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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标法律制度,德国商标法现代化法案生效关于食品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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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标法律制度

一、德国商标法概述德国在19世纪时就有相当完善的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德国于1968年颁布了《德国商标法》,1979年和1987年曾作修订。该法的保护对象包含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同时,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受《不公平竞争法》的影响,在侵权诉讼中,假如被指控侵权的被告能举证说明原告行使商标权时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即可免除责任。德国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94年,于1995年生效,并于1996年修订。目前,德国商标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德国商标法保护的范围包含商标、商业标志和地理来源标志。该法全称是《商标法以及他标志法》,其中能够作为商业标志保护的内容包含公司标志和作品标题;德国商标法就这几种标志的权利冲突作了规定,同时指出依据《商标法以及他标志法》对商标、商业标志和地理来源标志的保护不排除适用对上述标记予以保护的其他规定。第二,在德国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都可依法申请申请注册。对于商标而言,一般仅有经过申请注册才能取得,可是当1个标志通过商业上的使用而在相当范围内取得第二含义,或者具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时,该商标能够获得保护。第三,德国采用注册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在申请时,1个申请能够包含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第四,德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公约的成员国。二、商标的构成(一)可申请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根据德国商标法,一切标志,尤其是包含人的姓名在内的文字、图片、字母、数字、听觉标识包含商品或其包装形式的三维设计以及包含颜色或颜色组合在内的其他装潢,只要适宜于把1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别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都可作为注册商标。可是仅由商品种类本身所决定的形式而构成的标志仅由为达到某种技术效果和必要的形式而构成的标志仅由赋予商品某种基本价值的形式构成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二)可申请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根据德国《商标法以及他标志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予以申请注册:(1)商品或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2)仅由能够在流通中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数量、用途、价值、地理产地、生产时间或者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识或标注构成的标志;(3)仅由在一般语言环境或商业惯例中通常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或标注构成的标志;(4)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志,尤其是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或地理产地的标志;(5)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标志;(6)含有国徽、国旗或其他国家主权标识或者国内某地、城镇、地方组织的徽章的(7)含有依法公布的官方检验标识或保证标识的标志;(8)依法公布的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旗帜或其他标记、印章等标志;(9)其他出于公共利益的必须而禁止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标志。对于前述(1)、(2)、(3)所包含的标志,假如通过使用而取得显著性的,能够申请注册为商标。三、商标的取得与消灭(一)申请与审查任何希望在商业活动中使其商品或服务与别人相区别的人都可向德国专利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在德国没有营业地点的申请人仅有在其设有营业地点的国家对德国商标予以国民待遇时,才能在德国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附上必要的图样。专利局将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商标的申请注册要件进行审查,包含对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是否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审查及是否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能够向专利局提出加快审核进度的申请。(二)公告和异议对商标予以审查后,能够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将进行申请注册,并进行公告。公告刊登后3个月内,任何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注册人或在先申请人都能够提出异议。异议可基于在先申请或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先驰名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将注册商标等理由提起。专利局在审查异议申请时,关注的焦点在于双方的商标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当事人对专利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能够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应以异议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三)期限和续展德国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提出申请的次日起算。期满能够续展,每次为10年。(四)放弃、失效和无效德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在任何情况下放弃(要求撤销)该商标,可是,当别人对该商标享有权利时,应经过该权利人的同意才能撤销。有以下情形的商标将因失效而被注销商标在申请注册后连续5年未使用的;因商标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商标在商业流通中成为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或地理产地产生误认的。有以下情形的,商标将因失效而被注销:不具备商标构成要素的;不具备相关主体资格而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具备注册商标构成要件的商标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在先权利的。四、侵权与救济根据德国《商标法以及他标志法》第14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商标的侵权行为(1)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2)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并在相关公众中存在混滑可能的;(3)在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没有正当理由而利用或损害申请注册商标在德国范围内所享有的显著性或声誉的。权利人对侵权人享有停止侵权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德国商标法现代化法案生效关于食品商标代理机构

德国《商标法现代化法案》生效---食品商标代理机构

近日,德国《商标法现代化法案》生效。申请人能够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申请申请注册声音标志、位置标志、样品标志、移动标志、全息标志、多媒体标志等新类型的商标。

根据该法案,商标必须能够用图形标明的条件将不再适用。新型商标包含声音标志、位置标志、样品标志、移动标志、全息标志、多媒体标志等多种类型,能够通过在电子注册商标处申领加入二维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法案,新推出的保证商标包含有机产品、公平生产条件或特殊安全标志在内的具有特殊保护条件的质量型商标,能够贴在不同厂商的符合质量标签的产品上。商标所有人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同时提供自己认证的商品和服务,在有关商标使用的规定中,必须公开其产品和质量特征的标准以及使用条件。(伊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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