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简要评论
对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简要评论目前,在中国,假如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则代表着该品牌所依附的商品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品质产品,获得了国家的背书,就能够在广告中、产品包装上进行大力宣传。再加上我国各地对于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了上述各式各样的优惠待遇,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获得远远超越普通企业的优势地位。驰名商标实际上已经异化为一种特殊的商标,成为获得各项特权待遇的通行证。这种情形刺激了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的主动性,不少企业将驰名商标看做是国家权威机关授予的金字奖牌盲目跟风参加评比,导致了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不良攀比。这使得企业将本应用于提高商品质量、扩大再生产的资源用在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上,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沉重负担。甚至不少企业钻空子、弄虚作假,或是通过积极公关获得行政认定,或是虚假案件获得司法认定。不仅败坏了市场风气,并且也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声誉。对于广大普通企业而言,则由此更加处于更为不利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中地方政府的形形色色的优惠政策有可能损害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导致寻租现象,也可能使得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坐享特权待遇反而无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削弱了企业打造核心竞争优势的动力,最终不利于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这些优惠待遇只是临时性的地方性的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应当说具有积极意义,并绝非市场经济中的常态。对于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而言,应当把其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转化为打造企业核心竞争优势的有利契机,切不可对各种优惠待遇产生依赖感,躺倒在优惠待遇上不思进取。无论怎样,短期的特权待遇不能替代企业核心竞争优势的打造,企业的发展最终依靠的不可能是政府的优惠政策。毕竟,驰名商标是市场的宠儿,也可能在市场竞争中瞬间沦为普通商标,甚至被逐出市场,成为市场的弃儿,三鹿奶粉即为前车之鉴。正所谓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对于驰名商标而言,这个赵孟就是市场,就是广大的消费者。对此问题,企业应当有着足够清醒的认识。
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一、禁止申请注册的特别规定
1、《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
2、《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
△注意一点:第1款与第2款有区别:第1款中涉及的驰名商标未在中国申请注册;而第2款中涉及的驰名商标要求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因此第1款只能禁止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和使用;而第2款则能够延及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05-3-60)
二、撤销申请注册的特别规定
1、将与别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注册商标人的权益,从而构成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驳回申请注册申请;法律敎育网
2、已经申请注册的,自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注册商标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并且恶意申请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而对于非驰名商标,则必须受5年的限制。
三、禁止作为商号登记或使用的特别规定
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别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注册商标人能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