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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保护的建议(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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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保护的建议(怎么申请商标)

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作了分类,即分为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和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同时对两者采取了分类保护的方式。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受到这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一是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二是该驰名商标被别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三是上述使用系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四是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之因此将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限定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是由于中国对商标的保护以申请注册为原则,不申请注册便未获得专用权,亦即未获得国家法律对其所使用的商标权属的确认,不受法律保护。尽管按照国际惯例、公约的要求和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必须,商标法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但这种保护也限定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条文对不正当抢注行为进行了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自然包含在内。《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进1步的细化,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资料。经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强化了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复制、摹仿、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成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不过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内蒙小肥羊酒店的“小肥羊”未申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获得相应保护是1个典型案例。内蒙小肥羊酒店于1999年9月13日成立,同年12月14日,该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小肥羊”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以所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法修改后,该公司以该商标已经在使用的过程中获得了显著性为由,再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提出申请注册申请。2003年2月14日,“小肥羊”商标获得了初审公告。此后,西安小肥羊公司等一些企业对此提出异议。2004年11月12日,内蒙古“小肥羊”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西安小肥羊公司等企业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0日裁定其异议不成立,准予内蒙古小肥羊核准申请注册。西安小肥羊公司等企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06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第3043501号“小肥羊LITTLESHEEP及图注册商标的判决。

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保护的建议

禁止恶意申请注册的原则已为大多数国家商标法所承认。我国《商标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棼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对别人使用在先的未申请注册商标进行抢注,其立法模式同上述欧共体国家第3种立法例相同。不过,我国现行立法在具体的条文设置上存有欠缺。同时,现行立法对在先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所提供的保护严重缺乏。假如在先使用人没有通过异议或者争议程序及时主张权利,或者别人冲突商标的在后申请注册是出于偶然巧合而并非恶意抢注,则在后申请申请注册的冲突商标将获准申请注册,那么,在先使用人就将面临被诉侵权的危险。笔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修正,以加强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按照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标准《商标法》第31条和第41条第款关于对在先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存在着重叠。两条款的适用条件大体柏当,均包含以下要素:(1)别人商标使用在先且未申请注册;(2)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商标注册申请人或申请注册人具有恶意。不同之处在于三点:(1)第31条的适用还要求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2)第31条在异议与争议程序中均能够适用;第41条第1款只能在争议程序中适用;(3)第31条在异议程序中受到3个月异议期间的限制,争议程序中的适用受到5年争议期间的限制;第41条第1款的适用并无时间限制。因此,第41条第1款所保护的未申请注册商标范围宽于第31条,满足后者保护条件的商标完全受前者的保护。可是,不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使被别人恶意抢注,也难以在异议程序中依第31条主张权利,只能等到抢注商标核准申请注册之后通过争议程序主张权利。笔者认为,禁止恶意抢注的理论基础在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即“欺诈毁灭一切”。申请人在知晓别人在先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下进行的注册商标,不应受到保护,此时,在先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并不重要。同时,无论在先使用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当其被别人恶意抢注时,在先使用人在异议程序和争议程序中均应能够提出权利主张。存在两种改革思路:(1)将第31条中关于在先使用商标应当“具有一定影响”的限制条件取消,从而,在先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无论有无一定影响)的使用人在异议和争议程序中,都能够反对别人的恶意抢注。同时,该条在争议程序中的适用应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第41条第1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规定应作相应修正,或者不再作禁止恶意抢注的解释。(2)废除第31条第2句,替代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且规定援引该条的争议程序不受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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