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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问题解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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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问题解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问题解决

鉴于驰名商标认定被“异化”的现象较为严重,而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又不可能非常具体,在具体把握上具有较大的弹性,容易导致执行尺度不为尽量统一司法尺度和纠正一些不规范的做法,2009年1月和4月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进行规范。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法院缩减至省会所在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缩减后有权受理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一审案件的法院基本每个省、直辖市仅有1~2个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权威性和认定标准的统一性。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民事纠纷应用法律问题作了进1步规范:第一,明确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适用。规定以下三类案件能够审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①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②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③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同时明确下列两类案件不予审查涉讼商标是否驰名:①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②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第二,进1步明晰用以证明驰名事实的相关证据,包含:①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②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③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④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⑥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并强调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第三,明确驰名与否判断的时间点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第四强调个案效力原则。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第五强化法院对证据和事实审查的主动性严格限制自认规则的适用,防止当事人的串通行为。除了对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涉讼商标已经被行政或者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不持异议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的严格掌握有助于驰名商标回归其本来应有的内涵仅有严格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才能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出现的泛滥、异化现象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同时,也有助于企业树立正确的驰名商标观念,不再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一种荣誉获得或者竞争工具获得的途径相信随着司法认定的规范严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权威性也将重新回归。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

3.申请注册商标跨类保护纠纷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通情况下,法律对申请注册商标只实施同类保护,若想获得跨类保护,则须以该商标系驰名商标为前提。因而,在涉及申请注册商标跨类保护的司法案件中,就必须对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对申请注册商标请求跨类保护的,既可通过行政途径,也可通过司法途径商标权人直接诉诸法院请求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救济的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须对所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对于商标权人诉诸行政执法途径要求进行跨类保护的情况,商标权人须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规定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请求,这属于行政认定。4.商标与商号冲突纠纷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词。一般企业名称的结构是:行政区划名称商号+行业+组织形式,如“北京市正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正大”就是商号。商标与商号都是经营者着力宣传的商业性标识,商标的申请注册须在全国范围内确保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没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申请注册,而企业名称的申请注册审查权在各个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只需在该区域范围内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不重复即可。因而,商号即企业名称的核心词重合的许多,商号与商标的相同或相似也大量地存在。商标是合法申请注册取得,商号也是经合法申请注册取得,两者均属于合法权利,假如客观上存在冲突,一般会判令商号权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即,使用企业名称的整体,不得突出使用商号,以避免与商标的混淆侵害商标权人利益。假如是在不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号,则一般商标权难以主张禁止或要求规范使用的请求,这样就涉及诉争的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仅有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才有权制止该类攀附或者削弱其商标显著性的行为。因而,当事人以别人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中会涉及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5.被告反诉或者抗辩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前述均为商标权人主张驰名商标认定的类型,一般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均属前述类型。不过,我们并不能因此说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请求权只属于原告。事实上,在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假如被告以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复制、墓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也同样涉及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当然,这是被告主张的,应当由被告对其在先未申请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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