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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怎样保护(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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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款规定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抢注别人驰名商标,达到《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要求。《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对于注册商标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构成,已属于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复制、仿制或者翻译图案,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者,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容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核心在于禁止将与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防止可能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其救济手段在于“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该款的规定,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要获得救济,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申请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的商标,即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别人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2)别人的商标是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即别人的商标尽管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但已经在中国驰名。(3)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适用的范围与别人驰名商标适用的范围相同或类似。(4)容易导致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络的,可认定为“容易导致混淆”。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抢注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利害关系人能够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也能够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根据《商标纠纷解释》的规定,《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

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怎样保护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不适用这个规定;至于那些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已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则明显是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不是这里要解决的问题。

从具体行为看,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表现为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驰名商标制作为商标,摹仿是指照驰名商标的样子制作,翻译是指将文字商标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管机关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中国已有多起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范例,如商标局曾应意大利费列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费列罗公司)的申请,撤销了张家港市乳品一厂抢先申请注册在相同商品(巧克力)上的“金莎及图”商标。费列罗公司是世界四大巧克力生产厂商之一,其“FERREOROCHER及图”商标在世界上(包含中国)有较高知名度。1986年,该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其产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并在其产品上使用“金莎”中文字样及图形,但没有申请注册。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于1992年将“金莎及图”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抢先申请注册。商标局认为,费列罗公司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该商标被别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依据《巴黎公约》,张家港市乳品一厂的“金莎及图”商标不予核准申请注册。类似的保护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案例还有“氟利昂”、“吉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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