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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问题,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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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问题,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怎么申请商标)

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问题

禁止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是规范商标使用秩序,打击侵犯商标权行为,保护商标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和举措。我国对商标印制的管理由来已久,新中国注册商标管理规范建立之初,就开始实行商标印制管理,严禁印刷业代人印制假冒商标,或随意印售商标,印制商标必须凭核准申请注册证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1982年通过的《商标法》及以后发布的有关法规,对商标印制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包含三种情况,第种情况是未取得商标印制资质而擅自印制和销售商标标识的行为;第二种情况是虽已取得商标印制资质但未取得特定商品如卷烟制品商标印制资格但擅自印制该类商品商标标识的行为;第三种情况是《商标法》第52条所述的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中第三种行为是情节最为严重的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第一种行为、第二种行为,属于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主要表现。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而在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和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却没有关于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规定,这是不是代表着法律不再禁止和处罚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呢?显然不是。首先,2001年8月,为制止和打击非法印制行为,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印刷业管理条例》,其中关于商标标识的规定主要有:规定了该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包含商标标识等印刷品;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等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此外,条例还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等,违反国家有关申请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上述规定我们至少能够看出,第一,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标识部分管理工作已经纳入出版物管理范畴;第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商标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对非法印制商标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上所述,现行的《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已经作了较大修改,作为部门规章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也处于待修订状态,在此情况下怎样追究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的法律责任,能够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其一,假如印制人的印制行为或者别人销售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适用《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即《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条例第52条的规定“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其二,假如印制人未取得商标印制资质而擅自印制和销售商标标识的,能够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规如关于处理超范围经营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理。最后,假如印制人只是超出特定印制资质范围而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则不宜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或实施行政处罚。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概念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规范和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所谓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注册商标标记、“申请注册商标”字样、申请注册商标标志、核准申请注册的名称等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等。它是表明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显著特征的识别标志,包含:(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以及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者申请注册商标标识以及申请注册标记;(2)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申请注册商标图形,即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以及组合图样;(3)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磺部分。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销,其标识就不能构成本罪之对象。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必须是别人的商标标识,假如是自己的商标标识,就根本谈不上伪造或擅自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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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对于销售行为,仅有销售属于伪造或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假如销售的不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如销售自己的商标标识或者别人真实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假如没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即使有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办不能以本罪论处。如伪造、擅自制造的是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虽经申请注册但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假如仅是仅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销售等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之程度,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12月1日《关于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主要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因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利用别人已经申请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别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的;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能够是法人,也能够是非法人;个人既包含持有工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含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印制单位受意欲伪造或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人的欺骗、蒙蔽,不知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而印制的,不构成本罪。但假如印制单位知道行为人的意图,而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构成本罪,如事先通谋,则构成本罪共犯。不知是别人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亦不构成本罪。假如销售者和伪造、擅自制造者出于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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