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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申请注册商标应承担怎样的责任,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定罪(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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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申请注册商标应承担怎样的责任,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定罪(怎么申请商标)

非法制造、销售申请注册商标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我是某食品厂的负责人,专门生产高档食品,我厂生产的食品已经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定的位置,并深得广大消费者喜爱。前不久,有人向我告密,说我市宋某经营的印刷厂正在印制有我厂申请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和包装袋。得知这一消息,我向工商局进行了举报。工商局对宋某的印刷厂进行了检查,果然发现印有我厂申请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和包装袋,经鉴定,这些非法印刷的包装盒上的申请注册商标与我厂的注册商标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一致。由于宋某所涉及的违法数额重大,市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尽管宋某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可是这根本不能弥补我厂所受到的损失。听有的人说,我厂能够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宋某判刑后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宋某赔偿我厂的损失;此外一些人则认为,一旦宋某被判刑,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后,我厂就不能再要求其赔偿。我对此有些糊涂,宋某非法制造并销售我厂的申请注册商标,对我厂造成损失,假如法院追究了其刑事责任后,我厂能要求其赔偿吗?假如能,该怎么办才能得到赔偿呢?《刑法》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商标法》第59条第2款:“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三)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民法通则》第118条:“......商标专用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商标法》第526条第1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含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非法制造并销售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了别人商标专用权,行为人不仅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被侵权人还有权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得到侵权赔偿。同时,非法制造并销售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还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侵权人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一)非法制造并销售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依法应当承担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1)宋某非法制造并销售贵厂的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宋某非法制造并销售贵厂的“××”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贵厂的合法权益,且其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很大,根据《刑法》第215条的规定,其已触犯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因此检察院以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是合法的,宋某可能会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宋某非法制造并销售贵厂的申请注册商标,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一,宋某侵犯贵厂的商标专用权后,应当承担赔偿。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宋某本无权制造贵厂的“××”申请注册商标,可是其为了营利而擅自制造了贵厂的申请注册商标,并且其目的是为了买卖该商标非法营利,其行为侵犯了贵厂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贵厂有权要求宋某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第二,宋某受到刑事处罚后,并不影响贵厂向其索赔。这里的关键是,当宋某非法制造并销售贵厂的申请注册商标受到刑事处罚后,贵厂是否还能向其赔偿?根据《商标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当宋某非法侵害贵厂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受到刑事处罚后,贵厂同样有权向其索赔。因此,认为宋某受到刑事处罚后就不承担其侵权赔偿责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第三,宋某究竟应当赔偿多少呢?数额应当依法计算。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宋某的赔偿数额为其在非法制造并销售贵厂的申请注册商标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贵厂在宋某非法制造并销售贵厂的申请注册商标期间因宋某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但该损失必须贵厂自己举证证明。(二)侵权人获得侵权赔偿方式有两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第一,贵厂能够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要求宋某赔偿。宋某已触犯我国《刑法》,并且检察机关已提起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贵厂能够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将你厂要求的民事赔偿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以便得到民事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你应向受理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状,否则有不予受理的风险。二是,在案件审结以前,假如你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能够和解或撤诉,对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不服,还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并且有委托代理人,审请回避的权利。第二,贵厂能够单独提起民事赔偿。除了上述第一种索赔方式外,贵厂还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宋某赔偿贵厂的损失。以上两种赔偿方式,我们建议贵厂最好是采取第一种方式。其理由是:首先,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事审判时,出于对法律威严的害怕,一般无需法院审判就会积极赔付。而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一方面,时间会拖得比较长,不利于贵厂及时得到赔偿;此外,可能还要涉及到强制执行,贵厂比较难拿到实际赔偿款。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需交诉讼费用,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要交纳诉讼费用,这样可能会为你节省一笔开支。1.实施非法制造、销售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大部分都是为了自己牟取暴利或供别人用于伪造商品、生产低质产品冒充名优产品,这样一来,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我们这些消费者。因此,假如发现有非法制造、销售申请注册商标的活动,任何公民都有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的义务,这样不但阻止了违法活动,最终还保护了包含自己在内的消费者的利益。2.得知假如自己的申请注册商标被别人大量非法制造、销售,我们认为不要“私了”,最好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治,有效地防止犯罪分子继续犯罪,并且自己的权益也能获得更充分的保护。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定罪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注意区分本罪与其他一般非法印制行为的区别。对于一般非法印制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构成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收缴直接专门用于侵犯商标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等。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定罚款。构成犯罪的,则应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理。构成本罪的,必须科以相应的刑事责任。2.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有的商标印制单位因对与商标所有权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发生误解,或在合同内容不清情况下超量制造的情况,因不满足主观条件,不构成本罪。承揽合同为主的商标人生产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商标标识,完成合同量后又超额生产并出售,数量较大的,构成情节严重的,能够认定为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或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由于由其销售行为我们能够判断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3.本罪行为对象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包含商品商标标识和服务商标标识。为非申请注册商标或虽有“申请注册商标”或“R”标志,但不是经商标局申请注册,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伪造的,不构成本罪。4.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一般或较轻,不够成本罪,只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的界限两罪都是针对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都包含某种生产制造行为。所不同的是,本罪是对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本身的非法制造和销售,对行为人是否将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用于与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同一种商品上”则在所不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是对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一种使用行为。标识本身由谁制造或由哪购买不影响构成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实践中,行为人非法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后,可能会有两种处理情况:一种是卖出牟利;一种是直接用于同一种商品上,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1)就前一种情况,涉及到非法制造和非法销售两种行为,由于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直接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处理即可,而不能数罪并罚。(2)就后一种情况,存在非法制造和使用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两种行为,前一行为很明显是为后一行为做准备工作的,后一行为需通过前一行为获取商标标识,两者是预备与实行的关系。根据吸收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原则,应按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论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非法制造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由于立法已将这一预备行为独立成罪,在行为人为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而实施非法制造行为后,由于种种原因,在未使用于自己商品以前即被查获,这种情况应按非法制造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处理,而不认定为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未遂。实践中,制假已形成网络,制造、销售一条龙服务,并有向各自专门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假如行为人事先相互通谋好,一方负责提供申请注册商标标识(通过制造或从他处购买),一方负责在商品上使用,一方负责销售这些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已形成共同故意,应按共同犯罪处理。由于三种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一般按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理。对不同主体,要分清主从犯,按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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