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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怎样进行淡化保护,驰名商标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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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怎样进行淡化保护,驰名商标怎样认定

驰名商标怎样进行淡化保护

在上海大明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大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2004)鄂民三终字第4号。)中,法庭对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与法释〔2002〕32号第1条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区分,并对基于此而产生的救济也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斟酌。“换言之,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别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能够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别人只要将该商标作为字号登记申请注册,该申请注册行为就违法,即违反了《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制止。本案中‘大明’作为1个台州地区内的著名商标,在台州区域内,上海大明应当知道其知名度,其将‘大明’注册商标成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在相同产品上,应构成侵权,依法应予以禁止。可是对该商标著名以外的其他地区,应按一般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标准,仅有上海大明将其企业字号突出、不当使用,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才构成对该商标的侵害。原审判决认定上海大明将含有‘大明’字样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申请注册,并突出使用构成对浙江大明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是正确的。但直接判令上海大明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大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系不适当地扩大了‘大明’申请注册商标作为1个地区著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同时也不当地限制了上海大明依据企业名称登记法律、法规所享有的权利,包含在“大明”申请注册商标不著名的地区内对其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的权利。因此,原审判决在此节判决上适用法律不准,应予纠正。”法庭最后的论断是:“被告上海大明不得在台州地区的生产销售、产品包装、宣传以及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大明’文字;而在台州地区以外的区域,上海大明不得在其生产销售、产品包装、宣传以及他经营活动中以任何形式突出、不当使用‘大明’文字及相关企业简称。”本案也可视为对于“利基市场”驰名的商标怎样进行淡化保护的问题。法官在这个案子中的仔细思索值得赞许。可是,这一努力可能忽略了经济市场一体化的效果,假定台州以外销售的商品流转到台州地区,难道应该将“大明”标志移除?不将企业中的字号理解为未申请注册商标,恐怕类似的问题还将层出不穷。

驰名商标怎样认定

2001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人民法院获得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

驰名商标怎样认定,又必须遵从什么原则?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遵循三大原则:

一、域内驰名的原则

二、案情必须的原则

三、主动审查的原则

什么机关能够认定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对涉及的申请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能够在较大城市明确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某些省或直辖市也能够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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