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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数量增加,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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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数量增加,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危害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数量增加

1.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快速增加司法认定极大地激发了企业驰名商标认定的热情,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也随之快速增加。由于驰名商标将给企业带来显而易见的利益,如对提升企业形象、提升企业文化品位和顾客忠诚度,对商标许可使用融资,以及对商标保护力度的影响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一直抱有极大的热情。在行政批量认定的阶段,一些企业为了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专门组织“申驰小组”常驻北京;在司法认定制度化后,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竟争纠纷诉讼便成为企业实现拥有驰名商标的又一途径。从2000年第一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开始至今,由于及时公示制度的缺失,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并不清楚究竟有多少数量的驰名商标在法院的判决中被认定了,不过驰名商标的数量急剧增加是不争的事实。据报道,2005年10月,全国各级法院共认定驰名商标72件,其中福建认定18件,山东9件,湖北7件,广东和浙江各5件。从2005年开始,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迅速增长,当年认定68件,次年达到80件,2007年更甚,仅浙江省慈溪市这一县级市,当年就通过司法认定新增驰名商标45件。据《时代周报》不完全统计,全国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总数至今已经超过1000件。浙江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数量一直位居全国第年年底,浙江企业拥有驰名商标70件,其中通过司法认定的仅有9件。206年2月,浙江省出台《浙江省“十一五”商标发展规划》,提出2010年全省驰名商标总数力争达到100件。但到2009年2月,宁波市下属的慈溪市有71件、鄞州区有55件,金华市下属的永康市有44件、义乌市有65件,绍兴市下属的诸暨市已突破60件,嘉兴的驰名商标已经累计达68件,总量远远超过了当初的预计。在其他地区,驰名商标问题大幅上升的现象也非常突出,如湖南省至2009年9月驰名商标总数达47件,是2006年的2.6倍;江苏省无锡市至2009年6月共有驰名商标70件,其中50件系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2.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主要为沿海企业、民营企业从驰名商标认定的总体情况来看,沿海地区对商标和驰名商标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内地,民营企业对驰名商标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国企,这是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共同规律。仍以浙江为例,驰名商标有八成来自民营企业。尽管数量并不能代表驰名商标的真实情况,也难以反映出驰名商标的动态状况(在某个阶段驰名的品牌并不一定一直驰名,典型的如“三鹿”的折戟),甚至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有许多问题存在。我们在对司法认定的质疑中往往会看到人们对民营企业一些做法的诟病,不过从另个角度来看,也仅有具有较高商标权利意识的、具有较强竞争经济意识的企业,才会不遗余力地去争取驰名商标的认定。因而对品牌的培育重视与经济的发达程度是一种正比关系。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危害

第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泛滥驰名商标声誉受到影响。驰名商标本意是指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这是基于长期商标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信誉的累积,也是企业长期商标战略制定实施的积极效果。商标一旦驰名即代表着其在相关公众包含消费者和经销商中的声誉知名度极高,也代表着这一商标对其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的促销功能,人们由于信赖驰名商标,继而会信赖其所标示的任何商品或服务。正是由于如此,驰名商标才会被赋予特别的保护。假如驰名商标声誉类同于普通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消费者对我国“本土”的驰名商标没有信任感,我国的品牌战略将丧失实施的基础。第二,司法认定标准不一,导致虚假诉讼泛滥。由于驰名商标认定的依据是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这是1个很具有主观性的、很难量化的概念,即使我国《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规定了认定的相关因素,但仍然没有量化的标准。如认定驰名商标需考虑该商标所作的宣传持续的时间、地域范围,那么究竟多长时间的宣传多大地域范围的宣传覆盖面才算是驰名能够成立的因素呢?没有人能给出标准答案,由于每个案件的事实不同,必须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才能得出结论。而这种综合考量的标准把握除非是长期从事该工作,否则客观上就不可能做到不同的裁判者对同样事情能同样判断。也正是由于如此,撇开人为不公正因素,不同法院有不同认定本身就是正常的。而当事人钻了这个空子,虚假诉讼也就在所难免了。第三,认定标准难以量化难以统一,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在行政认定中由于一直以来全部案件都由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在长期的工作中累积了认定工作的一些方式、方法和原则,也容易将认定标准相对统一起来。但在司法认定中,要形成这种统一性的条件并不具备。从另1个角度来看,这也给暗箱操作和腐败提供了可能。在司法认定制度确立后发展起来的一批号称“全程代理企业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机构、个人,他们与一些法院关系熟稔,经常登门鼓动企业出钱,全权委托他们代理驰名商标认定事宜。这些行为除了对驰名商标制度造成破坏之外,也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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