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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权的限制,地理标志商标terroir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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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权的限制,地理标志商标terroir之谜

地理标志权的限制

1.善意或在先使用的例外《知识产权协定》第24条第4款规定了这一例外。此处所说的在先使用是指1993年12月15日以前,已使用了某个其他成员的地理标志,且至少使用10年以上。此处所说的善意使用是指在1993年12月15日(部长级会议结束乌拉圭回合谈判之日)以前非恶意地已进行使用。善意使用或者在先使用只要具备其中的任何1个,就能够享有这种例外。2.善意申请注册的例外《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记所标示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可是,已经善意取得申请注册的继续有效。《知识产权协定》第24条第5款规定,在协议第六部分规定的三种不同类型的成员(发达、发展中、最不发达)适用此协议的过渡期以前,或某个地理标志的来源地开始保护该标记以前,已善意地获得某个商标的申请注册,而该商标与上述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对此,协议不妨碍权利人行使其商标权。该条例外还适用于在上述日期以前已善意申请申请注册的人,以及通过善意使用获得了商标权的人(采取使用主义的国家),行使他们应有的权利。3.通常用语的例外《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第6款规定,假如通常用语只因与某个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就禁止一般人使用它,会显得不合理。例如,小写的“china”,在许多英语国家是“瓷器”的通用语,不能因其又是“中国”的意思,就不容许一般人在瓷器商品上使用了。固然“瓷器”也能够用“porCElain”标明,但假如仅仅由于地理标志的关系而限制“china”的用法,显然是行不通的。还有一些商品,其原有的地理标志可能是专指的(仅指来源于该地并在特点上与该地有关的商品),但人们用久了,也会进入通常用语的领域。例如“武昌鱼”,现在许多人都将其用于泛指一种鳊鱼,即使那鱼并不产于“武昌”。同理,“汉堡包(hamburger)”也只是刻画了一种夹肉的面包,并不代表着该产品出自德国北部著名的城市汉堡。4.名称权例外这种例外是指人们有权在贸易活动中使用自己的姓名或者自己企业或公司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它们与某个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冲突,仍可继续使用。但假如地理标志受保护在前,命名或更名在后,则不适用这一例外。此项例外以不导致公众的误认为限。5.来源国不保护或已停用的例外假如某个成员国对它原来保护的某个地理标志停止保护了,这说明该国已将它从专有领域释放到公有领域之中;假如某个国家对在其国内的地理名称从来就不给予保护,则说明其自始处于公有领域;假如某个成员国原有的地理标志,后来本国都无需了,再要求别人不使用这些名称,仍将其作为地理标志去保护,就不合理了。6.其他合理限制除了上述5个方面的例外之外,可能还有其他例外。例如,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前半部分,显然是防止任何人将地理名称作为注册商标后独占该地理标志,然而后半部分就是一种例外。例如,“黄山”首先是一座名山的名称,其次才是安徽省黄山市的行政区划名称,也就是“黄山”具有行政区划名称之外的含义,因此,“黄山”能够被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

地理标志商标terroir之谜

“地理标志商标实质上是孕育于地球母亲的天然DNA,既无法克隆,也难以作出科学解释。换言之,地理标志商标是民族和国家文化、地理、传统、遗产和传统实践的总和。”这一观点体现了地理标志商标专门保护模式的理念基础,即所谓的“terroir”。将产品与“terroir”相联络的观念可追溯到15世纪的欧洲,并在法国的原产地名称制度中得到了体现,构成了法国原产地名称制度的核心理念。“terroir”是个具有特殊含义的法语词,从最狭义的角度而言,“terroir”仅仅涉及食品或葡萄酒地理来源的自然环境因素:土壤、地势、海拔、气候和其他相关因素。“terroir”的鼓吹者认为,每一种农产品或葡萄产品都是其地理条件的真实表达。高品质产品必定产于条件优越的地块和环境,任何产品都必然受其生产条件的影响,因此地理来源不同的产品必定是能够相互区分的。除此之外,就产品生产而言,“terroir”还能够包含人文环境甚至精神因素,即通过产品和以“terroir”为基础的品质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联络。美国地理学家威尔逊(Wilson)也认为“terroir”具有“灵性的一面”,12)也就是说,“terroir”的真正概念除了包含“葡萄园生境的自然因素———葡萄树、底土、选址、排水和小气候”等所谓“可量度的生态系统外”,“还有其他的维度——-即从精神方面辨认其历史上的欢乐、悲伤、自豪、汗水和挫折”。可见“terroir”是1个含义广泛的综合性概念,它表明产品的特定质量是在特定地理区域的土壤、气候、地形、地质、牲畜的种群、劳动者的技能等各个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的。例如洛克福奶酪(Roquefort)的奥妙就在于它是“动物、矿物和植物的汇合之作”;[又如香槟酒,“部分是土壤,部分是气候,部分是葡萄树,部分是人工和传统共同造就了香槟酒”5)“terroir”的各个因素有时是很难明确的,甚至是未知的,但在特定地理环境中这些因素作用产生的结果却是实实在在的。“terroir”的某些因素能够在别的地方复制,可是有些因素,不论是已知还是未知的,是不能复制的,因而生产特定产品的“terroir”也是不可能复制的。这正如欧斯乍(Olszak)教授指出的,和工业产品不同,对于农产品特别是葡萄酒产品而言,“1个人能够运送葡萄品种、酿酒工人、斥榨机、木桶或蒸馏器——-并且也确实存在这样1个有效的世界市场,可是他不可能替换土壤和气候。当然1个地区有情况下会和另一地区类似,但仍然会有一些因文化和历史特性而产生的差别,这种差别又恰恰构成了自然和人文因素的独特结合,即‘leterroir'”。总之,“terroir”的基本含义就是“产品的质量与地域相伴而生”,“独特的投入必然导致独特的产出”,“terroir”概念因此构成了法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基础。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d'origi-ne)在法国法中被定义为“1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该名称被用于标明来源于该地方的产品,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归因于其地理环境,包含自然和人文因素”此定义将“terroir”作为认定和区分原产地名称的依据。以葡萄酒为例,“terroir”不仅能够将高品质的AOC葡萄酒与普通葡萄酒区分开来,并且还能够区分不同的AOC葡萄酒。具体而言,由于采用特殊工艺和更严格的生产标准(如特定的葡萄品种、更小的地块等),AOC葡萄酒具有特殊的品质(特殊品质不一定等同于高品质,但AOC制度以品质而非数量为生产导向,具有提升产品品质的激励功能),普通葡萄酒则因缺乏“terroir”的要求而品质较差,这样就能将AOC葡萄酒就与普通葡萄酒作纵向区分;另一方面,尽管所有的AOC都代表了相同的质量水准,但每个AOC的“terroir”都是独一无二的,它们的品质不具有可比性,这种多样性使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的偏好选购AOC葡萄酒,从而将不同AOC产品作横向区分。世界上大多数地理标志商标,特别是那些最著名地理标志商标均来自欧洲。欧洲食品和葡萄酒生产文化是经过数百年甚至上千年人类与土地的互动实践积累逐步形成的,美国、澳大利亚等新世界国家则缺乏这种历史积累。“旧世界的葡萄栽培技术———选址、种植技术和选种———是以至少2000年的不断尝试与错误过程为基础的……新世界的葡萄栽培相对而言还处于初期阶段,其正式起步是在400年前,但真正起步是在1个半世纪以前,某些国家甚至更晚。”因此“terroir”构成了旧世界与新世界对食品生产的不同认识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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