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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防止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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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防止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怎么申请商标)

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以及商业竞争的加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进1步认识到加强和协调各国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在1999年WIPO第34届成员国大会上,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推荐《有关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为《联合建议》),以指导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国内立法的制定和修改,使驰名商标在更大范围内获得保护。《联合建议》第3条规定,成员国应当保护驰名商标以对抗相冲突的商标、营业标记和域名,该保护至少在该商标在该成员国驰名时开始。第4条对驰名商标的冲突商标作出了界定:“1.假如1个商标或其主要部分是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并使用或申请注册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或服务上,该商标应当被视为与驰名商标相冲突。2.1个商标或其主要部分是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即便不考虑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或准备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时,只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该商标都应当被视为与驰名商标相冲突:(1)该商标的使用表明该商标所使用、所申请注册或已经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联络,并很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2)该商标的使用极有可能不合理的损害或冲淡驰名商标显著特征;(3)该商标的使用极有可能不公平地利用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联合建议》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从防止抢注、间接混淆,扩张到了防止淡化。驰名商标的淡化包含了弱化和丑化。弱化是指由于1个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类似而产生了联络,这种联络将损害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法院在判断在后商标是否可能导致驰名商标被淡化时应当考虑六个因素:两个商标的近似程度、驰名商标固有的或获得的显著性之程度、驰名商标所有人独占性使用驰名商标的范围、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建立在后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联络的意图、商标之间的实际联络。丑化是指由于1个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类似而产生了联络,这种联络将损害驰名商标的声誉。淡化包含了三种情形:不合理的损害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合理的冲淡驰名商标显著特征;不公平的利用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此外,《联合建议》第4条还特别规定了,成员国可要求驰名商标应当为大多数公众所熟知才能获得反淡化救济。欧盟为统一和协调各成员国商标立法,通过了《欧共体商标指令》和《欧共体商标条例》,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包含了防止混淆和防止淡化两种[127],商标淡化是一种独立于商标混淆的侵权行为,包含了不正当地利用在先商标、不正当地损害在先商标的显著特征以及不正当地损害在先商标的声誉三种类型。美国《兰哈姆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采用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其中反淡化的规定,从1995年通过《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以后,在1999年通过了《美国联邦反淡化法修正案》,将淡化作为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理由,并进1步完善商标的反淡化救济力度,2006年又通过了《商标反淡化修正案》,澄清淡化的证明标准、明确淡化包含弱化和丑化、完善淡化的免责事由等,使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日臻完善。根据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第(c)款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反淡化救济,是指根据公平原则,不管是否存在实际的或可能的混淆,也不管是否存在竞争或者实际的经济损失,具有固有或获得显著性的驰名商标之所有人,应当有权禁止任何人于该商标驰名后在商业上使用商标或商号,假如该使用行为可能由于弱化而淡化或由于丑化而淡化该驰名商标。美国对反淡化还规定了例外情况。《兰哈姆法》第43条第(c)款第3项规定:“下列情形不可依据本条规定以弱化或丑化为由提起诉讼:(A)由其别人对驰名商标所作的,不是将它作为他自己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指示,而是作为包含指示性合理使用或描述性合理使用在内的合理使用,或者为了便于作出这些合理使用而实施的行为,包含下列相关使用行为:(i)为消费者提供比较产品或服务机会的广告或促销;或(ii)验证和滑稽模仿、讽刺或评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或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B)所有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的形式。(C)所有对商标的非商业性使用。”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趋势能够看出,商标淡化不同于商标混淆,它是指减少或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而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不论是否存在混淆、误导和欺骗的可能性。[130]在1924年德国判定“Odol”漱口水商标案后,美国学者弗兰克·谢克特教授认为:“现代商标的价值在于其销售力……而这种销售力又取决于商标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将由于被使用在相关或不相关的商品上而受到损害或削弱。”[131]在谢克特教授看来,即使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将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的商品上,公众在看到后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时会想起前一种商品,在后使用人将因此而获得利益,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则可能减损其销售力,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将因此而受到损害。的确,将驰名商标使用在根本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消费者不可能相信该商标的使用行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任何经济上的关系,但由于过滥地使用该驰名商标,将会导致消费者的“审美疲劳”,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低,其吸引力也越来越小。假如将别人驰名商标使用在色情淫秽等让人产生不良印象的产品或服务上,将直接降低该商标的形象。为了保护商标的吸引力,在防止商标混淆外再规定商标反淡化条款,具有其合理性。

防止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为防止假冒商标的犯罪活动,保障广大注册商标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除了宣传商标法外,各地方还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典型案例,揭露假冒商标罪行的危害性,公布对假冒商标犯罪分子的判决,威慑、制止了伪造假冒商品的犯罪活动,教育广大群众,提高了群众的鉴别能力,使广大消费者监督商标法的正确执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省人民检察院一→九八5年发出杳处假冒商标违法活动的联合通知中指出,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了获取非法利润,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大肆伪造、仿造销售别人已申请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冒牌商品的品种越来越多,组装、倒卖的范围越来越广,规模越来越大,其方法、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和狡猾。有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个别于部、职工和少数个体工商户竟形成供件、组装倒卖、销售“一条龙”活动网。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已申请注册商标企业的信誉,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干扰、甚至破坏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政革的顺当进行,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我国商标法,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将伪造、仿造、组装、拼制和倒卖冒牌商品的违法活动彻底查清根除。对组装、拼制和倒卖冒牌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实行重罪惩罚。打击制作、贩卖商标标识、装璜的不法分子和大量组装、拼制、倒卖冒牌商品的不法分子。对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非法所得要追缴,经济上加以重罚,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对查获的各种冒牌商品要一律销毁商标标识;对以假充真,对人体有害的冒牌商品要就地销毁,这些规定对假冒商标的犯罪分子是1个有力的打击,从而保护企业的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严肃法纪,打击假冒商标的违法行为,制订了关于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暂行办法,认为凡是下列行为都是假冒商标。①在产品或包装、标签上使用别人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商标标识冠以注册商标人名称的;②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倒卖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以及商标标识的;③利用注册商标人带有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装入自己的产品,欺骗用户及消费者的;④以盈利为目的,收购已评为国家高品质名牌产品的商标标识或带有此类商标标识的包装和转手销售或倒卖的。凡是构成了以上违法行为,则收缴其假冒商标标识的物品,同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于构成犯罪的,由管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广州市1985年1至8月,共查获假冒商标案件24件,没收非法所得55.4万元,罚款39900多元。广州市场上假冒商标的特点是:一是假冒名牌,欺骗群众;二是假冒货售价高,非法牟利多;三是涉及面广s到处泛滥,影响极坏。例如1985年5月6日日本索尼株式会社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律师要求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假冒该社已在中国申请注册的“索尼”录像带商标一案,指控广州市9个商店购销假冒该会社E一120一索尼空白录像带的问题,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南方大厦、华侨商场等40个单位进行检查,査明上述单位最近购销的“索尼”录像带125564盒,价值376万元,均系从珠海等地购进的假冒货。为了贯彻我国商标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人和消费者的权利,坚决打击假冒活动,根据不同情况,作了以下处理:①对已冻结的假冒录像带,拆除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包含大包装)、说明书,集中回炉和烧毁。②各购销假冒“索尼”录像带的单位,可向供货单位按原进价索回货款。并负责消费者的退货。③对各购销假冒“蒙尼”录像带的单位所出售假冒带的非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已冻结的假冒“索尼”录像带,拆除商标标识后,一律由杳处单位予以没收。⑤责令各组装、胸销冒牌货的单位进行检讨,吸取此次教训,保证今后遵守商标法规。⑥凡属外地供货或生产的将有关资料转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此案的处理,保证了目本索尼株式会社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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