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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的义务,出版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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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的义务,出版者权

出版者的义务

出版者的义务内容包含:(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别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出版者怎样尽到合理注意义务?2005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对出版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别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后果等承担民事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出版者要对侵权出版物承担法律责任,一是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承担民事赔偿;二是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法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也要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同时,出版者对其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还要承担举证责任。总之,《解释》对出版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只要出版物涉及侵权,出版者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权

一、出版者权概述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的权利。《罗马公约》中并没有出版者权的规定,将出版者权作为邻接权规定在著作权法中,颇具中国特色。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版者权仅有一项,即对版式设计的专用权利,其他权利均必须著作权人许可授予。出版者权的客体是出版的作品,主要指作品的版式设计。这里所谓版式设计,是指在版面上,将有限的视觉元素在形式上进行有机的排列组合产生的作品形式的设计成果,它是出版者的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版式设计的目的是使作者的理性思维个性化地表现出来,版式设计的范围,涉及报纸、刊物、书籍(画册)、产品样本、挂历、招贴画、唱片封套和网页页面等平面设计各个领域。二、出版者权的内容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出版者权仅有版式设计的专用权,即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别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出版者是否享有专有出版权,享有多长时间,多大区域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主要取决于著作权人的授权,是出版者和著作权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三、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由于图书与报纸、期刊出版周期不同,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设定也略有区别,故将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分述如下:(一)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1.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故不论图书是否已经发表,出版者出版图书的,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订立出版合同,并按照出版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是否授予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问题,应当由著作权人自行决定。这里,专有出版权是指著作权人授予出版者的,在出版合同有效期和出版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种文字出版作品原版、修订版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人一旦授予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则不得在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和出版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再授权别人出版作品,即使是经过修改的作品,只要不是新作品,一律不得再授权别人出版。2.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若原出版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合同没有约定的,出版者应按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等法律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著作权人能够请求出版者重印或者再版,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这里所谓脱销,是指著作权人寄给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所谓重印,是指对已经承印的作品按照原样重新印刷。所谓再版,是指利用原有的纸型、图版或底片再次印刷。3.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版者若修改作品,须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4.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时,应当同时征得原著作权人、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分别支付报酬。当然,报酬的分别支付并不代表着出版者费用支出的必然增加,若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规定的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法,实际上是稿酬在原著作权人、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分配。(二)报纸、期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1.报纸、期刊出版者在报纸、期刊上首次发表作品的,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不得一稿同时多投。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期刊事先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报社、期刊社录用通知的,能够将同一作品转作他投。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著作权人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能够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予以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4.报社、期刊社能够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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