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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是否为申请注册商标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对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知识产权理解的几个误区(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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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是否为申请注册商标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对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知识产权理解的几个误区(怎么申请商标)

对是否为申请注册商标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新《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这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分两种情况:(1)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这是根据《巴黎公约》所作的补充规定,主要是针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这个规定,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不适用这个规定;至于那些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已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则明显是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不是这里要解决的问题。从具体行为看,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表现为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驰名商标制作为商标,暮仿是指照驰名商标的样子制作,翻译是指将文字商标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管机关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在中国已有多起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范例,如商标局曾应意大利费列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费列罗公司)的申请,撤销了张家港市乳品一厂抢先申请注册在相同商品(巧克力)上的“金莎及图”商标。费列罗公司是世界四大巧克力生产厂商之一,其“FERREOROCHEP及图”商标在世界上(包含中国)有较高的知名度。1986年,该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其产品开始进人中国市场,并在其产品上使用“金莎”中文字样及图形,但没有申请注册。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于1992年将“金莎及图”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抢先申请注册。商标局认为,费列罗公司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该商标被别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依据《巴黎约》,张家港市乳品一厂的“金莎及图”商标不予核准申请注册。

对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知识产权理解的几个误区

对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知识产权理解的几个误区误区之一:知识产权不能探讨,不能够讨价还价。误区之二:知识产权保护越严越好。误区之三:探讨知识产权就是不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误区之四:反对从严保护,就是支持盗版,就是盗版有理。误区之五:保护知识产权的唯一出路就是创造自己的知识产权。与所有的规则一样,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创新而不是保护无形财产,其核心也就是利益平衡。大家为了共同的更是各自的利益,建立起知识产权规则,为了让大家一起参与这个游戏,就要尽可能体现“公平、合理”。显然,在所有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则中,知识产权制度是最新最年轻的,像软件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还是最近的事情,因此这些规则实在是太幼稚、太初级、太不完善。尤其是这些规则还主要是由少数发达国家和少数大公司所制定、所推动、所灌输,还主要体现少数人的利益,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强者的利益。因此要成为人类共同的规则,就必须更多的力量来完善、推广。而这个过程的核心就是大家不断去探讨、争论和修正,在实践中逐渐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成为大家共同接受的规则。市场经济的精髓就是竞争,就是讨价还价,知识产权更是如此。知识产权谈判不可是企业利益的必须,更是国家利益的必须,它甚至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我们刚刚进了门,就被知识产权这个貌似庞大的影子吓了一大跳,等我们清醒过来,我们就会明白:知识产权问题不但能够探讨,并且必须探讨,比其他问题更应该探讨。不但要坦然,并且要理直气壮!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这个游戏,就是积极参与谈判。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还有着超越简单自身利益的使命,由于这将是知识经济的首要问题,也是未来知识社会的核心问题!全盘接受,代表着放弃发展的权利和能力;全盘放弃,也是自不量力,死路一条。这是巨大的两难困境,唯一的道路就是先透彻了解知识产权的规则,用自己的头脑形成自己的思路,去谈判、争论和探讨。这涉及巨大的国家利益,必须巨大的智慧和勇气去面对。这是一场智慧的战争,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各种国际组织、有识之士,应该正视这个事实。有个别国内知识产权界的人士,他们在微小的职业利益面前,变成了跨国公司的利益代言人和理念布道者。显然,是强势群体主导了话语权及规则的倡导权。这个社会若没有弱势群体的代言人,所有的新规则都由强势群体单方面主导,这个发展趋势将非常可怕。因此,必须在制定规则的情况下,平衡利弊,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曾任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和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经济顾问团主席,他编著的新版《经济学》推翻了新古典综合派的理论体系并形成自己的框架,被誉为第四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西方经济学教材。这使他于2001年10月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最让他耿耿于怀的是世贸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位经济学家说这一新的全球规则是置人于死地的——“他们并不理会人们的死活”。他这样评价他曾共事过的公司和银行的董事经理们,“这有点像中世纪”。他说“当1个病人死了,他们会说,‘唉,他死得太快了,他的血还没全榨出来呢’”。2002年5月,斯蒂格利茨出版了《全球化以及不满》,全面阐述了自己七年政治生涯中与众不同的观察、思考和结论,强调全球化过分地由公司利益驱动,它忽略了大多数贫困者的声音。著名金融分析家索罗斯也对世贸组织插手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疑问。他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在美国处于很重要的位置,而欠发达国家有理由对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TRIPS)采取的形式标明愤怒。“当世贸组织开始卷入知识产权时,它打开了潘多拉之盒。假如知识产权对世贸组织是个合适课题的话,那么为何劳动者权利或人权不是课题呢?”总之,简单地推广美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理念的确是一件可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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