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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申请流程,认定条件是怎样的,驰名商标的审查审定(办理商标的流程)

  
很多企业对驰名商标的申请流程,认定条件是怎样的,驰名商标的审查审定(办理商标的流程)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驰名商标的申请流程,认定条件是怎样的,驰名商标的审查审定(办理商标的流程),希望大家能对驰名商标的申请流程,认定条件是怎样的,驰名商标的审查审定(办理商标的流程)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驰名商标的申请流程,认定条件是怎样的,驰名商标的审查审定(办理商标的流程)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驰名商标的申请流程,认定条件是怎样的,驰名商标的审查审定(办理商标的流程)

驰名商标的申请流程,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驰名商标的申请流程,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越来越多的产品都申请了驰名商标,法律对驰名商标给予了特殊的法律保护。当必须申请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由于不熟悉认定流程,可能会耽误许多人力物力,那么驰名商标的申请流程和认定条件是怎样的?下面注册商标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驰名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1、企业准备初步的认定资料。(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资料摘要》表格)

2、企业提供的资料初步整理后,把资料交到商标局,由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可行。

3、经评估后,认为可行,商标代理机构与企业谈妥并签定委托合同,商标代理服务机构开始制作申报资料。

4、商标代理机构把做好的资料交给企业审查,待企业确认后,正式递交商标局或者商评委进行认定申请。

驰名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二、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相应的,以下资料能够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资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资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使用、申请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资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资料,包含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资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资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资料,包含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资料。

三、驰名商标认定方式

1、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别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能够向案件发生地的地方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地方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至商标局,由商标局做出认定。

2、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别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能够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3、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别人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能够在至少5年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驰名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及认定条件”的详细介绍,企业想申请驰名商标,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不仅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驰名商标,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能够对涉及的申请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假如您还有其它驰名商标的问题能够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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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审查审定

一、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对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上报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案件资料及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资料,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由商标局综合处负责收文,有关承办处负责资料整理,建立登记簿登记。对在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资料的,有关承办处在相关申请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以前可将补充资料内容纳入申请资料予以整理。承办处能够就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等技术性问题征求有关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承办处认为确有必要时,能够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对于在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由承办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探讨并提出初步意见。处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经处务会探讨,形成符合驰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探讨。二、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对于在商标异议(含国际申请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原则上根据商标异议的申请时间顺序进行审理。承办人员对驰名商标的证明资料进行整理,经合议组探讨后报处务会探讨。承办处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议,处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经处务会探讨,形成证据资料充足且该异议案件确需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或证据不足、该异议案件不必须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探讨。三、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对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处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案件承办处处长必须担任合议组成员。合议组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组经审理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由处长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经研究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报经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探讨。主任同意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提交委务会探讨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送交综合处。综合处应当在委务会召开三天以前,将相关资料复印并送交参加委务会的人员。四、驰名商标的审定商标局探讨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承办处处长列席。商标评审委员会探讨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委务会由主任、巡视员、副主任、副巡视员、各处处长组成。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其中,对于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认为证据不足或该异议案件不必须依《商标法》十三条裁定的,承办处按一般的异议案件处理;对于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承办处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并将申请资料一并退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商标局局长办公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形成意见后,及时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研究。五、驰名商标的复审与核审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处理。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上述复审会议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或裁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标争议裁定后,应将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资料与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资料一并归档。商标局就商标管理中案件作出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后,应将该有关资料立卷归档。驰名商标认定的资料应一案一卷,保留期限为3年。对于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复审、核审程序中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一律作退回处理,由总局分管副局长核审。根据总局领导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并将申请资料一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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