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冒用商标罪的罪名设置
笔者认为,为有效规制和惩罚网络空间中以及现实社会中日益猖獗的商标冒用犯罪,刑法能够作如下规定:“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冒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用于商业用途,情节严重的,依据前款定罪处罚。”应当说明的是,对于本罪的设置并没有采取有些学者所建议的“非法使用商标罪”,这是考虑到商标纠纷毕竟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刑事立法不应给予过多的干预,这也正是出于保护商标与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双重考量。至于什么叫“冒用”商标行为,能够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解释如下:①将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宣传标识,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②冒用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商业信誉、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③冒用别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概言之,为了应对网络时代的技术挑战和商标冒用行为的网络异化,对有关商标冒用行为的刑法惩治方面,进行适当的刑法扩容,对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平稳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
非法使用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
此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这是在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多的一种侵犯商标权行为。实施此种行为的人,无论出于故意或过失,都会构成侵权。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构成并不强调损害后果的形成,例如实际上已经产生商品或服务出处混淆,只要有产生具体混淆的可能(包含营业上的利益信誉度受到损害的可能),即可认定为造成商品或服务出处混淆。对一般申请注册商标实施的此种侵犯商标权行为,不外乎以下4种情况:1.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以上四种情况,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二是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种或者类似,两者缺一不可。假如不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商标,因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点便不会造成商品或服务出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的结果,因此也就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对于驰名商标,因法律容许扩大其保护范围,故擅自在不同类别但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甚至性质亦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