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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蜜商标代理哪家比较专业,蜂窝无线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费基准声明和移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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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蜜商标代理哪家比较专业,蜂窝无线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费基准声明和移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

蜂蜜商标代理哪家比较专业

蜂蜜商标代理哪家比较专业?

蜂蜜为蜜蜂采集花蜜,经自然发酵而成的黄白色黏稠液体。蜂蜜被誉为“大自然中最完美的营养食品,古希腊人把蜜看做是“天赐的礼物。中国从古代就开始人工养蜂采蜜,蜂蜜既是良药,又是上等饮料。蜂蜜商标属于商标的哪1个类别呢?注册商标有什么流程?为你解答。

蜂蜜商标属于商标哪1个类别?

查询国际商标分类表得知,在45类商标分类中,蜂蜜属于第30类,该类别主要包含:

第三十类 为食用目的而预制或腌制的植物性食品(水果和蔬菜除外),以及食品调味佐料。

【3005】 蜂蜜,蜂王浆等营养食品

300095 食品用糖蜜

300098 蜂蜜

300166 蜂胶

300168 蜂王浆

C300024 龟苓膏

C300026 冰糖燕窝

C300028 秋梨膏

C300029 苓贝梨膏

C300031 桂圆膏

因此蜂蜜和蜂蜜制品必须申请注册第30类【3005】商标

除了第30类,推荐还申请注册第35类商标,假如商标注册申请人有意向开店铺或是在网络电商平台出售都能够使用这个商标,也会让别人无法使用这个商标开店,提前保护商标。

蜂蜜注册商标有什么流程?

1.注册商标前一定要查询要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没有被驳回的风险,这样能够防止注册商标提交后被驳回导致注册商标的时间延长。假如不清楚怎样查询,能够委托代理协助你申请注册商标,提高成功率。

2.商标先形式审查后实质审查;若不符合形式审查,商标局将向代理人或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基本予受理保留申请日期、申请号,补正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3.商标通过实质审查后即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

4.商标自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若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进入核准申请注册公告程序和发证程序。

蜂窝无线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费基准声明和移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

原标题:FRAND许可费基准声明和移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第三部分)

具体的FRAND费率以及怎样应用FRAND费率的问题与FRAND费率所适用的许可费基准有关系。本文是一系列文章的第三篇,此文章则关注于有关FRAND许可费基准的声明。

“大多数实体不会解释他们的每单位费率怎样在不同终端用户产品之间转变(即,许可费基准转变),而是选择公布针对手机的费率,并附加一些有关灵活性的说明。

此文章为分析移动产业中的各个实体对于基于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许可标准必要专利(SEP)所做出的声明的系列文章的第三篇。前一篇文章考虑了基于FRAND的无条件许可要约、对FRAND条款和条件的仲裁、具体的FRAND费率、这些费率的应用以及专利包许可。此文章则关注于有关FRAND许可费基准的声明。

FRAND许可费基准

具体的FRAND费率以及怎样应用FRAND费率的问题与FRAND费率所适用的许可费基准有关系。这一议题能够被分成3个子问题:(i)许可费基准应该是终端用户产品还是终端用户产品的零部件;(ii)假如终端用户产品是适当的许可费基准,那么费率应怎样在不同类型的终端用户产品之间转变(假如费率会转变的话);以及(iii)假如终端用户产品是适当的许可费基准,那么针对一种类型的终端用户产品的费率是否能够作为终端产品的价值的函数而转变(即,基于百分比的)。

终端用户产品 v. 零部件

一些实体通过以下方式隐晦地表达了他们对于第1个子问题的观点:标注其所公布的每单位价格是适用于手机设备的(例如,(InterDigital就是这样做的),或者,标明基于美元的许可费对于无线零部件来讲在不影响其价格的情况下是难以承受的(参见Philips公开的费率)。然而,其他实体更进1步地明确倡导对其创新给予公平的回报。例如,参见InterDigital, Qualcomm 和 Ericsson的FRAND相关声明。InterDigital还明确拒绝以零部件成本作为适当的FRAND费率基准,并且批评说在多个级别进行许可是“低效的,增加监控成本的,给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双方制造不明确性,并且给双方增加成本。

关于涉及第1个子问题的法律声明方面,Ericsson成功促成了1个裁定,该裁定认为,作为法国法律事项,ETSI FRAND承诺并不要求SEP的所有者提供具有以最小可售专利实施单元(smallest saleable patent practicing unit,SSPPU)为基础的费率的许可(参见Memorandum Opinion and Order, HTC Corporation, HTC America Inc v.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Ericsson Inc, Case No: 6:18-CV-00243-JRG (E.D. Texas, January 7. 2019))。同一案件中,Gilstrap法官在“事实发现备忘录与法律结论部分中(HTC Corporation, HTC America Inc v.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Ericsson Inc, Case No: 6:18-CV-00243-JRG (E.D. Texas, May 23. 2019)),指出Ericsson在庭审中提供证据表明:“零部件提供商的利润率不一定反应实施在该零部件中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尤其如当前案例所展示,零部件提供商并未对该知识产权支付许可费,并且表明了行业惯例并不支持基于SSPPU的许可:

“最后,行业许可惯例在这方面具有指导性。考虑到市场的复杂性以及行业用于谈判的资源和时间,本院认为许可中所包含的费率具有很高证明力。Ericsson已证明,并且HTC自己的专家已承认,基带处理器的行业许可没有基于利润率甚或是成本进行谈判的示例。HTC的许可专家Dr. Perryman无法指出1个基于芯片的利润率的行业许可。

最近,在关于Qualcomm的SEP许可实践的反垄断案件中(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Qualcomm Incorporated, D.C. No. 5:17-cv-00220-LHK (9th Cir., August 11. 2020)),第九巡回法庭的上诉法院称:“没有法院认为SSPPU概念是针对‘合理许可费’计算的本身违法规则,并且还称“联邦巡回法院拒绝了地区法院作出决定的前提:即在计算专利损害赔偿时要求SSPPU概念。上诉法院还推翻了地区法院认为Qualcomm拒绝给竞争芯片制造商许可违反反垄断法的裁定,并称“Qualcomm没有任何许可给竞争芯片供应商的反垄断责任。法院拒绝对这样的行为是否违背任何FRAND承诺做出裁决,并称考虑到“针对这类违背行为的救济措施规定在合同法和专利法中,这是“我们不必须也不会做出的结论。

然而,Apple的FRAND声明主张适当的FRAND许可费基准“应仅是实施SEP的全部或大部分全部创新方面的最小可售单元,对于移动标准而言,Apple称,该最小可售单元为基带芯片。公平标准联盟(FSA)也支持基于SSPPU的许可,并在其一篇立场文件中谈到“当不适当地仅从处于价值链的更高端的公司索取许可费时,SEP所有者可能得到与他们的SEP完全无关的创新所带来的奖励。然而,根据由PanOptis在其与Apple的案件中最近提交的资料,PanOptis主张“Apple在质证中承认FRAND不必然要求许可费基准限制在基带处理器,并且特别强调Apple的代表在证言中承认她没有印象Apple曾达成明确参照基带芯片来计算付费的许可合同。参见Proposed FindinGS of Fact and Conclusions of Law Regarding PanOptis’ Count VIII and Apple’s Waiver Defense, Optis Wireless Technology, LLC, Optis CEllular Technology, LLC, Unwired Planet, LLC, 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imited, and PanOptis Patent Management, LLC, v. Apple, Inc., Civil Action No. 2:19-cv-66-JRG (E.D. Texas, September 11. 2020).

针对不同终端用户产品的FRAND费率

多数实体不会解释其每单位费率怎样在不同终端用户产品之间转变,而是选择公布针对手机的费率并附带一些关于灵活地“满足各个被许可方的需求和情况的说明,例如InterDigital在其FRAND声明中所说的。

Avanci是1个例外,它不仅针对不同终端用户产品提供了不同的定价(即,汽车vs.智能仪表),并且解释了它这样做的原因。具体而言,Avanci的网站声明了其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而定价反映了“技术带给设备的价值。在名为“加速IoT连接的白皮书中,Avanci补充说明了这些观点,指出它在设定价格时所考虑的3个因素:(1)产品对于该技术的需求;(2)产品中使用该技术的频率;以及(3)产品所使用的带宽量。关于第1个因素,Avanci标明对于移动性需求较低的产品,则该技术的价值较低,这是考虑到这类产品不使用标准全部内容并且存在替代连接技术。关于第2个和第3个因素,Avanci称对于使用该技术频率较低的产品以及带宽需求较低的产品,该技术的价值也较低,这是考虑到对于这类应用必须较少的标准特征。

Nokia在其一项FRAND相关声明中也对不同产品类型的不同费率的问题进行了说明,但Nokia不是针对除移动电话以外的产品特别定价,而是宣称其将“单独明确其许可费率。或许这反映出对于许多将来会使用移动技术的产品类型而言,几乎不会有在先许可历史,Nokia还称其“试图与相关行业参与者进行建设性对话,以定义最适于那些行业的许可模型。

FSA与Nokia和Avanci的观点相反,但与它认为SSPPU是适当的许可费基准的观点一致,FSA反对FRAND费率根据产品类型而不同的观点。例如,FSA在先前提到的其FRAND立场文件中称,“一块砖的价格应与这块砖是用于建造车库还是摩天大厦无关—对于与使物联网(IoT)设备能够无线连接到其他IoT设备(或云)的标准相关联的SEP的许可费应与第1个IoT设备是智能手表、电冰箱还是汽车无关。Apple类似地在其FRAND声明中宣称“SEP所有者在许可这些SEP时不应区别对待—包含不应根据类别、行业或处于供应链中的位置(而区别对待),这似乎是在暗示能够被索要的最高费率是对于零部件制造商说得过去的费率。

FRAND费率作为终端用户产品价值的函数

涉及适当许可费基准的第3个子问题是FRAND费率对于同一类型的终端用户产品是否能够不同。换言之,费率能够是基于百分比的,从而更贵的手机要支付更高的金额吗?或者说费率必须与手机的价值无关(即为固定金额)吗?

一方面,作为高端手机供应商Apple,能够理解它支持使用所谓的“通用许可费基准,在其网站宣称FRAND费率应“在SEP被许可方之间是可比较的。Apple称“用于明确FRAND许可费的基于ASP或基于使用的方法论是SEP许可方在被许可方之间进行区别对待的变相方式,以针对相同的SEP索要不同的许可费,以及掠夺应归于被许可方创新的价值。Avanci的白皮书也通过拥护Avanci为所有竞争者提供相同定价的FRAND许可方法,暗示支持通用许可费基准的观点,尽管这是针对给定的终端用户产品类型。

另一方面,InterDigital不同意通用FRAND许可费基准的观点,在其FRAND声明中宣称“许可费基准,与许可的其他条款(例如,每单位许可费的上限和下限)相结合,应为SEP持有者提供对于其专利组合价值的公平且合理的补偿,同时反映出被许可专利对于被许可产品的贡献的适当分摊。

为了分析在FRAND许可中基于百分比的许可费以及每单位固定金额许可费的适当性,请读者参考David Teece等的文章,名为“non-discrimination aspect of FRAND licensing: A response to the Indian Commission’s recent orders。

FRAND费率是固定的还是终端用户产品价格的函数的问题,最近在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院的上诉的口头辩论中被进行了探讨,法官Chen指出在该问题上的一些困惑,从18:05开始:

回到FRAND...关于许可费的模型似乎没有实际的标准行业惯例标准,是采用某种售价的纯百分比,还是混合了上限和下限的某种百分比,还是仅是直接的每单位多少钱,这公平吗?是不是有点乱七八糟?

尽管认识到没有“标准行业惯例,但法官Chen还是质疑基于百分比的许可费的适当性,在28:53开始:

我们已经有很成熟的,我的意思是能够更成熟的,对于专利损害赔偿的法律,我们偏向于关注该专利技术的技术贡献的增量价值是什么,并且我们试图…对这一技术贡献进行某种经济估值,因此的确看起来像某种固定值。因此假如你有一些消音器的专利技术,则无论你是保时捷还是起亚,都很可能为该消音器上的专利技术支付相同金额。它不会基于汽车的价格而波动。因此关于纯百分比我疑惑的一件事是…当不同种类的手机售价相差很大时,怎样评估许可费是多少。因此,为何对于1个完全相同的东西,1个公司支付25美分而另1个公司支付4美元是合理的呢?

Ericsson或许对这一子问题进行了多面下注,它在其网站上公开了每台5G/NR多模兼容手机的费率为5美元,而同时特别强调“为了在手机平均售价较低的细分市场也鼓励采用标准技术,Ericsson决定基于个案自愿容许更低的许可费率。在极端情况下,Ericsson准备容许低至每台5G/NR多模兼容手机2.5美元的下限,但不低于此下限。

在本系列文章的下一篇中,我们将通常性地分析涉及FRAND许可过程的各种FRAND声明,特别是SEP所有者/准许可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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