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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对象日趋扩大,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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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对象日趋扩大,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对象日趋扩大

在众多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中,国内产业的发展态势都能直接反映在立法的偏向上。法国为保护其传统优势的葡萄酒行业,甚至在TRIPS协议第22条后,加入了对葡萄酒、烈酒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特殊保护的第23条。在笔者看来,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对象的发展将有如下两个趋势;一是现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的扩张。地理标志商标具有强烈的亲农性,其保护产品以农产品居多。但就目前来看,即使在农产品范围内,其保护水平也并没有一碗水端平。各国明显在保护手法上偏向于本国的强势产品。这也不难理解,由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实质仍然是政府对产业、文化、经济和贸易的保护,是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的结果。这一点从各国的立法中也能够略窥一二,法国在立法中特别注重保护葡萄酒行业,古巴在立法中对烟草行业关注较多。我国是1个地理标志商标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且诞生了许许多多历史悠久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国家也希望培养相关的龙头行业和专业市场,以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为杠杆,带动产业发展。对此,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优惠倾斜政策。如我国近10多年来特别强调对传统优势产品和老字号的保护,注重民族品牌的培养,将本国产品和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国际竞争力,避免本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遭受到不正当竞争和不公正待遇。在中国以白酒行业较为典型。二是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对象的延伸。现存的国际条约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都是以产品、货物(goods)为基础,而忽视了对传统知识文化的申请和保护。传统知识指的是人们世代相传的,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具有某种特点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属于人类主观意识范畴的组成部分。传统知识文化具有保护的长期性、所有权的集体性特点,这也与地理标志商标的特征高度重合。因此些学者开始探讨地理标志商标运用在传统知识保护上的可行性。有学者就认为,地理标志商标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创新的保护方式,保存了特定生产方式的历史和文化纯度,它即使不能保护全部传统知识,也能成为保护部分传统知识的有力手段。地理标志商标在传统知识上的运用不仅能够更好地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播,繁荣文化,并且同时为传统知识提供了有效的主动防御手段。我国在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该法所提供的对传统知识领域的救济手段是很有限的,它所针对的范围也很狭窄,仅停留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破坏行为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众多案例显示,在传统知识文化方面,现行的法律并不足以对其提供完善的保护,以致造成了许多遗憾和损失。地理标志商标在传统知识文化领域的适用应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中国也不例外。

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范围

按照《510/2006号条例》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获得申请注册的名称,不论是原产地名称还是地理标志商标,均受到相同的保护,以防止下列行为:“(a)任何将申请注册名称直接或间接商业性地用于申请注册未指定的产品上的行为,只要这种产品与该名称下申请注册的产品类似,或者这种使用利用了受保护名称的声誉;(b)任何非法冒用、模仿或暗示性的使用,即使标明了产品的真实来源,或者以翻译的形式或以伴有诸如‘型'、‘式’、‘方式'、‘如同产于'、‘仿’或其他用语的方式使用受保护名称;(c)在相关产品的内外包装广告或资料上就产品的来源、出处、性质或基本品质作其他虚假或误导性的表述,以及将产品装入可能引起对产品来源错误认识的容器;(d)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来源发生误认的任何其他做法。”受保护的标志不得变为通用名称。按照上述规定,应从3个方面来明确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范围: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产品范围、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名称的方式和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首先,根据第13条第1款(a)项的规定,就产品范围而言,地理标志商标受到《510/2006号条例》的绝对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不受申请注册指定的产品范围的限制。其次,就使用方式而言,按照第13条第1款(a)项规定,使用行为只要利用了地理标志商标的声誉,或者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产品与申请注册产品类似,即构成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侵权,不受申请注册指定的使用方式的限制。这种保护与欧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类似,即地理标志商标不得用于类似产品上,假如被用于不相类似的产品上,该使用不得利用其声誉。除此以外,根据13条第1款(b)项规定,地理标志商标不得被冒用、模仿或被暗示性使用。所谓“冒用”、“模仿”或“暗示性使用”的概念均来自法国法。冒用是指直接使用受保护的名称,模仿是指以可能引发混淆的方式使用名称,暗示性使用是指使用行为会使人将产品与受保护名称相联络。这些行为即使采用翻译形式或者标注去地方化的附加标记也是不容许的,例如标明产品真实来源,或者伴有“型”、“式”、“方式”、“如同产于”、“仿”或其他用语。1】在“冒用”、“模仿”和“暗示性使用”3个概念中,“暗示性使用”是最难明确的,在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欧洲法院曾经在“Gorgonzola/Cambozola”案中对“暗示性使用”作出解释,对其适用范围作了更清晰的界定。欧洲法院认为,“暗示性使用”包含了某产品的名称含有受保护名称的一部分的情况,当消费者看到这个名称时会想起那个受保护的名称。(这种暗示不必须以产品存在混淆可能性为前提。就“Gorgonzola/Cambozola”案而言,“Cambozo-la”是一种蓝色软奶酪,它与“Gorgonzola”奶酪不同,其名称与后者也不太一样,可是这两个词的最后两个音节相同,字母数量一样,导致其发音和字形具有明显相似之处,因此“Cambozola”会使人联想起“Gorgonzola”这一受保护的名称。换言之,“Cambozola”构成了对“Gorgonzola”的暗示性使用。最后,第13条第1款(c)和(d)项还为地理标志商标提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以防范欺诈行为。由于第13条第1款(a)和(b)项已经为地理标志商标提供了广泛的保护,适用这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余地很小,仅有在地理标志商标无法受到第13条第1款(a)和(b)项规定保护的情况下才适用。例如在使用同名名称,或者使用具有误导性的产品包装的情况下,就无法适用第13条第1款(a)和(b)项的规定,只能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制止此类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行为。5】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对于每1个具体的地理标志商标而言,其保护范围应结合产品说明书来明确。例如在“帕尔马火腿切片案”中,英国的Asda百货有限责任公司(AsdaStoresLimited)从另一家位于英国的Hygrade食品有限责任公司(HygradeFoodsLimited)购入帕尔马火腿切片并使用“帕尔马火腿”标记在英国销售。Hygrade公司则是从一家名为“CEsareFiorucciSpA”的意大利生产商那里购人火腿后再切片并进行密封包装“CesareFiorucciSpA”是帕尔玛火腿康采恩公司(ConsorziodelProsciuttodiParma)的成员],包装上标有“Asda:意大利帕尔马火腿口味,真正的意大利帕尔马火腿”(ASDAAtasteofItalyPARMAHAMGenuineItalianParmaHam),包装背面标有“帕尔马火腿:所有真正的Asda大陆肉食均采用传统方法制作,以保证其真正的风味和品质一一意大利生产,在英国为Asda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包装”(PARMAHAMAllauthenticAsdacontinentalmeatsaremadebytraditionalmethodstoguaranteetheirauthenticflavourandqualityandProducedinItaly,packedintheUKforAsdaStoresLimited)等字样。帕尔玛火腿康采恩公司在英国对Asda和Hygrade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发布禁令制止两被告的行为,理由是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帕尔马火腿的适用规则(即帕尔马火腿产品说明书)。此案争执的焦点在于,对于违反产品说明书在帕尔玛火腿产区之外进行切片和包装的火腿,原告是否有权禁止其使用“帕尔马火腿”之地理标志商标?)欧洲法院认为,根据《2081/92号条例》的表述和结构,产品说明书应当是明确地理标志商标共同体保护范围的统一标准。该条例并未禁止产品说明书将一定的操作条件规定为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条件,例如规定产品的切片和包装必须在产地内进行。因此原告有权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规则制止被告使用“帕尔马火腿”标记。除“帕尔马火腿切片案”之外,类似案例还有“帕加诺奶酪磨粉案”,该案涉及帕加诺奶酪可否在产地之外进行碾磨和包装的问题。欧洲法院认为既然产品说明书要求必须在原产地进行碾磨和包装,那么这一要求就属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范围因此,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只要违反了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即构成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侵害,权利人有权予以禁止。由于产品说明书是由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申请人拟定的,因此这一规则实际上赋予了地理标志商标持有人自主明确其权利范围的权力,使地理标志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得到了法律的充分呵护。欧盟对地理标志商标细致周详的保护遭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例如有观点认为不论是“帕尔马火腿切片案”还是“帕加诺奶酪磨粉案”,欧洲法院的判决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过于纵容,不仅赋予了地方生产商对受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独占生产权利,并且也赋予了对这类产品的独占加工权利。笔者认为,从共同农业政策的角度出发,欧盟为地理标志商标提供如此严密的保护并不难理解。例如在“帕尔马火腿切片案”中,欧洲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欧盟立法体现了1个基本趋势,即在共同农业政策框架中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以便通过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和特殊保护提高产品的声誉。因此欧洲法院同意原告的观点,即火腿的切片和包装是1个重要工序,假如操作条件导致产品不再具有预期的感官品质,就会损害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质量乃至声誉与在产地进行切片和包装相比较,在外地进行切片包装更容易损害产品的质量和正宗性,因此在产地进行切片和包装的条件应当作为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合理措施。在“帕加诺奶酪磨粉案”判决中,欧洲法院重申了这一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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