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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三者有何区别,地理标志保护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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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三者有何区别,地理标志保护的价值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三者有何区别

1、地理标志

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能够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尽管能够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一般而言,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原则上容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假如有的话),视情况而定。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1个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条约和TRIPS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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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产地名称

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以及国际申请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

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原产地名称是指1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含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1个地理名称;(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

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假如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能够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依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申请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3、原产地证明商标

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用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申请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能够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1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因此在申请时提供的《证明注册商标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在审查时也是着重考察之处。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中国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保护,能够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仅有在国内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后,才能够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申请注册,并且能够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申请注册,有利于注册商标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因此,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注册商标、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能够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能够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能够充分利用完备的申请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申请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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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异同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被作为一项工业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受到普遍重视,其保护标准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提出的。

对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我国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经:

第一种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护。我国自1995年3月1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中对证明商标的明明确义提到原产地概念并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以来,开始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范畴实施保护已有多年时间,1999年以前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商标法》一直居主导地位。

另一种是由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从1999年8月开始实施,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着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上述两种保护和管理模式的区别如下:

(1)以商标保护形式认为:

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私权地位,而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一种私权,通过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同,均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商标类别中的证明商标除了标示来源之外,还有标明商品质量的作用,与地理标志尤其是原产地名称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能够接纳为证明商标的一种形式;

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中国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保护,能够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通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使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无须投入过多的资源,比建立1个新的制度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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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仅有在国内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后,才能够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申请注册,并且能够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申请注册,有利于注册商标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因此,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注册商标、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能够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能够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能够充分利用完备的申请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申请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2)而以质量保护形式认为:

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原产地域标志是1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而商标是私权,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以商标形式保护原产地域标志无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

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申请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能够使用;

地理标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标则能够自由转让,权利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故此商标法的保护无法保证地理标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

地理标志不仅仅是1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规范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地理标志保护的价值

一般而言,“价值”一词主要表达的是人类生活中一种普遍的主客体关系,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转变与主体必须之间的关系。由此可推论,地理标志的价值即体现为地理标志与权利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必须与满足的关系。其中,效益的提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高效率的交易是经营者信誉的提升和经济利益的实现,这是地理标志效益价值的体现;秩序的维护,是法律的价值之一,而法律在促成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发展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利益的均衡,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均能够向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人提出使用申请,而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种机制平衡了利益关系。地理标志的价值就是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目标,透过地理标志的标识本身,考量地理标志产品的纵深产业以及对当地经济文化社会的影响,再延伸到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轨迹,可见地理标志的价值是多元的:(1)提升竞争力、推动产业化。从与同类产品的竞争来看,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或商品,因其特定品质和知名度,一般都比同类商品具有更高的市场价值,有的地理标志产品价格是同类产品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从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来看,涉及从种植、栽培、采收、加工、运输到销售等众多环节,形成多达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的产业链,形成一定区域的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要重点扶持和积极促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打造高品质农产品商标品牌,要将云南省的云茶、云花、云菜、云果、云药等云系农产品,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打造1个品牌、兴旺一方产业、富裕一方百姓”,引领一方经济的发展。例如,云南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普洱茶”。“普洱茶”在短短的时间内异军突起,使得云南茶业的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推动云南茶业跨上了1个新台阶。数以百万计的茶农、制茶企业、茶叶经销商形成了1个群体和产业,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据云南省茶叶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云南省茶园面积达到560万亩,采摘面积403万亩,茶叶产量2002万吨,面积和产量排名全国第一。茶叶工农业总产值1007亿元。云南茶叶出口也呈现可喜局面,出口额达1534万美元,同比增长142%。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云南省初制所(厂)有5644家,精制厂1000多家,生产能力突破25万吨。茶农达600万,涉茶人数逾千万人。”(2)传播文明、促进和谐。传统知识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近些年传统知识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则是基于谋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和谐发展。地理标志作为传统知识的典型代表,在促进产业链的上游、中游、下游等各个产业环节上的从业者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展地区的和谐发展、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和谐发展中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潜在价值。例如,闻名遐迩的“普洱茶”,2005年前后,由云南茶业企业组织的云南普洱茶马帮进京入沪、出广州、赴青岛等声势浩大的长途之旅,将云南的普洱茶驮到了中国的大江南北,一度掀起了前所未有的普洱茶营销高潮,在那渐行渐远的马蹄声中,人们“再次见到了消失多年的马锅头,听到了那远久而熟悉的暮色中的蹄铃声,看到了晚霞中的普洱茶”,由此彰显了云南的民俗风情,宣传了普洱茶文化,连接了上游产业与下游产业的环节,促进了普洱茶产业的发展。(3)维持生态、持续发展。地理标志产品大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是该地域土地资源的沉淀和升华。这些承载着地域土地精华的特色产品,是当地人民经过几百年上千年的摸索而找寻到的与当地的土地等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最佳结合点。这种适地适种的和谐统一,切实地体现并实践着现代农业科技所强调的特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4)保护独特文化、多元文化并存。地理标志作为传统知识的典型代表,实际上也是人类的文明成果和特定区域内的独特文化表现,这种特定地域内的文化,既包含了自然环境、生物品种等物质文化,也包含了与当地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独特的非物质文化因素。诸如具有地域特色的种植习惯、加工工艺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习惯等。地理标志的保存、发展、保护了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了文化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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