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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对商标公告的几点建议

  
很多企业对对商标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对商标公告的几点建议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对商标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对商标公告的几点建议,希望大家能对对商标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对商标公告的几点建议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对商标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对商标公告的几点建议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对商标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对商标公告的几点建议

对商标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商标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做出的罚款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是对商标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性质的经济制裁,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商标法的贯彻执行,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假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滥用了行政执法权力,违法进行了处罚,就会侵犯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内容之一,就是赋予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决定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注册商标人或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既是对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的一种法律保障,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法律制约。《商标法》第五十条的另一项内容,是对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们知道,当事人自收到罚款决定书十五日期满不起诉的,就代表着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持异议,因此应当按照罚款决定书的要求认真履行。假如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为了保证法律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商标管理机关的权威,作出罚款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将不服罚款决定的起诉期限规定为十五日内,主要是为了使正确的决定能得到迅速的生效执行,而错误的决定能及时受到起诉,并通过司法程序加以纠正。

对商标公告的几点建议

对《商标公告》的几点建议

编辑同志:在日常的商标监管工作中,基层商标管理部门必须随时掌握辖区内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监督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对于侵犯商标权假冒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在工作中常常必须用到《商标公告》。有时由于资料不全,感到不便,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商标公告到达时间滞后,有时迟滞1年左右,不利于基层执法单位及时掌握有关情况。二是除申请公告外,其他公告均无申请注册人地址,不利于基层单位收集本辖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转让等情况,纳入经济户口管理。目前企业和个人可直接申请或由代理组织代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如注册商标人不到辖区工商局备案,基层管理机关对企业或个人的注册商标情况无从掌握。而通过市场巡查,从商品包装上倒查带有申请注册商标标记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或侵权,耗时费力,很难保证监管到位。三是《商标公告》特别是网络版价格较高,3万多元买原始资料,才能每一年再花3000多元买更新版,基层单位难以承受。纸质版卷繁轶浩,目录又过于简略,难以查找。实践中的做法往往是查到有本地申请注册商标的内容,即剪裁下来,收集在一起,作为本辖区情况归档。每一年2400元订一份《商标公告》,能保留的价值仅限于此,实在令人心疼。每一年两人多高的《商标公告》,认认真真翻一遍,脑子里留点印象,已经很不错,回头再看,几乎不可能,毕竟这只是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内容。岗位一经轮换,新接替岗位的同志又要全部从头再看,工作断层不可避免。因此,为方便基层执法,我想借贵刊给《商标公告》的编辑工作提如下建议:一是尽可能加快公告发布速度,使基层监管跟上,不致太落后。二是在《商标公告》中增加地址项或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号码(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以便基层监管机关“认领”。三是为推广《商标公告》网络版,也为方便基层更多更好地利用《商标公告》,能否只收每一年的更新费,免收原始资料费,扩大资源共享范围。四是将驰名商标认定情况加入《商标公告》或加入红盾315网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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