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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的重大改变,对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发展演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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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的重大改变,对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发展演变的研究

对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的重大改变

1.扩大了侵犯商标权的范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2条对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和原《商标法》相比,针对销售者的侵权行为,本次修订后删去了有关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减轻了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但同时也规定:假如销售者不清楚其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并且能够为自己是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提供相关证据的,则不需向商标权利人进行赔偿。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提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有利于查清侵权案件的来龙去脉,并且也避免使善意的销售者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同时,增加了禁止“反向假冒”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结合我国的国情现状,认为我们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阶段,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生产者大多是处于创立商标声誉的阶段。注册商标人不仅要卖出商品,还要通过商品的销售和买主的使用,树立商标信誉,创立其商标价值。为此,生产者常常咬紧牙关,薄利多销,以物美价廉来赢得消费者。假如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将其商标更换为别人商标,就会隔断其商标与消费者的联络,危害其创立商标声誉的初衷,生产者所付出的代价让别人不当占有。因此认为,尤其在目前阶段,将“反向假冒”列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必要的。2.提高了商标权司法保护方式的地位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3条规定,假如产生侵犯商标权纠纷,当事人又无法协商的,则既能够请求司法救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能够请求工商机关行政保护。和以往的规定相比,这是首次将商标权司法保护方式提到行政保护方式以前,反映出司法保护方式重要性的提升。同时,修正案也进1步完善了对商标权司法保护临时措施的规定。商标权利人既能够向法院要求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也能够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要求法院在立案前即责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临时措施,诉前禁令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重要。假冒和侵权商品,在其正在发生之时及时制止,能够事半功倍。等到侵权行为扩散开来,再加以制止就难以彻底。3.规定行政机关查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具体手段和处罚力度原《商标法》只规定工商机关针对侵权行为,能够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但没有具体措施。修正案第55条对此进行了补充:工商部门能够采取询问调查情况、查阅复制资料、现场检查,甚至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查处,当事人对工商部门上述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得拒绝和阻挠。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修订前的《商标法》只规定了两种方式: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罚款。《商标法》修正案把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方式进1步扩大和明确,除原有的责令停止侵权和罚款以外,还增加了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没收和销毁制造侵权标识的工具等,也使处罚手段更加实用化。和修订前的《商标法》不同,工商部门不再拥有责令侵权人向被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职权了,而只能够应当事人的申请,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能够起诉。4.完善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6条的计算方法,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应当依据侵权人所获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来明确。法院也能够在前面两种方式都无法明确的前提下,直接根据情节判决不超过50万的赔偿金。上述规定中,将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数额的规定,以及法定赔偿数额的规定,都是修订后的《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

对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发展演变的研究

(1)左旭初在《中国商标法律史(近现代部分)》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从清末商约谈判开始至1949年国民党执政结束期间中国商标法律发展的历史,其对清末和民国阶段商标立法原文的收录为小编研究商标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制度在中国的起源和发展演变提供了基础。(2)崔志海的《中国第一部商标法的颁布以及夭折》一文详细地介绍了1904年《注册商标试办章程》的制定和颁布过程。赵毓坤的《民国阶段的商标立法与商标保护》一文,则比较系统地介绍了民国阶段1923年《商标法》和1930年《商标法》的制定过程以及主要内容,以及当时的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的变迁历史。类似的研究成果还有王黎明的《最初的交锋———中外首次知识产权谈判》、白大华的《中国近代商标法律制度的形成》、刘燕的《清末我国第一部商标法的产生》、张耀华的《旧影渐褪20年———中国商标法的诞生经历》、张丽红的《北洋政府颁行商标法的社会条件分析》、李永胜的《列强与1923年中国<商标法>之颁行》、左旭初的《我国历史上第1个商标局》和《<商标公报>简史》、韩少友的《商标法的沿革》等著作或文章,这些成果都为小编回溯商标权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演变提供了基本的史实参考。(3)郑成思的《我国商标制度的沿革》一文,简要介绍了从1949年至1982年期间的中国商标保护历史。董葆霖的《商标立法始终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一文,回顾了1982年商标法制定后历经1993年、2001年两次修改的基本情况。李建昌的《加快<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进程》一文则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从2003年开始《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前后经过。类似的研究成果还有曹义民的《论我国商标立法的新发展》、高卢麟的《中国的商标制度和商标法修改》、沈关生的《试论我国商标法制的特点》等文章,这些成果为小编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程提供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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