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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很多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希望大家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因认定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而言:1.通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其成员包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局长、主任为主任委员。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依法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资料的受理、整理和审查工作;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依法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审定工作;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法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核审。当事人通过商标局认定方式以及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方式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企业必须通过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资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资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要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即当事人在商标不予申请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假如认为别人已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请求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资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各项认定要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必须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协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商标局应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资料内容真实、准确。2.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资料予以核查,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资料是否符合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资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资料是否符合以及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资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资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注册商标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3.通过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对涉及的申请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具体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认定,一种是司法认定。(一)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注册商标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处理商标争议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必须,依法对商标驰名的情况作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包含三种情形:国家商标局在注册商标审查过程中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国家商标局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处理商标争议案件过程中认定驰名商标。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当事人认为别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或者别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能够依据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资料。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别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能够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资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该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资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能够报送商标局。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工商标字〔2009〕81号)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资料的受理、整理和审查工作;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审定工作;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核审。(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Trips协议第62条明确要求缔约方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实行全面司法审查。事实上,无论有关的国际条约,还是国外的司法实践,都容许法院行使驰名商标确认权。《商标法》第14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必须,能够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为进1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完善司法保护制度,规范司法保护行为,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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