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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作为注册商标的可行性,地区特产和地理商标(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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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作为注册商标的可行性,地区特产和地理商标(怎么申请商标)

地名作为注册商标的可行性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而,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获得申请注册。可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其他含义强于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含义时能够作为商标,如絳县中的”絳”商标。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假如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关于”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应结合地名一般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原因来理解,地名的主要功能在于标识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而不能起到商标的区別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作用,假如将地名作为商标为一家企业或个人所独占,则会妨碍别人将该地名作为地理标志的使用,或使商标具有地理欺骗性,因此,”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应理解为,该地名具有明显有别于地名的、明确的、易于为公众所接受的含义,从而足以使该地名起到商标所应具有的标识性作用。此外,不为中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如SHIMIZU(日本清水)商标等。案例一、商标评常委员会与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申请商标由中文”广州证券”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尽管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广州”,但由于申清商标仍有”证券”及图形部分等组成要素,并且申请商标与广州证券公司商号具有对应性,因此,申情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已经不再是以地名为主要合义的标志,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例二、苏黎世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在第16类”文具用品”等商品上、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中”ZURICH”的中文含义为”苏黎世”,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中的”HELPPOINT”并无固定的中文含义与之对应,整体未形成有别于苏黎世地名的其他特定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已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因此,苏黎世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具有可申请注册性的法定依据。除此之外,注册商标具有地域性,且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故申清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申请注册的事实以以及他类似商标在中国获得申请注册的事实,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具有可申请注册性的法定依据。因此,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用品”等商品上、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申清予以驳回。法院认为:尽管申清商标中包含的外国地名”ZURICH”对应的中文译文”苏黎世”为中国公众所知晓,但该外文表达对于中国公众而言并不具有很高的认知程度,并且申清商标中除外国地名”ZURICH”之外还合有其他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与”ZURICH”在字体、字号等方面无差别,二者在申请商标整体中所占占比也无不同,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申请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可申请注册性是正确的。在上述苏黎世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应适用于”仅”由地名构成的商标。本案中,尽管申请商标中包合有外国地名”ZURICH”,但并非仅由地名构成的商标,故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调整的范围。一审法院对上述法条的狭义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事实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如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所标示的是商品或服务的产地,从而不具有商标所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不具有可申请注册性。不论上述地名是单独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还是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只要该商标不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仅具有标示地名的意义,均不应子以申请注册。由于证券是特许行业,因而对于”广州证券”而言,消费者将之作为标识来源并没有多大问题,可是对于”ZURICHHELPPOINT”商标而言,中国消费者一般只能识别到”ZURICH”,对于后一词消费者并无认知,从这种意义上讲,Zurich应是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假设某人申请1个”北京Helppoint”商标,你认为能获得申请注册吗?你认为商评委还是法院的观点更适当?

地区特产和地理商标

从中外文献检索来看,“地区特产”是中国地地道道的特有名词。所谓地区特产,就是由某一地区出产的、销售范围有一定局限的、质量有别于其他地区的特有产品,它是我国法律制度缺失或模糊状态下的1个特有历史遗留产物。依据上面的定义,法国香槟(champagne)酒应该是法国香槟省的1个地方特产,但法国人并没有仅仅给予口头上的关照,而是早在19世纪末就已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商品来源地及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体系和严格的管理监督组织系统,使得我们眼中的“地区特产”有了法律保护的坚强保障,变成了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的1个重要来源,并以此与其他国家建立保护协议,积极向他国出口这些产品。于是我们眼中的“地区特产”也不是仅在生产地销售的地区特产了,许多已经在国际市场上赢得了可观的利润和比较坚固的市场。严格意义上讲,地理商标是地区特产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地区特产我国一般以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区划,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生产的有别于其他行政区域生产的有特色的产品。我国各地都有着当地人引认为豪的“地区特产”,在某些情况下,它是款待嘉宾、礼送好友的上等佳品,也是传播地方文化的有力载体。例如山西的特产有山西老陈醋、绞股蓝养生醋、安泽四味醋、“太行山”牌上党腊驴肉、大同铜火锅、并州剪刀、运城池盐、山西煤炭、六味斋酱肉、定襄蒸肉、闻喜煮饼、平遥牛肉、吴家熏肉、中华乌鸡酥、乌鸡双降宝、石楼熏枣、万荣桔蜜柿饼、阳高京杏脯、黄芪拍子羊肉、山西过油肉、锅烧全鸡、栗子烧大葱、平遥推光漆器、新绛云雕漆器、黄河鲤鱼、垣曲娃娃鱼、卷柏、马齿苋、恒山黄芪、潞党参、紫团参、台参、龙门麻黄、和顺冬虫夏草、阳高红姑娘、枸杞、五台山蘑菇、营盘蘑菇、红富士、高平大黄梨、马泉沟水化柿、孝义牛心柿、蒲州青柿、板栗、清徐葡萄、银杏、汾州核桃、黎城绵核桃、运城相枣、保德油枣、柳林木枣、高平丝绸、沁州黄(沁州黄小米)、东方亮(原名御米)、隆化小米、雁北莜麦(雁北燕麦)、忻州绿豆、忻州红小豆(赤豆)、高平萝卜、万荣大葱、绛州莲、大同黄花菜、长子甜椒、平陆百合、太谷西瓜、绛州澄泥砚、五台山石砚、木版年画、云冈艺术瓷、阳城肉罐、怀仁黑釉瓷器、蝴蝶杯、杏花村汾酒、竹叶青酒、龟龄集酒等。从特产的习惯命名来看,大多采取地理名称命名。除此以外,一般以产品的特征和属性来进行命名,如竹叶青酒。从各地的特产来看,有些是有历史传承性的,有些却没有;有些是有技术含量的,有些却没有;有些是靠人工技术创造出来的,有些纯粹是自然环境生长出来的,如药材,产品的属性纯粹靠天然形成;有些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有些是个体农户生产。但按照我们对地理商标的命名和特征来挑选,在包装型消费品领域,山西省具有典型特色的地理商标有山西老陈醋(始于明末清初)、大同铜火锅(始于北魏)、并州剪刀(始于南北朝)、定襄蒸肉(始于宋朝)、闻喜煮饼(始于清康熙年间)、平遥牛肉(始于明朝中期)、沁州黄(沁州黄小米)(始于当代)、安泽火腿(始于清朝)、灵丘熏鸡(始于清朝)、平遥推光漆器(始于唐朝开元)、新绛云雕漆器(始于元朝)、绛州澄泥砚(始于唐朝)、五台山石砚(始于明朝)、杏花村汾酒(始于南北朝)等。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创建历史悠久,技术由多家企业共享,以地理名称命名,在一定的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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