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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被滥用的现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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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被滥用的现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被滥用的现象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主体数量较多,出现众多东部发达地区的企业商标在中西部相对落后地区法院被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前已述及,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在2009年1月份最高院出台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的规定前后有较大的转变。以前的认定主体包含了全国所有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其数量众多。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平衡,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状况相距甚远,在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的把握上各地难以统一。相对而言,西部不发达地区的认定标准把握得比较宽松,因而出现了大量企业选择到认定标准相对宽松的法院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有的甚至没有真实案件也制造虚假的案件以达到由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研,至2007年年底,该区法院共受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案件37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2003年受理2件2004年受理1件,2005年受理4件,2006年就增加到10件,2007年更是猛增到21件。最终认定驰名商标10件,占申请数的27%。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类型看,85%以上为外省企业,特别是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的企业。浙江企业拥有驰名商标数量一直占全国第一,除了经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占第一之外,司法认定最多的省份也属浙江。据《时代周报》记者2009年的调查,通过判决认定浙江数百家驰名商标的法院,80%以上集中在中西部,通过浙江本省法院系统作出的认定凤毛麟角。以杭州市通过司法认定的52件驰名商标为例,来自杭州中院认定的仅有3家,其余全都集中在中西部。假如陕西宝鸡、安康、商洛、安;内蒙古呼伦贝尔、阿拉善、赤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农六师、农九师,除此之外甘肃矿区、湖南湘西、河南洛阳、青海玉树、海东、辽宁抚顺、海南三亚、贵州黔东南、毕节、云南大理、西双版纳、山西朔州、黑龙江大兴安岭等地中院纷纷成为杭州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在这些法院中,呼伦贝尔中院家就认定了5件驰名商标,上饶中院认定了3件驰名商标。与此相对应的是,浙江省的法院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一直持谨慎态度。该省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始于2004年,至2009年4月24日,全省法院共受理申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43件,同意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共18件,未认定驰名商标案件24件,结1件,认定率为41.9%。在已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商标与字号冲突的案件7件,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案件6件,商标跨类保护的案件5件。根据审判实践,该省法院将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局限于下列四类案件中:①申请注册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案件;②申请注册商标权人主张其商标是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案件;③申请注册商标权人主张其申请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且受到淡化侵权的案件;④申请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商号)冲突的案件。针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一般都不进入二审程序,上级法院难以监督的情况,为有效制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异化,浙江省法院系统自2006年开始就建立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内部审核制,统一认定标准,并于2008年明确基层法院不得受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从2001年开始实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以来,这种与行政认定并行的双轨制模式一直备受争议。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直接催生了一项新的律师业务——代理认定驰名商标,只要在百度或者谷歌搜索栏中输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搜索结果前三位必然有风险代理驰名商标认定,不成功不收费的承诺和广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权威性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各法院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当事人选择法院。由于中西部相对不发达地区的法院认定标准把握宽松,当事人,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的企业偏向于选择中西部的法院作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受理法院。第二,上诉案件少,上级法院监督困难。从司法实践来看,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涉案金额一般比较小,判决后上诉的很少,假如一审判决上有所疏漏,上级法院也很难介人监督审查。第三,涉及虚假诉讼的可能大,法院难以审查真伪。为了选择法院,也为了驰名商标的顺当认定,许多当事人炮制虚假诉讼案件,法院即使怀疑当事人有制造虚假诉讼的可能,也很难审查。第四,企业将个案效力的驰名商标认定当做荣誉宣传。较长一段时间各地政府均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企业荣誉来对待,给予高额奖励,授予牌匾。如浙江省永康市、义乌市等地都曾有过对1个驰名商标给予100万元奖励的规定;湖北政府2009年9月还以每个50万元重奖2008年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企业更是不遗余力地在广告中宣传,完全脱离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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