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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能够对抗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驰名商标能够防止商号被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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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能够对抗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驰名商标能够防止商号被抢注

驰名商标能够对抗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除了直接的侵权行为以外,凡是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普通经营者而言,驰名商标拥有者具有更为突出的市场优势,因而更容易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在法律上理应受到更为严密的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能够对抗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2008年,我国注册商标申请量为69.8万件,约占全球商标注册申请总量的21%,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但这并不代表着我国已经是世界商标强国。我国有不少知名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后,仅有产品,没有自已的商标和专利。资料显示,我国出口产品中仅有21%有自己的商标,29%没有商标,此外50%是贴牌的。而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中,有46%未在美国申请注册,76%未在欧盟申请注册。近些年内地商标已进人了被境外抢注的高峰期,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约15%的国内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类似的国外抢注案件每一年超过100起!2004年,海信品牌“Hisense"在欧盟被博世-西门子抢注,康佳商标在美国、科龙商标在新加坡遭到抢注。2004年7月,东林电子旗下的“萤火商标被西门子旗下的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东林加入海信维权队伍期间又有7家中国公司的商标遭西门子抢注。“英雄”在日本被抢注;“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欧盟、英国被抢注;安踏”、“大宝”、“六神”、“雕牌”、“小护士”等品牌在香港被抢注。联想的商标由原本的“Legend”更名为“Lenovo”,也是由于联想在明确了国际化战略后才发现“Legend”面临大量被申请注册的问题。尽管,中国企业在海外频频遭遇商标抢注侵权,可是大多数企业面对发达国家商标权利高昂的诉讼费用,以及无法预见的律师服务费用,多以磋商、妥协的方式解决或者干脆保沉默,置之不理实际上这种做法更是给人以可乘之机,对商标而言则有极大的损害。在中国国内商标抢注之风也大有愈刮愈烈之势,国内许多企业的商标被人抢注成其他类。一般而言商标抢注的目的大致有二:第一,通过商标抢注,一些个人和公司利用驰名商标企业息讼的惰性索要巨额商标转让费,或进行商标倒卖或以“侵权”之名起诉以获得赔偿。第二,通过商标在其他类别商品上的抢注,搭驰名商标便车,像广大消费者暗示自己和驰名商标所属企业具有某种联络或者暗示自己的商品上具有同样的品质或文化内涵。无论哪一种目的,对被抢注商标的企业而言都是情何以堪。当前,许多企业着力打造驰名商标,同时更要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能被商标抢注所牵绊,要谨防商标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一旦被抢注成功,并且超出法定保护期的话,被抢注商标的企业所能做的要么是放弃商标另创品牌,要么高价回购,要么眼睁睁地看着驰名商标淡化而无可奈何。不管是哪一种结果,都会使得企业付出巨大的代价,甚至被逐出市场。2003年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对“超级女声”商标提出了申请注册申请并取得了相关类别的申请注册证书。2005年随着湖南卫视主办的“超级女声”选秀节目的走红,“超级女声”的品牌也在国内掀起了抢注风波。“超级女声”、“超级女生”、“超女”、“SUPERGIRL"等多个商标被抢注。据统计,国内直接以超级女声”命名的商标有93个,而类似“超级女声”的商标,诸如超级女生超级女孩超女的商标384个,申请注册商品共涵盖了45个类别,市场上标有“超级女声”品牌的侵权产品更是泛滥。“超女”的相关商标抢注人经常以邮件电话及传真的方式要求“高价出售”或“合作打造”,这些现象极大地损害了超级女声”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湖南卫视娱乐频道对国内所有申请申请注册的“超级女声”以及类似商标全面提出异议。2007年7月初,拥有品牌价值超一亿元的“超级女声”商标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超女商标的成功认定,使以往超女商标被哄抢的情况将不会再上演,诸多发生在“超级女声”品牌上的侵权行为将会得到有效的遏止。

驰名商标能够防止商号被抢注

在市场经济发展早期,仅有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一项财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以外的其他一些商业标志也逐渐具有财产属性,慢慢地被纳人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服务标记、商号、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等都进入了知识产权对象的行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已把服务标记、商号、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列入保护范围。在经济生活中,商标和商号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商号即是指1个企业的字号,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作用,是彰显企业的独特性,以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而商标是区分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商号和商标的共同作用,都在于为顾客提供识别标记,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服务。现实中,企业商号和商标通常是同1个符号,例如“海尔”、“三鹿”、“可口可乐”等,莫不如此。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商标和商号均能够彰显企业的商誉,假如二者同的话,则能够相得益彰,共同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目前,我国法律对企业名称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的模式。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企业名称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对商标权的保护并不涉及企业名称,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也不包含商标。我国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限定了1个较为狭窄的范围。《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条规定,限定了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范围,在另一方面,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限定了范围。对商标权的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在先,并不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禁止条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从这条的规定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于使用与申请注册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或内容的企业名称,并未予以明确禁止。这种分别立法的模式体现了这样一种思维方式,没有将商号当做一种民事权利的对象,而仍然是行政管理的客体。在这种立法模式之下,假如1个企业能以其他企业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将知名商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则节约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分享了后者所属企业开拓的市场。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对市场有很大的损害,它破坏了市场中正常的竞争秩序,使整个市场走向无效益,同时它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实际上,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成为益严重的现实问题。例如浙江省各级法院从2001年至2004年9月底审理的近30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60%以上涉及商号、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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