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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花版权案,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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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花版权案,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要注意什么

丁香花版权案

《丁香花》是一首在网络上流行的歌曲,当词曲作者唐磊准备2005年初出版专辑时,却发现由南京音像出版社发行的同名专辑已收录了《丁香花》这首歌。唐磊与之交涉,南京音像出版社却认为自己是合法出版,由于他们已经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了200元使用费,并出示了“收费证明”。但当作者向“音著协”提出异议时,“音著协”立即告知南京方面其中有误会,并退还了200元钱,但在此以前,南京音像出版社制作的3000张专辑已流向市场。【问题】该案说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规范存在什么问题?【答案要点】该案中暴露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规范存在以下问题: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代为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时,应该就权利人以及作品进行核实;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了不当管理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著作权集体管理规范在中国实施的时间较短,在实施细则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漏洞,管理方法也有待进1步的提高和完善。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要注意什么

1、牢牢把握对商品质量的控制。商标的产权价值在于它所享有的声誉,许可别人使用商标即代表着商标信誉寄附于被许可人的行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因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质量控制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这方面有许多教训值得注意。青岛汽水厂曾是我国八大碳酸饮料生产基地之一,以“崂山可乐”为代表的产品在市场上很受欢迎。但该厂却急功近利,贸然许可国内144家企业使用“崂山”商标,由于缺乏必要的质量保障措施,导致商品质量急剧下降,直接影响到商标信誉。

后来,尽管该厂负责人屡屡更换,但该厂滥施许可的做法却一直缺乏有效的控制,从而致使其商标信誉下降,严重影响企业生存。以1998年为例,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岛的产品销售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而娃哈哈纯净水在青岛的销售额则达4,000万元人民币。

2、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商品质量控制对于许可人而言,首先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让那些生产能力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且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作为被许可人。在授予许可使用权以前,许可人应对被许可人的法人资格、生产能力、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进行考察、测试。达不到与自己产品相同质量标准的不能售与许可证资质。使用许可合同订立后,许可人应密切注视被许可人的生产销售情况,防止被许可人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方面任何有损商标信誉的现象发生。

在合同期限内,许可人都有责任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过程、工艺制作、产品检验和管理等方面实施必要的监督。当被许可人的产品达不到许可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人应采取果断措施以阻止情势进1步发展,必要时应断然终止合同,收回商标使用许可权。

3、尽心维护商标权许可人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权的明确性和稳定性,维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具体地说,许可人应保证合同项下的申请注册商标真实可靠,是经过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申请注册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并且该商标仍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内。

许可人不得在同一地区内和两个以上的企业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导致两个以上的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发生冲突。在合同有效期间,许可人不应将该申请注册商标任意转让给第三人,如需转让必须向被许可人说明情况,取得被许可人同意或者与被许可人解除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系其商标权利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及时办理商标续展。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假如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可由被许可人提起诉讼,许可人积极参加配合行动。假如是普通许可则由许可人起诉,但被许可人应将有关侵权的事实情况及证据及时告知许可人。

4、监督商标使用不能放松怎样维护商标信誉,防止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失控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被许可人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的内容包含:第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申请注册商标一致。被许可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和商标权人自己使用一样,以核准的申请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得任意修改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图形。

同时,被许可人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在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内进行使用。第二、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应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在商标许可使用实践中,一些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企业不仅使用许可人的商标,还将许可人的厂名和商品的产地名一起使用。这种行为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还可能给许可人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防止借商标许可使用而侵害商标权人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现象发生,商标法规定,经许可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作为许可人的商标权人也应当重视对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监督,防止不利于企业名声和商品信誉的事情发生。

法律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前述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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