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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的5个因素,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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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的5个因素,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

驰名商标认定的5个因素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一般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竞争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

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不仅是一项知识产权,更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都没有对此作出任何形式的界定,具体标准一般由公约各成员国自主明确。

我国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主要考察5个方面的因素:

1、看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看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看该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看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其他因素。当然,在认定1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并非要求同时具备以上5个条件。为防止和减少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发生,我国现行《商标法》援引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规定,从两个方面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1、规定了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

2、规定了对已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别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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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

驰名商标是经济领域所反映的法律现象和文化现象。驰名商标的经济基础是该商标所代表的高质量、高技术、高品质服务、良好的企业形象,从法律上它得到了权威的法律确认,从文化上它体现了企业文化与消费者文化(尤其是消费者心理亲和力)的完美结合是企业对消费者高度责任感、关切度和消费者对企业信赖、对其产品喜爱的文化亲和。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是经济、法律、文化三者的优化组合。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技术的迅速进步、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文化品位和形象的不断提升,是驰名商标得以形成和认定的决定因素和社会环境。驰名商标的认定,除了必须符合注册商标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必要条件:1.享有良好的商品质量信誉一般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记并不规定质量标准。可是,驰名商标则不同,它之因此驰名,就是由于它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很高的品位和信任度。这种高信任度是建立在高质量基础上的。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因此,驰名商标所标示和代表的商品,必须是品质特别优异、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且优异质量能保持长期稳定而享有崇高信誉的商品。驰名商标的核心就是高质量信誉。驰名商标首先必须是高品质商品的标志。质不过硬或质量不稳定的商品商标,都不能成为驰名商标。2.知名度高,为公众所熟知驰名商标必须有好名声,广为人知,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为广大消费者所普遍知晓的著名商标。一般而言,要树立高信誉的好名声,为公众所熟知,这种商标应该是有较长的营运历史,在消费者中间有长期消费经历,至少在某一特定消费群中有稳定的销售市场,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其销售量和销售额具有较大规模,在同类品中占的份额较大。消费者不仅熟知该商标,并且喜欢使用和消费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要做到这一点,高质量仍然是根本,而恰如其分、实事求是的广告宣传也很重要。3.在相当广泛的地域范固享有盛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必须突破地区范围,而在相当广阔的地域甚至在国外享有较大声誉。只在生产当地享有盛誉的商标,其影响地区范固太狭小,不能成为驰名商标。真正的驰名商标,除在本国广大地域范围内享有较大声誉外,还应在国外享有盛誉,至少在几个国家地域范围内享有盛誉。从规范要求而言,中国驰名商标也应不仅在国内驰名并且在国外享有盛誉,但由于种种原因,从具体情况而言,中国在这个间题上略有变通,某些商标主要是在中国地域范围内享有盛誉也作为驰名商标认定了。4.经过特定的权威机构予以确认驰名商标的确认与一般注册商标不同。一般的申请注册商标只要商标使用人申请,经商局核准即可。驰名商标则必须在消费者公认和专家认可的基础上,由特定的权威机构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依据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国家工商局所属的商标局认定。其他一些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都通过一定的权威机构进行,如法国是在符合驰名商标明确标准的前提下法官宣判;日本是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由政府不定期发布;而美国和德国认定驰名商标则采用民意测验方式,但这种民意测验也必须由权威机构来组织和实施。我国自1985年3月开展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以来,至2008年在商标管理、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中通过认定驰名商标给予过法律保护的商标共计234件。2009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办公会核审通过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管理、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390件,至此,通过行政认定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为1624件。上述的1624件驰名商标中,申请注册人为中国企业的有1526件(含香港特别行政区11件、台湾省8件、澳门特别行政区1件)占总数的94%;98件为外国申请注册人所有,占总数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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