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

  
很多企业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希望大家能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

3.申请注册商标跨类保护纠纷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通情况下,法律对申请注册商标只实施同类保护,若想获得跨类保护,则须以该商标系驰名商标为前提。因而,在涉及申请注册商标跨类保护的司法案件中,就必须对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对申请注册商标请求跨类保护的,既可通过行政途径,也可通过司法途径商标权人直接诉诸法院请求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救济的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须对所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对于商标权人诉诸行政执法途径要求进行跨类保护的情况,商标权人须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规定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请求,这属于行政认定。4.商标与商号冲突纠纷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词。一般企业名称的结构是:行政区划名称商号+行业+组织形式,如“北京市正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正大”就是商号。商标与商号都是经营者着力宣传的商业性标识,商标的申请注册须在全国范围内确保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没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申请注册,而企业名称的申请注册审查权在各个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只需在该区域范围内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不重复即可。因而,商号即企业名称的核心词重合的许多,商号与商标的相同或相似也大量地存在。商标是合法申请注册取得,商号也是经合法申请注册取得,两者均属于合法权利,假如客观上存在冲突,一般会判令商号权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即,使用企业名称的整体,不得突出使用商号,以避免与商标的混淆侵害商标权人利益。假如是在不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号,则一般商标权难以主张禁止或要求规范使用的请求,这样就涉及诉争的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仅有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才有权制止该类攀附或者削弱其商标显著性的行为。因而,当事人以别人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中会涉及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5.被告反诉或者抗辩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前述均为商标权人主张驰名商标认定的类型,一般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均属前述类型。不过,我们并不能因此说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请求权只属于原告。事实上,在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假如被告以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复制、墓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也同样涉及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当然,这是被告主张的,应当由被告对其在先未申请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

在什么类型的案件中能够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司法认定?从理论上分析,凡是必须主张商标权扩张保护的案件均能够请求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由于仅有认定了驰名商标,才能在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上禁止别人申请注册或使用与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同样或近似的标识,或者禁止别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与自己未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包含:1.域名纠纷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了注册域名使用构成驰名侵犯商标权的条件①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②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申请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③被告对该域名的申请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如为商业目的将别人驰名注册商标为域名的;或者为商业目的申请注册、使用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或者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申请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申请注册该域名的等。2.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同类保护纠纷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此条规定,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想要获得与普通主册商标同等的保护,必须以驰名的事实作为基础。当事人以其未申请注册商标驰名为由,主张别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其未申请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注册商标和评审过程中,包含注册商标后的商标争议程序中,当事人如认为自己的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受到这一形式侵害的,应首先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提出,由其作出相应的裁决,这是行政认定程序中的问题。如当事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的,则构成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的审理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法院经审查认为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程序错误、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必须重新认定的,应判令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责令相应的行政主体重新作出裁决。换句话说,在这一程序中,尽管法院将对涉讼商标是否驰名的行政认定程序以及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作审查,但驰名商标的直接认定主体仍然是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不是法院。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