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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概说,地理标志和普通商标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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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概说,地理标志和普通商标有何区别

地理标志概说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各种天然物产的产地由于环境、气候、温度、水分、阳光等自然条件的不同,同一种类的物产在不同的地区出产,其质量差异很大。前人经过长期的观察和比较,常习惯认为某种物产以某地产者为正品,称为“道地物产”,由于这样的物产质量最佳,人们更愿意选择使用,因此对于这些物产而言,原产地标志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地理标志,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第22.1条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地理标志的构成必须具备:识别来源地的标志;具备特定质量或声誉等特性;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TRIPS协定中与地理标志相关的有3个条款,如第22~24条,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向有关利益方提供法律手段来保护地理标志,但未明确必须通过何种法律手段。世界各国的保护模式不尽相同,各有特色。欧盟和瑞士等WTO成员通过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进行保护,美国和加拿大等移民国家主要通过证明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除此之外,还有少数国家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世界上目前比较著名的地理标志有法国的波尔多红酒、意大利帕尔玛火腿、苏格兰威士忌等,我国比较著名的有贵州茅台酒、绍兴黄酒、平谷大桃、西湖龙井、安溪铁观音茶、镇江香醋、景德镇瓷器等。地理标志属于一种商业标志。地理标志属于一种标志,这种标志首先是由能够识别的要素构成,文字、字母、图案或其组合;其次,这种标志由于在市场上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比较清晰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的有关信息,标志的知名度凝聚有产品提供者的相关劳动。因此,地理标志属于一种商业标志,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没有本质区别。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地理标志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商标,甚至不同于一般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商品应该有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并且更为关键的是,这些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大部分可归于它的地理来源。即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取决于其地理来源,或是与地理来源存在因果关系。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审查过程中,注重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地理来源的关联性。地理标志的构成要件不仅局限于标志本身的识别性和知名度,更重要的是标志所蕴含的商品应该有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以及与地理的关联性。地理标志实质上是某一特定传统知识的凝聚。地理标志一般都要求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也因此容易被人假冒,地理标志的高知名度是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其提供保护的基础,从因果关系看,地理标志的高知名度是该商品的特定质量或其他特征带来的,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或其他特征则又取决于该商品的生产加工地,因此,地理标志外在的价值是其标志的高知名度(一种无形资产),然而内在的核心价值是该商品的生产加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影响1个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和其他特征进而决定其外在的标志的知名度的生产加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相当复杂。例如,能够对古丈毛尖茶的质量产生影响的既包含茶区的降雨、日照、气温、植被、土壤的类型、土壤的微域生态、微量元素、有机质含量等等一系列自然因素,也包含茶园选择建设、土壤管理、病虫害防治、茶树剪修、鲜叶采摘炒茶、揉茶等等人文因素,这些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的结合,就是当地人在长期的劳动和创造的过程中智慧的结晶,即传统知识。因此,地理标志属于一种商业标志是其“表”,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是其“里”,地理标志实质上是某一特定传统知识的凝聚,则是其“核”。我国地大物博、物产丰富,各地区因其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盛产各种具有特种品质的物产。“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的原产地地理标志已达到1441个,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服务于外贸和经济的作用更具显著。在2012年共完成受理原产地地理标志申报162件,批准140件。”2001年《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可是,已经善意取得申请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能够依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注册商标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容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注册商标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注册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注册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能够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2001年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这对于完善我国商标保护体系、拓宽商标保护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可是,商标法缺乏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和使用的详细规定,特别是在使用方面,商标法没有对申请注册人、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定,以致在实践中对这类标记的使用出现混乱现象。源自2003年启动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学者多有建议完善和健全我国的地理标志制度,希望统一管理机构、统于商标法调整保护地理标志,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部门规章进行研究,将相关内容经修改后纳入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历经数年,终于在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商标法》,可是修改后的《商标法》没有对地理标志的相关制度做出改动,仍维持2001年《商标法》的格局。

地理标志和普通商标有何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购物消费,总能看到各式各样的商标,商标代表了1个个产品,人们也根据它选择自己要买的东西。那么,这些平常见到的商标和地理标志有何区别呢?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定义

地理标志和商标都是用于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独特标志,二者都能传递有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将一种特殊品质与某种商品或服务联络起来。区别在于,商标向消费者告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它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家特定的公司。商标能提供关于负责生产或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公司的信息,从而协助消费者将该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的品质或声誉联络起来。地理标志表明商品来自某个特定地点。根据商品的原产地,消费者能够将一种商品与特殊的品质、特性或声誉联络起来。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特征

商标通常由1个显著的文字、图形、数字以及组合的标志组成,该标志由持有者或其他得到授权的公司或个人使用。由于商标是与特定的公司或个人而不是特定的地方相关联的,因此,能够被指定或授权给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任何公司使用。相反,用于标明地理标志的标志通常对应的是商品原产地的名称,或是该商品在该原产地为人所知的名称或标志。一项地理标志可供原产地整个地区所有依据特定标准生产该商品的实体或个人使用。然而,由于其与原产地的联络,一项地理标志不能被指定或授权给该地区之外的实体或个人,或是不属于获得授权的生产者团体的人使用。了解了这两者的区别,但有的人可能会说还有原产地名称的区别,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简单而言,原产地名称必须与原产地有更强的联络,受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产品,其品质或特性必须完全或主要来自其地理来源。这通常是指其原料应取自原产地,并在当地进行产品加工。但就地理标志而言,无论是产品的某一种品质还是其他一种特性,或是产品的声誉,只要其中一项标准可归因于地理来源就能够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原资料生产和产品的开发或加工,不必完全在规定的地理区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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