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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国名申请注册为商标,这绝对吗,不得抢注名校商标(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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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国名申请注册为商标,这绝对吗,不得抢注名校商标(怎么申请商标)

不得将国名申请注册为商标,这绝对吗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该法条并不代表着申请注册商标不得包含如“中国、“美国等国名。对此可参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及最高院的相关判决,以明确下列情形下,申请人可使用国名申请注册商标。

1、使用国名经国家许可

我国准许使用“中国字样为商标内容的情形有两种,其一为商标内容为报纸、期刊、杂志的名称,而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一致,较为典型的例子有中国消费者报社申请注册的“中国消费者报商标,其二为整体虽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但其为企事业单位的简称,在具备以下条件下可将含有“中国的简称申请注册为商标:

1、申请人主体资格经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设立

2、名称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3、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简称一致

4、简称经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

对此可参考中国电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的下列商标:

关于申请注册包含非我国国家名称的商标,需由申请人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为简化申请程序,如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该外国申请注册的,能够直接视为外国政府同意其在中国范围内申请注册此含有国家名称的商标。

2、虽包含国家名称,但不应认定为与国名近似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与国名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进行使用,在实务中就与国名相同的判断较为明确,但在认定包含国名的商标是否与国名近似上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如“中国等国名在中国具有极高的识别性,故包含此词汇的商标均应当直接认定为近似;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需与通常商标近似判断一致,即在判断近似时需通过形、音、意、整体、显著识别部分、知名度等各方面综合判断,在未突出使用国名而具有其他显著识别部分的情形下,仍可申请注册为商标。

关于上述争议可参考最高院的(2010)行提字第4号判决,最高院认定尽管诉争商标“中国劲酒包含“中国二字,但此商标整体上并未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其不应当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项的理由被驳回,尽管最高院仍因使用国家名称进行商用会损害国家尊严,建议商评委以其他规定审查该商标使得此诉争商标被驳回,但其观点表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二项的国名近似判断与通常商标的近似判断存在一致性。

而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包含国名但不应认定为近似的情形亦进行了列举,如中华鲟、frank(与法国国名“franCE近似,但英文含义为“坦白的、真诚的,也是常用英文人名“弗兰克)等均申请注册为商标,经笔者查询在现有申请注册商标中亦有含有“中国二字但通常消费者并不会将其认定为国名而准予申请注册的情形,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法院在现阶段均认可不能直接将含有国名的商标认定为国名的近似商标。

3、国名仅起到标明申请人所属国、行业信息等非显著部分

左边的商标下半部分的itallano可被译为意大利,右边商标则含有韩国二字,但上述商标均申请注册并取得了商标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写明当国名仅起真实标明申请人所属国作用或其他叙述性语言一起真实标明指定商品或服务有关特点的,可申请注册商标并进行使用。

综上所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虽规定不得使用与国名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但不代表申请注册商标不得包含国名,申请注册商标在特定情形下仍可将国名包含在内容中。

不得抢注名校商标

案例:1999年,时任广州培正中学校长的吴某在校董会上提出申请注册“培正”商标。次年,培正中学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申请注册校名、校徽,却遭驳回,原因是校名、校徽已于1999年被一所民办高校——私立培正商学院申请申请注册,并于2000年获批准。据了解,该学院是1993年在培正中学图书馆和6号楼办起的,由于不断发展壮大,最后从培正中学搬了出去,并于1996年正式成立私立培正商学院。培正中学创办于1889年,系广州百年名校,历史上享有“北有南开,南有培正”之赞誉。由于商标被恶意抢注,不少校友挺身而出,为夺回“培正”商标权属四处奔走,搜集资料,先后在温哥华、北京等地打了数场官司。2009年,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认定“培正”商标是广州市培正中学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依法撤销私立培正商学院抢先申请注册的“培正”商标。广州市培正中学得以申请申请注册“培正”商标。有鉴于名校商标争夺案,广州市内不少百年名校也纷纷申请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如广东广雅中学、真光中学等。分析:商标要得到法律保护,首先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商标手续,取得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须经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公告,经过3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者经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方可予以申请注册。商标局向注册商标人颁发《注册商标证》,作为注册商标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2款规定,以学校名称申请注册的服务商标,适用商品商标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遵循法定原则。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5条分两款规定了禁止恶意申请注册别人商标的原则。第1款规定了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原则,即“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第2款规定了禁止恶意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别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原则,即“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别人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别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别人商标存在,该别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案例中,私立培正商学院正是违反这一原则,恶意抢注了“培正”商标。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了申请在先、使用在先的注册商标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违反上述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了处理方式: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5条、第32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私立培正商学院恶意抢注的“培正”商标。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撤销了私立培正商学院恶意抢注的“培正”商标,或者宣布“培正”商标无效,并不能使广州市培正中学自然取得“培正”商标专用权,而必须由其进行申请申请注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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