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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荣誉吗,能否用于商业活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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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荣誉吗,能否用于商业活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区别

驰名商标,是荣誉吗,能否用于商业活动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加强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也给予了驰名商标更大的保护力度。不过大家是否有这样的发现,以前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宣传上还能看到“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现在就基本看不到了。

为何有这样的转变?其中1个主要原因是2013年商标法修正后,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若违反该规定的,将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曾经,许多企业把驰名商标视为一种荣誉,因此在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后,就会想着去宣传,或者直接印在商品、商品包装等上面。然而,驰名商标并不是授予给商标所有人或其产品、服务的荣誉称号,而是1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意义仅限于处理特定的纠纷,让在特定纠纷中的相关当事人依法获得特殊保护措施或待遇。

2016年,商标局在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上也明确标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系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给予扩大保护的立法本意,纠正将驰名商标认定等同于荣誉评比的错误认识偏向。如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驰名商标字样既不能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也不能用于宣传等商业活动,那在经营活动中是否能够做事实性陈述?

答案是毫无疑问的。驰名商标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结语:驰名商标是1个法律概念,并不是一种荣誉。谨记法律规定,“驰名商标字样不能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但能够做事实性的陈述,不得突出使用。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区别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区别

在中国申请注册完商标后,能够将企业商标通过申请的方式晋升为三大名商标,即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和知名商标,许多人都听说过这3个商标的名字,可是却不了解他们的意思,甚至将它们混为一谈认为是同一种名商标,其实不然,它们之间是存在着区别的。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除具有显着性和可视性等通常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竞争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不仅是一项知识产权,更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都没有对此作出任何形式的界定,具体标准通常由公约各成员国自主明确。我国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主要考察5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看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是看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是看该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是看该商标作为驰名 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是其他因素。当然,在认定1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并非要求同时具备以上5个条件。

为防止和减少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发生,我国现行《商标法》援引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规定,从两个方面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一是规定了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规定了对已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别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

着名商标

所谓着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申请注册商标。

着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一是该商标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3年;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三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四是该注册商标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自着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别人将与该着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着名注册商标人能够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

知名商标

知名商标通常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申请注册商标。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对知名商标的认定,各地标准不一,但通常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商标是本地(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申请注册商标;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在当地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是企业综合效益好,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等),在当地同行业中领先;四是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五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消费者投诉率低;六是近3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

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别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其他经营者不能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驰名商标、着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作为"名商标",三者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显着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着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通常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二是认定标准不相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着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三是对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能是申请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申请注册商标,而着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申请注册商标。同时,三者之间也是能够相互转化的,由于每1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转变而不断转变的,知名商标着名商标能够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着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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