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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名称商标的审查,地理商标:能够对地点名称进行注册商标吗(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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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名称商标的审查,地理商标:能够对地点名称进行注册商标吗(怎么申请商标)

地理名称商标的审查

过去许多商品经营者都将所在地的地理名称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但地理名称(尤其是行政区域的名称)通常被认为不具有显著性,而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否会将地理名称视为商品的来源地是必须证据加以证明的。在中国,商标局直到1983年6月才开始不再核准申请注册用行政区划名称构成的商标。1988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开始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名称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注册为商标。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借鉴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第10条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基于对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10条与第11条规定的区别,有学者认为该条文是“一条绝对禁令,理论上不适用第11条第2款经过使用能够取得显著性的规定”。经过笔者的调查,实际上仍有将包含行政区划含义的词语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情形,例如“西咸”商标。201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函(2014)2号文件,正式批复陕西设立西咸新区,西咸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首个以创新城市发展方式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和咸阳市建成区之间,区域范围涉西安、咸阳两市所辖的7个县(区)23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规划面积为882平方公里。实际上,早在2011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发布之后,随着空港新城、沣东新城、秦汉新城的边界的划定以及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正厅级单位的设置,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西咸”的首要含义早已成为1个行政区划而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申请注册“西咸”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的情形是值得商榷的。按照我国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一部分第11条对“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审查”的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如黄山、钟楼等情形就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2款所规定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情形,具有显著性能够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但有学者认为该《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没有明确“是只要具有非地名含义即可,还是说该非地名含义必须是该词的首要含义”。在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这里所说的其他含义应理解为除作为地名使用外,该地名还具有明确、公知的其他含义或是已在公众中约定俗成的其他用语。”该案件的1个争议焦点就是“红河”除了行政区划名称之外,是否有“其他含义”,而在该案件中,“红河”词语本身极易使人想到一条河流的名称,事实上也确实存在这样一条河流,因此“红河”具备“其他含义”,能够被申请注册。在德国法院与欧共体法院审理的CHIEMSEE(基姆湖)一案中,并没有从地理名称是否具有“其他含义”的问题进行探讨,而主要对于该地名是否能够起到区别来源的作用,并进而判断商标经过使用是否具有显著性。在该案件中,原告WindsurfingChiemsee在将德国巴伐利亚最大的湖泊及旅游胜地CHIEMSEE以特殊字体在服装上申请注册后,指控Huber和Attenberger使用CHIEMSEE词语作为服装经销商,认为他们对该词的使用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被告辩称,CHIEMSEE只是1个地理标识,能为公众使用,因而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德国法院提交欧共体法院审理的原因在于,保留给公众使用的地名是否必须是产地名,是否必须使用“自由状态维持之必要性原则”。欧共体法院的裁决认为,根据欧共体商标第一号指令第3条第(1)款(c)项的规定:首先该条并未禁止将地理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若相关人士能将该地理位置与某类商品联络起来也是能够申请注册商标的;其次,并非仅有在某地理位置生产商品才与该地理位置名称存在联络;再次,决定商标是否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必须根据证据判断商标是否能识别来源于某特定企业以区别其他企业。在本案中,原告经过长期使用,使得CHIEMSEE一词已经取得了新的含义,应当予以申请注册,而不论该词语是否必须留作公用。当然,其别人仍然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使用CHIEMSEE指代该湖。假如1个有地理含义的词语会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则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这一原则已经被欧共体法院第C-108/97号和第C-109/97号判决加以明确。在OLDENBURGER一案中,欧共体初审法院就支持了协调局上诉委员会驳回申请注册的裁定,主要的理由就是,OLDENBURGER是德国Basse-Saxe州Weser-Ems的政府所在地Oldenburger的形容词形式,而该地在德国以农产品尤其是奶制品闻名,故不能给予申请注册。根据美国《兰汉姆法案》第1052条第(2)款(e)项所规定的含义,上述问题在于该商标是否主要是对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描述。按照《美国商标审查指南》的规定,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地理名称是否能够申请注册是必须逐步检验的。为了初步证明以主要属于地理描述为理由拒绝申请注册商标,审查员必须查明:第一,该商标的主要含义是地理性的;第二,购买者可能会达成一种商品/地点或服务/地点的联络,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所识别的地点;第三,该商标识别了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也就是说,假如经初步检验该地理名称符合上述3个要件,则审查员能够依据《商标法》第1052条予以驳回,可是假如商标使用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连续5年实质性独占并连续使用该商标,并证明该商标使用在其商品上时已经具有显著性的初步证据时,专利商标局应当予以申请注册。

地理商标:能够对地点名称进行注册商标吗

出于多种考虑,地理商标可能是容许的,也可能是不容许的。我们将更深入地探讨围绕地理商标的法律框架,以及何时/怎样容许使用它们。可是,假如商标内的地理术语是商标的中心特征,使得商标的主要意义是地理意义,则该商标将被拒绝。商标说明产品来源的消费出于多种考虑,地理商标可能是容许的,也可能是不容许的。请记住,商标是来源标识符,即与产品或服务相关联的单词,徽标,口号,声音和/或设计,使买方能够辨别生产该产品/服务的公司。当您的商标是您经营的地点的名称时,会发生什么?那是商标吗?好吧,人们能够很容易地理解为何一家企业希望将其经营所在城市/城镇的名称纳入其企业名称。对于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的比萨店老总而言,拥有商标“克利夫兰的比萨店”是否很棒?这确实是1个非常强大的品牌。当然,克利夫兰的所有其他比萨店老总可能会发现这是相当不公平的,并且是过度的优势。我们将深入一点深入到地理的法律框架,商标和何时/怎样他们可能是容许的。地理商标和商标法假如《商标法》第2(e)(2)条对商品或服务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了“主要地域描述”,则美国法典15USC§1052(e)(2)明确禁止在主申请注册簿上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申请。您可能会很想要知道,审查员发现商标在地理上是“主要”商标时,究竟必须进行什么操作?根据商标审查程序手册(TMEP),审查员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才能明确驳回的初步证据:(1)商标的主要意义是众所周知的地理位置;(2)商品或服务起源于商标所明确的位置;(3)购买者可能会相信商品或服务起源于商标所标识的地理位置。§1210.01(a)。尽管所有这些因素都是关键考虑因素,但毫无疑问,该清单上的项目1最为重要。请记住,商标的目的是用作来源标识符。因此,假如商标的主要意义是地点而不是以商标出售的商品/服务的来源公司,则该名称不充当商标。这一点很好地说明了第3个因素的重要性-假如购买者对货物的识别更多地是与地点有关,而不是与来源公司的品牌识别有关,那么名称就不会像商标那样“起作用”。不能将地理商标误认为是描述性的商标法对描述性禁止有1个相当有趣的推论规则(仅描述与商标关联的商品/服务的商标不符合在主申请注册簿上的保护的条件),这涉及到描述性错误的问题。简而言之,假如商标对商品/服务的性质具有误导性,则可能没有资格进行申请注册。考虑TEMP1203.02(e)(i)中的以下内容“假如记录中有明显证据表明商标或商标中的术语具有误解性(例如,标识中的标本或语言表明商品/服务不具有相关特征或特性),审查员必须明确该错误描述是否可信且重大,并执行以下操作:假如错误描述令人难以置信,则不得根据§2(a)或§2(e)(1)进行拒绝。假如该申请没有其他发布条件,则批准该商标以供发布。否则,请发出包含所有其他相关拒绝和/或要求的OffiCE动作。假如错误描述是可信的,但不是实质性的,则根据§2(e)(1)发出拒绝,以欺骗性地描述错误(或在适当情况下使用免责声明,即所探讨的术语不是统一表达的一部分),并附有佐证,以及所有其他相关的拒绝和/或要求。假如该错误描述令人信服且具有实质性,则根据§2(a)发出欺骗性拒绝,并附上佐证,根据§2(e)(1)做出另一种拒绝,以欺骗性方式进行误导性描述(或酌情提供免责声明),以及所有其他相关内容拒绝和/或要求。”这里的想法很简单;商标不能从根本上误导消费者有关商标所售商品的信息。假如商标以这种方式“具有欺骗性”,则该商标是不可商标的。这怎样适用于地理商标?当满足以下3个因素时,能够满足明确预期标记是否主要在地理上具有误导性的测试。(1)商标的主要意义是众所周知的地理位置(请参见TMEP§§1210.02–1210.02(b)(iv));(2)商品或服务并非源自商标所标识的地方(请参见TMEP§1210.03);(3)购买者可能会相信商品或服务起源于商标所标识的地理位置(请参见TMEP§§1210.04–1210.04(d))。注意:假如商标是偏远或模糊的,公众不太可能建立商品/场所或服务/场所的关联(请参阅TMEP§1210.04(c));和(4)虚假陈述是相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的决定中很大一部分的重要因素(请参阅TMEP§§1210.05(c)–(c)(ii))。关于MiracleTuesday,LLC,第11-1373号(2012年10月4日,美联储)毋庸置疑,这里有许多细微差别,但基本的问题是,商品与商标所标识的地点之间的关联是什么,而商品实际上是从那个地方来的?假如消费者可能认为商品确实起源于该地方,尽管事实并非如此,则该商标将不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USPTO真正涉及的内容请记住,商标最终是将产品/服务与名称/徽标捆绑在一起的工具。问问自己,您的预期商标是源标识符(人们会立即理解以识别您的品牌),还是其他?假如商标内的地理术语是商标的中心特征,以致该商标的主要意义是地理意义,则该商标将被拒绝。相反,假如从商标的地理方面将商标从根本上删除,则该商标将申请注册。请注意,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提交的国际商标可能必须单独分析。与商标律师交谈从一开始就正确申请注册商标非常重要。请随时与我们联络,并要求与我们的商标律师之一探讨您的想法。我们在这里为您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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