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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危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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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危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问题解决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危害

第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泛滥驰名商标声誉受到影响。驰名商标本意是指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这是基于长期商标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信誉的累积,也是企业长期商标战略制定实施的积极效果。商标一旦驰名即代表着其在相关公众包含消费者和经销商中的声誉知名度极高,也代表着这一商标对其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的促销功能,人们由于信赖驰名商标,继而会信赖其所标示的任何商品或服务。正是由于如此,驰名商标才会被赋予特别的保护。假如驰名商标声誉类同于普通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消费者对我国“本土”的驰名商标没有信任感,我国的品牌战略将丧失实施的基础。第二,司法认定标准不一,导致虚假诉讼泛滥。由于驰名商标认定的依据是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这是1个很具有主观性的、很难量化的概念,即使我国《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规定了认定的相关因素,但仍然没有量化的标准。如认定驰名商标需考虑该商标所作的宣传持续的时间、地域范围,那么究竟多长时间的宣传多大地域范围的宣传覆盖面才算是驰名能够成立的因素呢?没有人能给出标准答案,由于每个案件的事实不同,必须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才能得出结论。而这种综合考量的标准把握除非是长期从事该工作,否则客观上就不可能做到不同的裁判者对同样事情能同样判断。也正是由于如此,撇开人为不公正因素,不同法院有不同认定本身就是正常的。而当事人钻了这个空子,虚假诉讼也就在所难免了。第三,认定标准难以量化难以统一,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在行政认定中由于一直以来全部案件都由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在长期的工作中累积了认定工作的一些方式、方法和原则,也容易将认定标准相对统一起来。但在司法认定中,要形成这种统一性的条件并不具备。从另1个角度来看,这也给暗箱操作和腐败提供了可能。在司法认定制度确立后发展起来的一批号称“全程代理企业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机构、个人,他们与一些法院关系熟稔,经常登门鼓动企业出钱,全权委托他们代理驰名商标认定事宜。这些行为除了对驰名商标制度造成破坏之外,也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问题解决

鉴于驰名商标认定被“异化”的现象较为严重,而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又不可能非常具体,在具体把握上具有较大的弹性,容易导致执行尺度不为尽量统一司法尺度和纠正一些不规范的做法,2009年1月和4月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进行规范。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法院缩减至省会所在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缩减后有权受理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一审案件的法院基本每个省、直辖市仅有1~2个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权威性和认定标准的统一性。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民事纠纷应用法律问题作了进1步规范:第一,明确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适用。规定以下三类案件能够审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①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②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③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同时明确下列两类案件不予审查涉讼商标是否驰名:①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②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第二,进1步明晰用以证明驰名事实的相关证据,包含:①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②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③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④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⑥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并强调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第三,明确驰名与否判断的时间点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第四强调个案效力原则。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第五强化法院对证据和事实审查的主动性严格限制自认规则的适用,防止当事人的串通行为。除了对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涉讼商标已经被行政或者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不持异议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的严格掌握有助于驰名商标回归其本来应有的内涵仅有严格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才能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出现的泛滥、异化现象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同时,也有助于企业树立正确的驰名商标观念,不再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一种荣誉获得或者竞争工具获得的途径相信随着司法认定的规范严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权威性也将重新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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