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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条件,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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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条件,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什么

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商标法》第十四条对于驰名商标的条件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驰名商标的知晓程度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1个比较大的难度是知名度的范围应当怎样明确,范围定得过大,则不利于一些在某一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具有知名度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假如定得过小,则可能将一些不具备驰名商标条件的商标也纳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而不恰当地扩大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因此,通常应当以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底线扩大到相关行业为基本范围。例如对于食品上的商标能够将范围扩大到所有与食品有关的范围,包含各种食品、酒、啤酒、饮料等行业。不过划一条明确的界限也很困难,可能也要根据实际保护的必须,以及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原资料等等来分析。当然,对于少数知名度极高的驰名商标能够相应地扩大保护范围。二、商标使用的持续时尽管《商标法》未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最少使用限期,但通常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商标传播的范围也就越广,商标的知名度也就越高。这里,驰名商标相比周知商标或者熟知商标就有其不足之处,周知商标是指商标的知名度达到在一定范围(相关行业),大家都晓得即可,并无美誉度的要求。而驰名商标恐怕其商标达到在一定范围(相关行业)大家知晓还不够,还必须相当美誉度的要求,这个范围就不太好界定。这时就看出当时采用驰名商标的弊端。三、商标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的广告宣传时间越长、覆盖的范围越广,其知名度显然越高,并且,广告宣传媒体的不同,其广告效果以及对商标知名度的形成的作用也不相同。例如,电视就比广播对于建立商标知名度的影响要大,而全国性的媒体就比地方媒体的对于建立商标知名度的作用要大。这里同样未明确规定最少广告时间。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该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已经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商标再次要求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来提出的。过去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并不一定意味它仍然能够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这是由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也是不断转变的,过去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而现在不再具备的就不能再作为驰名商标继续受到法律相应的保护五、南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由于其他不可预料的因素,也可能对于商标的知名度产生影响,如重大的发现而导致的大量报道,例如当年“伟哥”作为1个药品名称(本身符合商标的条件),由于其奇特的功能、发现的偶然性,被国内外新闻广泛报道,而产生很高的知名度。

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什么

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什么?

以前在电视广告中经常出现“XX驰名”产品的字眼,而这个“驰名”是指的什么呢?这个“驰名”是指什么经过商标局核准认定的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什么呢?

从法律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话,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含与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平常情况下可参考以下因素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都会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一旦某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能够受到以下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被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申请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5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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