上海城隍庙、山西平遥古城还能够看到。也许服务商标原始形态的使用比“商品商标”更早,并且早期的商标,由于商业流通业的不发达,自产自销者多,很难区分是服务商标还是商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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