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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和企业的商标战略,驰名商标的保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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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和企业的商标战略,驰名商标的保护建议

驰名商标的保护和企业的商标战略

驰名商标是指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享有一定盛名的商标。驰名商标不要求被所有公众知晓,只必须在与该商品有关的消费者、营销者中出名。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可见《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能够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撤销,或者请求商标行政部门查处侵权时均能够申请行政认定,有权作出行政认定的为商标局。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别人提起侵权诉讼时也能够申请司法认定。相关部门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宜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相应地,申请认定人能够向认定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资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资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使用、申请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资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宜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资料,包含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资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资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资料,包含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人、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资料。由于认定驰名商标是个案进行,因而,1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非代表着这个商标一直拥有驰名商标的身份。商标所有人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求驰名商标保护的,仍应该再提起认定。并且,提起驰名商标认定被驳回的,1年内不得以相同理由提起认定。可是,假如1个商标先前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先前的认定对后续的认定仍有影响。具体表现为,对方当事人对驰名商标的驰名性不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可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的,商标仍有可能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对普通商标保护不同,具体表现为:(1)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2)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3)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别人在先权利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则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4)复制、摹仿、翻译别人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必须承担侵权责任;(5)复制、摹仿、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强于一般商标,能够体现为:(1)普通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商标标记为准;驰名商标则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不受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限制。(2)普通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还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则获得类似普通申请注册商标权利的保护程度。(3)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必须在5年内提起撤销申请;而恶意申请申请注册,侵犯驰名商标权的,则没有5年时间的限制。(4)在认定1个商标是否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由于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法院也更加偏向认定为侵权。(5)侵犯别人驰名商标的,不管法院采取哪种计算赔偿方法,侵权人均有可能必须作出更大数额的赔偿。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1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从每一年不断增长的申请注册商标数量能够看出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工作。可是,1个企业并非将注册商标后就万事大吉,还必须尽可能地利用商标的价值。首先,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要使用商标,这是商标得以维系的要件;其次,企业还必须时刻维护自己的商标,关注自己商标是否被别人提起申请注册或者已经申请注册,是否有人生产、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再次,提高商品质量,使得商标代表的商品生产者信誉提升;最后,增加对商标的投人,使得商标显著性增强,获得更强的法律保护。在不断使用自己的商标,对商标增加广告宜传投人的同时,还要避免商标显著性的丧失。一旦发现丧失商标显著性的行为,例如自己商标被别人用于商品装潢、自己商标被当成通用名称写人字典等,要通过诉讼或者提出异议等行为来主张自己的专有权利。

驰名商标的保护建议

1.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建议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商标的功能趋向多样化,不只发挥着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作用,还能够保障商品和服务的品质稳定保持在消费者预期范围内,以及作为品牌宣传手段扩大影响。商标功能的实现要求当消费者接触到驰名商标时,能够马上联络到其所对应的特定商品或服务,这种唯一的特定指向与对应关系,是商标作为一种标识的本质特征。假如这种清晰的联络因侵权行为而趋向模糊,使得消费者无法准确联络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就称为商标的淡化现象。驰名商标相较于普通商标而言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因此在市场竞争中,会出现将别人的驰名商标使用于异类产品上的行为,以此规避商标同类保护规定,利用其它市场主体已经建立起来的商标信誉与品牌形象,同时恶意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两种产品存在某种联络,普通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时并不会造成这种现象,可是驰名商标更容易引起注意,因此即使使用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也会使消费者产生联络,法律为了保持驰名商标与其商品或服务的清晰联络,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反淡化保护。我国商标法并未直接引入反淡化制度,而是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反淡化理论的思想理念应用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中。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规定了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使用保护以及对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异类保护,可是具体条文只是勾勒出制度的大体轮廓,具体到实践中操作标准不一。针对上文所述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我国商标法条文应当对驰名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更为清晰的规定,同时对淡化驰名商标影响力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可采用列举式方法规定什么程度的侵权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以减少实践中对同一案件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不一的现象。对于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我国并未禁止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的使用行为,这样的规定固然能够促进商标持有人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可是这类未申请注册但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就成了实践中容易遭受侵犯商标权的对象。事实上,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因而容易被一些知名度较低的产品和服务恶意“搭便车”,因此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商标是否申请注册,并不影响相关公众熟知程度的高低,以商标的申请注册与否来判断保护程度的大小,是以僵化的标准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本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反淡化理论应用的范围扩大,以适应现代经济瞬息万变、逐利之风盛行的情况,有效保护对消费者具有明显吸引力的商标。2.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应对建议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亟需采取行动应对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必须从立法和法律解释层面做出回应。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表明了收紧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对申请人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严格审查其认定的必要性。可是在实践中审查标准不一,对按需认定的理解存在偏差,笔者认为,应对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必须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正确理解按需认定原则的内涵。首先,除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外,商标持有人再无其他证据证明其通过使用商标而获得的权利,此时有权机关才能受理其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对有些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持有人无需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也能够享有通过在先使用而获得的商标权时,或者案件事实的证明无需驰名商标认定结果也能够完成时,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就属于不必要的行为,也并不是有效维护权益的必要条件,此时不可予以认定。此外,商标法对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了高于普通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为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了与驰名商标同等水平的保护,以此形成一种阶梯化保护水平,在坚持按需认定原则的过程中,应当具体审查侵犯商标权行为以及涉案商标的保护必须运用哪一等级的保护,当涉案商标的保护必须引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时,再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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