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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机制对企业经营与创新绩效的影响,驰名商标认定监督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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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机制对企业经营与创新绩效的影响,驰名商标认定监督与法律责任

驰名商标认定机制对企业经营与创新绩效的影响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能够通过节约消费者搜寻成本协助他们更方便地购买产品,从而起到促进销售和鼓励企业持续投入的作用(Landes和Posner,1987)。与有形资产不同,商标不仅不会面临损耗和折旧,反而会随着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绩效的提高而实现价值的不断增长,是企业经营过程的奖励性的“副产品”。因此,商标已经成为协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重要武器。驰名商标制度自1985年引入中国后,便逐步成为政府推动企业重视商标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却几经变迁,从起初半官方的驰名商标评选,到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调整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行政认定,再到引入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怎样对不同驰名商标认定机制的适当性进行评估?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差异对企业绩效存在怎样不同的影响?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通过收集从中国驰名商标出现以来所有类型的驰名商标数据,并将其与工业企业和专利数据进行匹配,来研究不同认定类型驰名商标对企业经营与创新绩效的影响,并探讨对企业绩效产生影响的作用机制,进而评估政府在驰名商标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据我们所知,现有从实证角度研究驰名商标的文献极为有限。尚未发现国外关于驰名商标的实证研究文献;而国内研究中,截至目前仅有两篇关于驰名商标的实证研究文献(周孝和冯中越,2014;刘红霞和张烜,2016)。然而,上述研究存在两方面不足:第一,采用的研究方法未考虑可能存在的自选择偏误;第二,研究样本可能不具有代表性。大量驰名商标是由非上市公司拥有,采用上市公司样本甚至是其中某一行业样本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我国的驰名商标制度。而此外一类相关研究文献则从品牌对企业绩效影响的角度展开,但这些文献与我们存在如下差异:第一,在研究对象上,不同于驰名商标必须有关机构的认定,现有文献关注的品牌是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自发形成的(Greenhalgh和Rogers,2012);第二,在研究样本的选择上,大多数研究只选择特定的行业或是小样本作为研究对象(Sullivan,1998;Greenhalgh和Rogers,2012)。

驰名商标认定监督与法律责任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研究驰名商标认定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派员进行监督。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复审会议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派员监督,中华商标协会派代表列席会议。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列为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风险点管理。驰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驰名商标权利主张者、利害关系人以及代理人就相关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来访,由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接待。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应及时将反映的情况书面反馈有关承办处。从事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和按照相关要求不应公开的情况。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以及从事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严格遵守《商标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商标、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等有关规定。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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